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及憲法
議會簡史
1849年6月5日,
丹麥國王
腓特烈七世(King Frederik Ⅶ)簽署憲法,設立
丹麥議會(
丹麥語Folketinget),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
憲法簡史
丹麥憲法自1849年頒布起,先後經過了四次修改,分別是:1866年對議會上院的結構進行了調整並擴充;1915年實行議會
普選制,允許婦女平等參選,取消擁有一定財產方能成為
選民的限制;1920年對議會選舉辦法進行修改和補充,並正式認可什勒斯維希和荷爾斯泰地區(SchleswigHolstein,位於日德蘭半島南部)以公投方式作出重歸丹麥的決定;1953年取消議會上院,並規定
女性可以繼承王位。
地位與職權
(一)丹麥實施議會
內閣制,憲法規定,國王和議會共同擁有
立法權,國王擁有
行政管理權,法院擁有司法管轄權。所有法案均由議會審議和通過,經國王簽署後成為法律。國王將其行政管理權授予政府內閣。內閣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向議會報告工作。議會可對內閣投
不信任案責令其下台,內閣亦可宣布解散議會,提前大選。國王本人事實上沒有政治權力。
(二)議會是丹麥政治活動的中心,擁有的權力十分廣泛,主要包括:
1.立法權。這是議會最重要的權力。議會年均通過立法約250項。
2.財政權。議會通過年度預算案、臨時
預算案、補充預算案等立法掌控國家預算。政府每年在9月1日前向議會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案。議會對政府預算案進行審核,並對預算案提出修改意見。議會任命的國家審計員負責審查政府財政報告。此外,根據憲法規定,只有議會具備徵稅和支配
稅收的權力。
3.倒閣權。根據丹麥
憲法和慣例,政府無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明示支持,只要不遭到議會多數反對,即可上台執政。丹歷史上的政府多系少數黨政府,系丹政治特色之一。但議會若通過對某
大臣的不信任案,則該大臣必須辭職;若通過對
首相及內閣的不信任案,則首相及
內閣須下台,或首相宣布解散議會,提前大選。
4.外交權。締結
國際條約或對外軍事行動,必須經過議會批准。憲法規定設立議會外交政策委員會,接受政府及駐外機構匯報,政府作出重大外交政策決策前必須事先與其商議。經議會五分之六多數通過,政府可將一定範圍內的國家
主權讓渡給國際機構。
5.質詢及監督權。議會委員會或議員可向內閣大臣提問(口頭或書面)或
質詢。問詢數量明顯趨升,年均6000至7000份。自1955年起,議會設立監察官(Ombudsmand,本人不得為議員),負責審理公眾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公職人員的投訴,也可自主決定展開調查,提出批評或處理建議。
選舉與產生
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
丹麥憲法規定,年滿18歲的、在丹擁有永久居所的丹麥籍
公民具有
選舉權,且同時具有參選議員的資格,但“明顯不具備參選公信力”的除外。
產生辦法
丹麥採取多數選舉與
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辦法。全國共分10個大
選區(含92個提名選區),採用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普選產生135名議員;另設40個增補席位,按各黨得票比例分配,目的是使各黨議席比例與其得票率儘可能一致;此外,丹屬地
格陵蘭與
法羅群島固定各有2席,總計179個議席。議員
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政府有權在任何時候解散議會,提前大選。
政黨參選資格
一個新黨只有在大選前徵集到至少相當於上次大選有效選票總數的一百七十五分之一的選民簽名(約2萬),才可參選。
政黨在大選中只有超過2%的得票率才能進入議會,並至少擁有4個席位。
組織結構
(一)議會設議長1名,由議會第一大黨推選;副議長4名,由議會中其他4個次大黨推選產生。上述5人組成議會主席團,負責議會內部管理,對外代表丹麥議會。議會現有財政、歐洲事務等25個常設委員會和各類特設機構(包括外交政策委員會),分管相應領域的工作。議會
主席團也可就重要事項責成臨時成立的特別委員會負責調查和處置。
(二)25個常設委員會包括:歐洲事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工作程式委員會、選舉複查委員會、勞務市場委員會、住房委員會、能源政策委員會、貿工委員會、國防委員會、
