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買加議會

牙買加議會起源於英國殖民時期。最早的牙立法機構於1660年成立,由英格蘭國王任命的牙總督及其提名的委員會(Council)組成。牙議會系牙最高立法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牙買加議會
  • 外文名:The parliament of Jamaica
  • 起源時期:英國殖民時期
  • 地位:牙最高立法機關
簡史,地位,議員選舉,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辦事機構,對外交往,議會委員會,

簡史

1664年1月成立兩院制議會,由總督、委員會和通過選舉產生的下議院(House of Assembly)組成。委員會行使立法和諮詢權,下議院除立法權外還擁有全部政府財政的管理權。1866年改行一院制,稱為“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員全部由總督提名。1884年至1944年,立法委員會逐漸吸納部分由選舉產生的議員。1944年,牙通過《憲法》改革重新確定議會兩院制並實現普選制,眾議院(House of the Representatives,即下議院)由通過普選產生的32名議員組成,立法委員會(即上議院)由13名被提名議員組成。兩院各由5名議員組成總督任主席的行政委員會(Executive Council)。1944年大選產生了首個由不同政黨議員組成的眾議院。牙議會於1959年獲得對國家事務的完全控制權,總督僅保留對外交往等有限職能,眾議院和立法委員會的議員席位分別增至45席和21席。行政委員會被部長委員會(Council of Ministers)取代,並逐漸發展為政府內閣,其首席部長出任內閣總理。1962年8月6日牙獨立後,議會成為獨立立法機構,眾議院席位經兩次調整後增至60席;立法委員會改名為參議院,規模保持在21席。
自1944年實行普選制以來,牙共舉行了16次眾議院選舉(其中獨立後11次)。牙工黨於2007年9月贏得大選後執政至今。2009年,牙議會批准《選舉法》修正案,將眾議院席位的上限增至65席。新增選區的劃分將由牙選舉委員會在下屆大選前確定

地位

牙議會系牙最高立法機關。儘管根據牙《憲法》英女王及其代表——總督——在名義上系議會的組成部分,但無權實質干涉議會及司法事務。政府由在議會眾議院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對其負責、受其監督。牙總理在向總督提名事務委員會(包括公共、司法和警察事務委員會)成員人選前須徵求議會反對黨領袖的意見。牙法院具有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審判權,最高法院和抗訴法院負責解釋《憲法》。

議員選舉

(一)選民資格:選民登記時年滿18周歲的牙公民,或選民登記時年滿18周歲且在牙居住超過12個月的其他大英國協國家公民均有選舉投票權。服刑人員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得參加投票。
(二)候選人資格:1被任命或提名時年滿18周歲且在牙居住超過12個月的大英國協國家公民;2行為和認知上不得效忠、順服或遵從於外國力量;3不得為牙國防軍現役成員,不得擔任最高法院或抗訴法院法官及其他政府公職;4不得因在此前選舉中存在不當行為而被剝奪候選人資格;5不得為服刑人員或精神病患者。
(三)候選人產生辦法:通常情況下,牙各政黨在候選人登記日前通過黨內選舉決定本黨參選人。政黨及獨立參選人在候選人登記日向所在選區的選舉辦公室登記,經選舉辦公室審核後即確認其候選人資格。
(四)參議員產生規定:參議院由21名參議員組成,總督任命。其中總理提名13名,反對黨領袖提名8名,以確保執政黨參議員人數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二。
(五)眾議院選舉規定:採取簡單多數,即在各選區獲得有效選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眾議員。
(六)選舉負責機構:牙選舉辦公室(Electoral Office of Jamaica)負責大選組織籌備、候選人登記及資格認定、投票點選定及管理、選票清點和選舉結果公布等事務性工作。
(七)連選連任規定:參、眾議員均可無限期連選連任。

職權

根據牙《憲法》規定,議會主要職權包括:(一)立法權: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維護國家和平、秩序和良政;(二)審議權:對新提案和法律修正案進行審議;(三)撥款權:為政府運作提供財稅支持。

