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依據《關於2007年度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151號)檔案精神,自2007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資格增加社區護理專業。
附: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護士執業考試與
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軌的通知
考試科目
護理學專業(中級)包括:
護理學、內科護理學、外科護理學、
婦產科護理學、兒科護理學、社區護理學六個亞專業。基礎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考核內容相同;其中護理學專業(368)的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所要考察的內容間大綱中標註“*”部分。
專業實踐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實踐技能和臨床思維能力,強調知識的綜合套用,因此考生應全面複習相關學科內容。
護理學專業(中級)考試科目與內容對應關係見表一、二,詳細內容請參見考試大綱。
表一 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對應關係表
科目
|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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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
| 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病因及發病機制、輔助檢查
| 婦產科15%兒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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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業知識
| 護理健康教育學、醫院感染護理學、護理管理學
| 護理健康教育學30%醫院感染護理學35%護理管理學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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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對應關係表
亞專業
| 專業知識
| 專業實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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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外、婦、兒各專業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表現、 治療要點(內、外各占30%,婦、兒各占20%)
| 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綜合護理內容 (內、外科各占30%,婦、兒各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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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科護理學
| 內科專業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用藥原則
| 內科護理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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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護理學
| 外科專業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用藥原則
| 外科護理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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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護理學
| 婦產科專業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用藥原則
| 婦產科護理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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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護理學
| 兒科專業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用藥原則
| 兒科護理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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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護理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方法等內容
| 社區護理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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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條件
2、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3、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和護士執業執照,其中外國人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
漢語水平考試HSK合格證明,並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中見習3個月以上。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
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報名條件
按照《
護士條例》規定,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10年應屆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 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學校護理、
助產專業學歷;
(二) 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科學歷;
(三) 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010年度護理學(士,專業代碼003)各科目最後一年實行滾動管理。自2011年起,報考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對2010年度考試成績不再進行滾動管理。 參加護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護士職務滿5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護士職務滿3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護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護師職務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護師職務滿4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即可以參加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未滿2年;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2、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
國民教育學歷;有關
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2009年12月31日。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
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從2003年度起,凡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參加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併合格的人員,可取得護理崗位準入資格;具有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試取得護理崗位準入資格。學婦幼專業的,只可報考醫學類(不可報考護理類);
4、《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3個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說明”中的附屬檔案;
5、《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內容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
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含
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分4個半天進行。考試方式由採用筆試向
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過渡。
自2011年護理職稱中的
護士資格考試不在屬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科目由四科變為兩科考試科目,即為: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護理學專業(初級)考試科目與內容相應關係見下表:(對應表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參見考試大綱)
護理學專業(中級)基礎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考核內容相同;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按能力根據報考亞專業的不同,所考核的內容不同。
證書註冊
一、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條件根據《
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規定: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
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二、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
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
學歷證書;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四、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註冊,發給《
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七、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八、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九、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十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
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二、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十三、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
護士執業證書》。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十四、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十五、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
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十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