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精神,於2001年開始正式實施的。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後,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報名時間
2017年護士考試網上預報名時間確定為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6日,現場確認工作將於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7日進行(具體確認時間各地區自行確認),現場確認之後考生於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進行網上繳費。
考試時間
2017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除甘肅省直和蘭州考點仍採用紙筆考試外,全國其他地區全部採用人機對話考試。人機對話考試在5月6-8日舉行,每半天為一個輪次,考生將隨機分配至一個輪次完成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的考試,具體時間以准考證通知為準。紙筆考試在5月6日舉行。
筆試考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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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實務 | 5月6日 | 9:00~11:00 |
實踐能力 | 14:00~16:00 |
人機對話考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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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 | 第一批次 | 專業實務 | 08:30-10:10 |
實踐能力 | 10:55-12:35 |
第二批次 | 專業實務 | 14:00-15:40 |
實踐能力 | 16:25-18:05 |
5月7日 | 第三批次 | 專業實務 | 08:30-10:10 |
實踐能力 | 10:55-12:35 |
第四批次 | 專業實務 | 14:00-15:40 |
實踐能力 | 16:25-18:05 |
5月8日 | 第五批次 | 專業實務 | 08:30-10:10 |
實踐能力 | 16:25-18:05 |
第六批次 | 專業實務 | 14:00-15:40 |
實踐能力 | 16:25-18:05 |
准考證列印時間
通過報名資格審核的考生,於2017年4月12日至5月6日登入中國衛生人才網,點擊“2017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准考證列印入口”,填寫姓名、證件類型、證件編號,下載列印准考證,作為參加考試的憑證。
2019年護士職業資格考試是在2019年5月18-20日舉行。
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在兩天內完成四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方式採用筆試方式。
考試科目
科目劃分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
專業實務科目考查內容:運用與護理工作相關的知識,有效而安全地完成護理工作的能力。考試內容涉及與健康和疾病相關的醫學知識,基礎護理和技能,以及與護理相關的社會人文知識的臨床運用能力等。實踐能力科目考查內容:運用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完成護理任務的能力。考試內容涉及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等知識的臨床運用等。
成績合格線
2018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分)
2017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分)
2016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分)
2015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67分,實踐能力65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7分,實踐能力79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6分,實踐能力78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80分,實踐能力8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201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7分,實踐能力76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申請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報考條件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行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報名參加201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根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第十二條內容規定,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本人畢業證書;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畢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者,應當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考試費。
