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提高辦事效率,更好地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支持經濟建設,財政部制定了《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

通知,印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通知,附屬檔案:,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通知

印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通知

財金〔2000〕18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直屬採購公司,各轉貸銀行:
現把《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完善有關內容,儘快轉發至市、縣財政部門以及地方採購公司。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屬檔案: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
財 政 部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加強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規程。

及時發布信息。當財政部獲知貸款國政府向我國政府提供貸款的最新信息後,將及時發布《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告》,或與國家計委聯合發布《徵集項目通知》,通知中央有關部委和各省級財政廳(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財政部門及時了解有關外國政府貸款的信息。

申報項目的受理。財政部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使用貸款的申請報告後,將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省級財政部門的申請函;
(二)省級計畫部門對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
(三)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如貸款國有特殊要求應同時提供中英文本);
(四)環境評價報告(如貸款國有特殊要求應同時提供中英文本);
(五)借款人、擔保人是否落實、項目類型和轉貸銀行是否明確;
(六)項目的領域和貸款規模是否符合貸款國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要求;
(七)貸款國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對符合要求的項目,財政部原則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國家計委報送項目清單。

對國家計委批覆的項目,財政部及時與原報送項目清單的情況進行核對,分別處理。
(一)國家計委的批覆與財政部原報送項目清單完全一致的,在10個工作日內以司函通知省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並在《中國財經報》等公開報刊發布《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採購公司招標通告》。
(二)如國家計委批覆的項目未包括在財政部原報送項目清單內,待省級財政部門將項目的申報檔案報齊後按本條(一)的規定辦理。
(三)對國家計委批覆的項目貸款國別和金額與財政部原報送項目清單不相符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確認。待省級財政部門的確認函上報後,在10個工作日內按本條(一)的規定辦理。

及時通知採購公司中標。在收到採購公司招標結果的上報文後,財政部在10個工作日內以司函通知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並抄送中標採購公司。

對符合本規程第四條(一)要求的項目,財政部在10個工作日內向貸款國駐華使館或有關部門提交項目材料。
對外方要求先經轉貸銀行初評的第三類項目,在收到轉貸銀行初步評估意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對外提交項目材料。
轉貸銀行評估後否定的第三類項目視為自動撤銷,轉貸銀行應書面通知財政部,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在得到貸款國主管部門或駐華使館對項目的反饋意見後,財政部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省級財政部門。

項目的國別調整和撤銷。向外方提出項目後,項目單位不得隨意或擅自調整貸款國別或撤銷項目。如確需調整項目貸款國別或撤銷貸款,應向地方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由省級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對無需與貸款國協商的項目,財政部在收到調整國別或撤銷申請後將及時提出意見,並復函省級財政部門。凡需與貸款國進行協商確定的,財政部將及時通知貸款國主管部門或駐華使館,並在收到外方的答覆後及時通知省級財政部門。

申請增加貸款金額。對於確需申請增加貸款金額的項目,如申請增加的金額在計畫部門原批准金額10%以內的,第一、二類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第三類項目由轉貸銀行提出申請,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在收到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發函回復。
如申請增加的金額超過計畫部門原批准金額10%以上的,由項目單位按計畫部門規定的申報程式重新報批。
如增加貸款金額需與貸款國事先進行磋商的,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或轉貸銀行的申請後,及時通知貸款國主管部門或駐華使館,並在收到外方的反饋意見後及時通知省級財政部門或轉貸銀行。

收到省級財政部門變更轉貸銀行的申請後,財政部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十一

日元貸款及500萬美元以上項目的有關事宜。對於日元貸款及500萬美元以上的限上項目,收到國家計委批覆後,財政部將及時發函省級財政部門確認,落實借、還款單位和擔保責任。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確認函後,及時對外提出,並發布採購公司招標公告。限上項目管理的其他工作規程將參照本規程辦理。

十二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中央直屬企業或單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管理規程依照本工作規程辦理。

十三

本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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