組織結構

牙議會由英女王(牙總督為其代表)、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
(一)參議院由被提名的21名參議員組成,總督任命。主要職能為審議由眾議院通過的提案,並可自行提出除財政案以外的其他提案。參議員中擔任政府部長的人數不得少於2人或多於4人。正、副參議長由不擔任政府現職的參議員出任,主要負責執行參議院議事程式和維護會場秩序。
(二)眾議院由通過普選產生的60名眾議員組成,總督任命。議會所有提案必須經眾議院通過方可成為法律。在立法實踐中,多數提案由眾議院提出。政府財政撥款和徵稅須經眾議院批准。正、副眾議長從不擔任政府現職的眾議員中產生,主要負責執行眾議院議事程式和維護會場秩序。
(三)議會委員會由眾議院全體委員會、參眾兩院會期專責委員會、特別專責委員會和兩院聯合專責委員會組成。

會議制度

(一)每屆議會任期不超過5年。普通會期從每年的4月至次年3月30日。大選年由總理適時宣布解散議會。每年8月為休會期,一般持續4至6個星期。
(二)表決方法:一般提案採取簡單多數的表決方式,即支持票數超過議員出席數的二分之一即獲通過,兩院法定人數均為除議長(或副議長)外不少於16人;與《憲法》相關的提案採取全體三分之二多數的表決方式,即支持票數超過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方獲通過。投票時,議會書記員逐個點名,被點名議員口頭表達對議案的支持或反對態度。

立法程式

牙議會參、眾兩院均有提案權,但涉及財政事務的提案只能由眾議院提出。在立法實踐中,多數重要提案由眾議院提出。一般立法程式為:
(一)提案:政府部長可提出與政府政策的相關公共提案;眾議員亦可自行提出個人提案。
(二)一讀:書記員宣讀提案名稱並送印,確定二讀時間。
(三)二讀:提案辯論,通過表決決定是否將提案提交委員會審議。
(四)委員會審議:由眾議院全體委員會或特設委員會審議提案具體條款,並提出修正意見。
(五)審議報告:由眾議長報告提案在委員會的審議情況。
(六)三讀:眾議院對議案進行最終表決,不再對提案進行實質性修改。
(七)參議院審議:經眾議院三讀通過的提案將提交參議院審議。如參議院對提案存在異議,可進行修正後送回眾議院再次表決。眾議院如同意參議院修正意見,即表決通過;亦可對參議院修正後的提案再次進行修正後表決通過,並再次提交參議院審議;如不同意參議院修正意見,可要求參議院重新考慮其決定。如兩院最終無法就提案達成共識,眾議院須撤銷提案。
(八)經參、眾兩院通過的提案提交總督簽署後即成為法律。
(九)涉及徵稅、借貸、財務審計等財政事務的提案在眾議院提出後,首先由政府部長提交財政收入和支出規劃,經議會委員會辯論並達成共識後方可進入一般立法程式。參議院對眾議院通過的財政提案的審議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十)在一個會期結束時尚未審議終結的提案成為廢案,需在下一會期開始後重新提出,並重新進入立法程式。

議員制度

牙議會兩院議員享有在議會的發言免責權,並在任期內對其個人債務不承擔民事責任,個人購車可享受免稅待遇。目前,不擔任政府職務的牙議員基本工資為264.8萬牙元/年(約合3萬美元/年),另可享受總額為20.3萬牙元/年(約合2300美元/年)的差旅費和補貼款。

辦事機構

牙議會的日常行政工作由議會書記員(Clerk of Parliament)及行政工作人員負責。牙議會辦事機構主要包括書記員辦公室、委員會處、審議辦公室、審計辦公室、會計室、圖書館等部門,共有約60名工作人員。