相關說明:
第二十條 軍隊有關部門負責軍隊人員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成績發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或者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考試題型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全部釆用選擇題。所有試題均由一個題乾和五個選項組成,五個選項中只有一個為正確答案,其餘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可以部分正確或完全不正確,考生在回答本題型時需對選項進行比較,找出最佳的或最恰當的選項。考試釆用、A2、A3/A4型試題,各類試題題型說明與樣例如下:
(一)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A1型題以簡明扼要的提出問題為特點,考查考生對單個知識點的掌握情況。
A1型試題樣題:
腰椎穿刺後,患者應去枕平臥的時間為:
1〜2小時
3〜4小時
4〜6小時
10〜12小時
24小時
(二)A2型題(病歷摘要型最隹選擇題)
A2型題以敘述一段簡要病歷為特點,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斷能力。A2型試題樣題:
A.床頭抬高15〜20°
B.抗生素溶液沖洗鼻腔
C.禁忌堵塞鼻腔
D.禁止腰椎穿刺
E.保持外耳道、口腔、鼻腔的清潔
(三)A3型題(病歷組型最佳選擇題)
A3型題以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針對相關情景提出測試要點不同的、2〜3個相互獨立的問題。
A3型試題樣題:
(3〜5題共用題乾)患者,男,40歲。飽餐後出現上腹部劇痛3小時,伴噁心、嘔吐就診。初步體格檢查:神智清楚,腹部平,全腹明顯壓痛,呈板樣強直,腸鳴音消失。
1.分診護士應首先判斷該患者最可能為:
A.急腹症,懷疑胰腺炎
B.癔症
C.消化道感染,懷疑傷寒
D.中樞神經疾病,懷疑腦疝
E.外傷,懷疑盆腔骨折
2.分診護士最恰當的處理是:
A.優先普通外科急診
B.優先神經外科急診
C.急診按序就診
D.回家繼續觀察
E.進一步詢問病史
3.腸鳴音消失的原因最可能是:
A.腸穿孔
B.腸血運障礙
C.機械性腸梗阻
D.劇痛而不敢腹式呼吸
E.炎症刺激而致腸麻痹
(四)A4型題(病歷串型最佳選擇題)
A4型題以敘述一個以單一患者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擬出4〜6個相互獨立的問題,問題可隨病情的發展逐步增加部分新信息,以考查臨床綜合能力。
A4型試題樣題:
(6〜9題共用題乾)患者,男,63歲。確診慢性阻塞性肺病近10年,因呼吸困難一直需要家人護理和照顧起居。今晨起大便時突然氣急顯著加重,伴胸痛,送來急診。
1.採集病史時應特別注意詢問:
A.胸痛部位、性質和伴隨症狀
B.冠心病、心絞痛病史
C.吸菸史
D.近期胸部X線檢查情況
E.近期服藥史如支氣管舒張劑、抗生素等
2.體檢重點應是:
A.肺下界位置及肺下界移動度
B.肺部囉音
C.病理性支氣管呼吸音
D.胸部叩診音及呼吸音的雙側比較
E.頸動脈充盈
3.確診最有價值的輔助檢查是:
A.B型超聲顯像
B.心電圖
C.X線透視或攝片
D.MRI
E.核素肺掃描
4.[假設信息]經檢查確診肺氣腫並發左側自發性氣胸,其治療擬選擇胸腔插管水封瓶引流。護士應向患者解釋,引流的主要目的是:
A.維護巳經嚴重受損的肺功能,防止呼吸衰竭
B.縮短住院時間
C.防止形成慢性氣胸
D.防止胸腔繼發感染
E.防止循環系統受擾和引起併發症
考試大綱
編寫說明
根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組織專家編寫了《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並由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審定通過。
根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規定,國家衛生與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以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合格標準由考試委員會確定並公布。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是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國家標準,是考試命題的依據,其內容和範圍體現了執業護士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完成護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根據護理工作新法律法規的頒布、新技術的發展和護理臨床實踐工作的實際需要,將適時地修訂和完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試行)》。
考試內容