公民權委員會、宗教事務委員會、市政事務委員會、文化委員會、環境與規劃委員會、
政治經濟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稅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衛生委員會、
交通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外事委員會、食品農漁委員會、移民與社會融合
委員會和科研委員會。
(三)常設委員會負責審議相應領域內的各項議案。除財政和歐洲事務委員會有21名成員外,其餘均為17名,原則上按黨派比例分配。個別小黨因
人手不足無法推選成員,會以一定政治條件為前提將該黨名額出讓給其他黨派。各委員會成員確立後,選舉產生委員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較為重要的常設委員會及特設機構的主席通常由執政黨的議員擔任。
會議制度
(一)非選舉年份,每年10月第一個星期二至次年10月同一日期為一個議會工作年度。7月至9月為夏季休會期,
元旦、
復活節和
聖誕節期間也休會。夏季休會期間,有時視情臨時召開特別會議。議會工作年度的首次會議上,由首相作施政報告,國王(女王)蒞席,也邀請外國
使節出席。若是新選舉的議會,將在選舉結束後的第12個工作日的中午12點集會,推選產生議長和副議長。
(二)議長負責召集議會會議,並宣布議事
日程。議會主席團負責就會議程式作出決定,並組織和主持議會各種討論。當議會需要作出決定時,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議員出席並參加投票。年均舉行會議約100場次,總計約600小時。議會會議一般對外公開,
公民有權旁聽。常設委員會設有每周
例會制度,例會系內部會議,亦逐漸向公眾開放。
立法程式
(一)立法程式從議案提交後開始。政府、議會政黨和議員個人均有權遞交
議案,但絕大多數為政府提交,原則要求在1月中旬前提交當年度議案。
(二)議案須經議會三讀:
一讀只進行一般性辯論,不提出具體修改動議,讀後交由主管委員會研究審議;主管委員會將綜合各黨派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並附上委員會評議立場,整合產生報告(Committee report)後進行二讀。
二讀對議案條款逐條進行
辯論,並對修正案進行表決,如有必要可將議案發回委員會重審並提交補充報告(Supplementary report),一般在一定時間後(從接案起到結案規定至少應30天以上)直接進行三讀。
三讀對議案最終文本進行表決,表決時至少要有二分之一的議員出席並投票,採取簡單多數制(得票數過半即算通過);議案在議會通過後送交國王(女王)簽署批准,並通過有關大臣副署,才能正式成為法律檔案(Law)生效。在議會
年度結束前未了結的議案自動宣告無效並解除工作程式。
(三)議會也有權通過“議會決議”(Motion of Resolution),提案者同上述議案,但程式相對簡單,只需通過二讀就可進行表決,但不具備法律的廣泛強制力,一般多為
反對黨用來要求政府就某事項採取行動或措施。
(四)常設委員會在處理議案時,為獲得相關信息,可向政府部門索要檔案,向有關大臣或官員提問或質詢。議會每周三為議員提問時間,相關大臣到會口頭回答。議員也可對政府或某位大臣提出質詢。質詢一旦為議會接受,它將在10天內被列入議會議程,有關
大臣須就質詢問題作出回答。此外,委員會也可召集組織民眾代表傾聽意見,或向議會聘請的專家諮詢。
(五)全民公投。以下情況可以或必須舉行全民公投:議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要求就某議案進行公決(財政、稅收和撥款議案等除外);涉及主權讓渡;涉及簽訂
國際條約;修改憲法;更改選民年齡限制。
有關制度
(一)議員享有較高地位,擁有司法
豁免權。未經議會同意,不得起訴或拘捕議員,當場抓獲的刑事案件除外。議長有權剝奪議員最長不超過2周的參會權或發言權,但實際上幾乎很少發生。
(二)議員原則上須保持獨立性和自覺性,不過實際中一般多數是跟隨所屬黨派立場來進行投票。
(三)議員的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基本
薪金和額外
補貼(交通及差旅費等)。2009年基本稅前年薪平均為582944丹麥
克朗(約10萬美元,大約需要交納60%左右的
個人所得稅);額外補貼為54631克朗(近1萬美元,不納稅)。此外,議員視情享有額度不等的、上限為90313克朗(約1.6萬美元)的住宿
補貼。2008年丹麥民眾人均年收入6.3萬
美元(稅前)。1994年,議會工作程式委員會提議議員財政收支狀況公開,獲得較多議員回響,但此項要求沒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