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職權

議會――又稱國會,是現代西方國家的代議機構。 議會的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批准條約權和批准人事任命權等。其中傳統權力和首要權力是立法權。



1立法權――即制訂和修改法律的權利,包括立法創議權,通過法案權和修正權。議會的立法程式有:法案的提出、法案的討論、法案的通過、法律的公布。在美國,立法提案權屬於國會兩院議員。在議會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法案的討論。討論法案即審議法案,一般要經過“三讀”程式。在西方國家,議會通過法案的表決形式有呼聲表決、起立表決、舉手表決、唱名表決、點票表決、秘密投票表決(按鍵表決)。
2財政權又叫財政監督權,財政預算權。一般指議會審議和批准政府財政預算和決算的權利。是議會最古老的權力。 3監督權,包括質詢權,倒閣權,調查權和彈劾權。議會對政府最重要的監督權力是倒閣權。調查權是指議會對政府行為進行調查並有權得到證言和有關記錄的權利。議會調查權一般包括圍繞行政立法進行的調查、選舉調查、針對有關行政部門違法行為嫌疑政治調查、涉及國家機關侵犯公民權利問題的調查。彈劾作為議會監督政府的一種形式主要運用於總統制國家。可以成為議會彈劾的對象有:政府首腦、高級行政官員、高級司法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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