(一)試卷內容結構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試卷內容結構包括三個方面。它們分別是:
主要的護理任務
完成任務所需要運用的護理知識
各類常見疾病
每道試題可以包括以上三個方面,即以常見疾病為背景,運用所學知識完成某一特定的護理任務。
例如:患者,男,78歲,患原發性高血壓26年,並發心力衰竭入院。醫囑口服地高辛。護士給患者套用地高辛前,首先應評估的內容是:
A.心率、心律
B.24小時尿量
C.呼吸頻率
D.血壓
E.水腫程度
本題主要考查針對高血壓合併心力衰竭患者(疾病背景),護士應在執行用藥前運用所學的護理學知識(藥理學知識)對患者進行評估(任務)。
(二)考試涉及的主要護理任務
主要護理任務是指在臨床工作初期(0〜3年)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常見的護理工作任務。考試所涉及的護理任務共有7類,分別是:
表1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執業任務分類表任務
1.照護患者,滿足患者基本需求:
執行患者日常護理活動以及護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護、測量生命體徵、移動患者、保持患者體位;執行護理特定操作如傷口護理、置入導尿管、進行靜脈輸液等)
2.與協助治療相關的任務:
進行安全的用藥、協助治療的活動(包括:檢查配伍禁忌、按正確程式給藥、按照不同方法/途徑給藥、觀察藥物效果/不良反應等)
3.溝通、協調活動:
與患者進行溝通,滿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評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統、應對和維護等)以及在一個醫療團隊中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
4.評估/評價活動:
執行對患者的評估/評價(如評估生理狀況、釆集各類標本、評價實驗室檢查結果、觀察治療效果、進行重複評估的程式等)
5.保證患者安全:
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療和康復環境(如保護患者不受各種傷害的威脅、提供安全的護理環境、評估患者護理工具的安全有效性等)
6.健康指導:
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評估知識水平、解釋目前患者情況、提供健康知識和護理信息等)
7.倫理/法律活動:
執行與護理工作中倫理法律方面有關的活動(如:保護患者隱私、按規定報告特定事件等)
(三)考試涉及的知識模組
有關的知識模組是指護士在完成上述護理任務時,所體現的相關知識的要求,主要包括與護理工作緊密相關的醫學基礎知識、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與護理工作有關的社會醫學、人文知識。
考試涉及的知識包括:
1.護理工作需要的醫學基礎知識:現代醫學的基礎知識,包括:
人體生命過程;解剖、生理、病理與病理生理、藥理、心理、免疫、醫學微生物和寄生蟲、營養、預防醫學等知識。
2.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護理工作中所需要的臨床知識和技能,是考試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礎護理技能,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以及適量的中醫護理基礎知識和技能。
3.護理相關的社會人文知識,包括: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護理倫理、人際溝通知識。
上述知識模組中,基礎護理、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護理倫理、人際溝通四個模組的考查內容見(五),其他與臨床疾病高度相關的知識模組將以各類常見疾病為背景進行考查。例如,結合‘‘心律失常”考查考生運用相關醫學基礎知識、疾病臨床表現、治療原則、健康評估、護理程式及護理專業技術、健康教育等知識和技能來完成臨床任務的能力。
(四)考試涉及的各類常見疾病
是指在臨床工作初期的護士,護理的患者疾病的種類。其主要分類依據是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這些類型的疾病在試卷中出現的頻率與臨床實際工作中各類疾病的發病率有關。在考查醫學基礎知識、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時,這些疾病將作為試題的重要信息出現。
以下所列為可能在考查中出現的疾病。
循環系統疾病,包括: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臟病、高血壓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臟瓣膜病、感染性心內膜炎、心肌疾病、心包疾病、周圍血管疾病、下肢靜脈曲張、血栓閉塞性脈管炎、心臟驟停。
消化系統疾病,包括:口炎、慢性胃炎、消化性潰瘍、潰瘍性結腸炎、小兒腹瀉、腸梗阻(含腸套疊、腸扭轉、腸粘連等)、急性闌尾炎、腹外疝、痔、肛瘺、直腸肛管周圍膿腫、肝硬化(含門靜脈高壓)、肝膿腫、肝性腦病、膽道感染、膽道蛔蟲病、膽石症、急性胰腺炎、消化道出血、慢性便秘、急腹症。
呼吸系統疾病,包括: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含急性感染性喉炎)、急性支氣管炎、肺炎(含成人、小兒,包括毛細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氣管哮喘、慢性肺源性心臟病、血氣胸(含自發性氣胸)、呼吸衰竭(含急、慢性)、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