對外交往

牙議會對外交往限於雙邊及多邊議會事務,目前尚未與外國議會形成定期交流機制,但與加拿大、英國等國議會交往較密切。議會對外交往經費源於年度預算撥款,在最高限額下無明確數額規定。議會外事工作由書記員具體落實,通常書記員在收到外國議會邀請後,交由參、眾議長及兩院事務負責人決定是否出席或參加,並選定參加人員,再由書記員具體落實

議會委員會


委員會名稱
主 要 職 能
一、眾議院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財政常務委員會(Standing Finance Committee)
負責牙政府財政預算的審核
二、眾議院會期專責委員會(Session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1
議事程式條例委員會(committee of Standing Orders)
負責審議與議事程式條例相關事宜
2
眾議院委員會(House Committee)
負責審核並提醒對眾議員的適當稱呼並整理會議紀要
3
特權委員會(Privileges Committee)
負責處理影響眾議院特權和權利的具體事宜
4
規範委員會(Regulations Committee)
負責確保提案及法律符合《解釋法》規範;提醒眾議院對個別提案的特殊法律後果給予重視
5
公共財務委員會(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負責審議涉及公共支出的財務情況及總審計長遞交的審計報告
6
公共管理和撥款委員會(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Appropriations Committee)
負責審議和監督政府部門財政預算支出情況;對政府行政提出建議
7
內政和外交委員會(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mittee)
負責審議政府對外政策和雙邊、多邊協定;監督涉及國家安全和司法行政的法案
8
經濟和生產委員會(Economy and Production Committee)
負責監督涉及國家經濟和生產的相關法律的執行情況、聽取公眾意見、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9
人力資源和社會發展委員會(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ommittee)
負責監督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發展的相關法律的執行情況、聽取公眾意見、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10
基礎設施和項目開發委員會(Infrastructure and Physical Development Committee)
負責監督涉及基礎設施和項目開發的相關法律的執行情況、聽取公眾意見、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三、眾議院特別專責委員會(Speci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1
選區邊界委員會(Constituency Boundaries Committee)
負責選區劃分等事務
2
道德委員會(Ethics Committee)
負責規範眾議員道德行為;審理和調查涉及議員經濟問題和犯罪行為的投訴
3
選區發展基金委員會(Constituency Development Fund Committee)
負責選區發展基金的制定和劃撥、監督其使用
四、參議院會期專責委員會(Session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Senate)
1
議事程式條例委員會(Committee of Standing Orders)
負責審議與議事程式條例相關事宜
2
參議院委員會(Senate Committee)
負責審核並提醒對參議員的適當稱呼並整理會議紀要
3
特權委員會(Privileges Committee)

負責處理影響參議院特權和權利的具體事宜
4
規範委員會(Regulations Committee)
負責確保提案及法律符合《解釋法》規範;提醒參議院對個別提案的特殊法律後果給予重視
五、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s)
1
個人提案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Private Bills)

2
報告審議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to Parliament on Reporls)
菲利波特(Marisa
負責審議公共檢察官、防腐敗委員會等獨立機構
3
衛生部和流產政策評審組最終報告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Final Report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Jamaica Abortion Policy Review Advisory Group)

4
《信息獲取法(2002)》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2002)

5
《獨立調查委員會法案(2008)》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f Investigation Act,2008)

6
彈性工作安排計畫綠皮書審評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Green Paper #4 of 2001,Regarding Proposal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

7
僑民事務聯全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Diaspora Affairs)

8
“誹謗法律評審報告”審議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Report on the Review of the Defamation Law)

9
愛滋病國家政策綠皮書審議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eh Green Paper on National Workplace Policy on HIV/AIDS)

10
《預防腐敗(特別檢察官)法(2008)》審議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Corruption Prevention 〈Special Prosecutor〉Act,2008)

11
犯罪議案審議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Crime Bills)


12
信用信息共享議案審議聯合專責委員會(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a Bill Entitled“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Sharing of Credit Information Between Specified Bodies,the Licensing of Credit Bureaus and for Connected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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