傳染性疾病,包括:麻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性肝炎、愛滋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猩紅熱、細菌性痢疾、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結核病(含肺、骨、腎、腸結核、結核性腦膜炎)。
皮膚和皮下組織疾病,包括:癤、癰、急性蜂窩織炎、手部急性化膿性感染、急性淋巴管炎和淋巴結炎。
妊娠、分婉和產褥期疾病,包括:正常分娩、正常產褥、自然流產、早產、過期妊娠、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異位妊娠、胎盤早剝、前置胎盤、羊水量異常、多胎和巨大胎兒、胎兒窘迫、胎膜早破、妊娠合併疾病、產力異常、產道異常、胎位異常、產後出血、羊水栓塞、子宮破裂、產褥感染、晚期產後出血。
起源於圍生期的疾病和狀態,新生兒與新生兒疾病,包括:正常新生兒、早產兒、新生兒窒息、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盧頁內出血、新生兒黃疸、新生兒寒冷損傷綜合徵、新生兒臍炎、新生兒低血糖、新生兒低鈣血症。
泌尿生殖系統疾病,包括:腎小球腎炎(含急性、慢性)、腎病綜合徵、腎衰竭(含急性、慢性)、尿石症(含腎、輸尿管、膀胱結石)、泌尿系損傷(含腎、膀胱、尿道損傷)、尿路感染(腎盂腎炎、膀胱炎)、良性前列腺增生、外陰炎、陰道炎、宮頸炎、盆腔炎、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痛經、圍絕經期綜合徵、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脫垂、急性乳腺炎。
精神障礙,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鬱症、焦慮症、強迫症、癔症、睡眠障礙、阿茨海默症。
損傷、中毒,包括:創傷、燒傷(含化學燒傷)、中暑、淹溺、小兒氣管異物、肋骨骨折、四肢骨折、骨盆骨折、顱骨骨折、破傷風、咬傷(含毒蛇、犬)、腹部損傷、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有機磷中毒、鎮靜催眠藥中毒、酒精中毒。
肌肉骨骼系統和結締組織疾病,包括:腰腿痛和頸肩痛、骨和關節化膿性感染、脊柱與脊髓損傷、關節脫位、風濕熱、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骨質疏鬆症。
腫瘤,包括:原發性支氣管肺癌、食管癌、胃癌、原發性肝癌、胰腺癌、大腸癌、腎癌、膀胱癌、乳腺癌、子宮肌瘤、宮頸癌、子宮內膜癌、卵巢癌、絨毛膜癌、葡萄胎及侵蝕性葡萄胎、白血病、骨肉瘤、顱內腫瘤。
血液、造血器官及免疫疾病,包括:缺鐵性貧血、巨幼細胞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過敏性紫癜、彌散性血管內凝血(DIC)。
內分泌、營養及代謝疾病,包括:單純性甲狀腺腫、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甲狀腺功能減遐症、庫欣綜合徵、糖尿病(含成人、兒童)、痛風、營養不良/蛋白質熱量攝入不足、維生素D缺乏性佝倭病、維生素D缺乏性手足搐搦症。
神經系統疾病,包括:顱內壓增高、急性腦疝、頭皮損傷、腦損傷、腦栓塞、腦梗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短暫性腦缺血(TIA)、三叉神經痛、急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炎、帕金森病、癲癇、化膿性腦膜炎、病毒性腦膜腦炎、小兒驚厥。
影響健康狀態和保健機構接觸因素,生命發展保健,包括:計畫生育、孕期保健、生長發育、小兒保健、青春期保健、婦女保健、老年保健。
(五)其他知識模組
基礎護理、人際溝通、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以及倫理的考查內容如下:
大綱一級 大綱二級 內容
基礎護理和技能 護士的素質和行為規範
護理程式
醫院和住院環境
醫院感染的預防和控制
入院和出院患者的護理
大綱一級 | 大綱二級內容 |
| 臥位和安全的護理 |
| 患者的清潔護理 |
| 生命體徵的評估 |
| 患者飲食的護理 |
| 冷熱療法 |
| 排泄護理 |
| 藥物療法和過敏試驗 |
| 靜脈輸液和輸血 |
| 標本米集 |
| 病情觀察和危重患者的搶救 |
| 臨終患者的護理 |
| 醫療和護理檔案的書寫與處理 |
| 護理工作中的職業防護 |
| 與護士執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護士條例、護士註冊管理辦法、傳染病 |
法律法規與護理管理 | 防治法、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獻血法和醫療機構從業人 員行為規範等 醫院護理管理的組織原則 臨床護理工作組織結構 醫院常用的護理質量標準 醫院護理質量缺陷及管理 |
護理倫理 | 護士執業中的倫理和行為準則 護士的權利和義務 患者的權利:隱私權、知情權、公平權 |
人際溝通 | 人際溝通的基本理論與技術 護理工作的人際關係溝通 護理實踐工作的溝通方法 |
中醫護理基礎知識 | 中醫護理的基本理論 |
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五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第二十二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契約關係,並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教學計畫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