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島議會

冰島議會

根據冰島憲法,議會與總統共享立法權,議會通過的法案經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議會的主要職責為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冰島議會
  • 外文名冰島語:Alþingi
  • 最早出現:公元930年
  • 會場:辛格維利爾國家公園
簡史,地位與職權,選舉與產生,議會會議制度和立法程式,議會黨團,議會辦事機構,

簡史

冰島議會Althingi)的雛形最早出現於公元930年,至今已有1000多年歷史,冰島人稱之為世界上最老的議會。冰島古議會會場位於現首都雷克雅未克東北約40公里處的辛格維利爾(Thingvellir)國家公園。這是一座不大的山丘,前面是開闊的綠茵地,背後是高30餘米像屏風似的峭壁。從公元9世紀起,北歐人及愛爾蘭人陸續來到冰島定居,逐步形成了一些部落式的居民點。公元930年夏,各居民點推選了39名首領到辛格維利爾集會,共商國家大事,即是冰島議會的起源。此後類似的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其主要任務是制定法律,宣判刑事案件等,每次會期兩周。與會的除議員外,也有各地居民前來旁聽並反映意見。開會時議員們坐在山丘上,老百姓坐在山丘下,議長則站在半山的石頭上主持會議。由於背後峭壁回音的作用,與會者都能聽到發言人的講話。這樣的議會活動一直持續到1798年。
1262年冰島臣屬於挪威,1380年冰、挪同歸丹麥統治,期間議會逐漸失去立法權並於1800年被撤銷。1845年冰島議會作為丹麥國王的諮詢議會得以重建,1874年後又取得部分立法權和財政權。1918年冰島丹麥簽訂聯邦法,規定冰島為主權國家,但外交事務仍由丹麥控制。1944年6月16日丹麥聯盟宣布解散,次日冰島頒布獨立後第一部憲法並宣告成立冰島共和國。獨立後的冰島議會原為兩院制,每屆新議會組成後,選出三分之一的議員組成上院,另外三分之二組成下院,舉行聯席會議時稱聯合院。1991年10月上下兩院合併為一院。議員任期4年,可競選連任。2009年4月25日選舉產生的議會共有63名議員,由5個政黨的代表組成。其中社會民主聯盟占20席,獨立黨占16席,左翼綠色運動占14席,進步黨占9席,公民運動占4席

地位與職權

根據冰島憲法,議會與總統共享立法權,議會通過的法案經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議會的主要職責為立法。除此之外,還能就非立法的議題進行討論,如以通過決議的方式表明議會的立場。議會可就公共事務對內閣部長進行質詢並要求他們就某一特殊事務提交報告。議會另一重要的職權則是監督政府行政權,下設的國家審計署和議會信訪辦均是執行這一功能的重要機構。

選舉與產生

年滿18周歲的冰島島合法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全國分為6個選區:西北選區、東北選區、南部選區、西南選區、雷克雅未克北部選區和雷克雅未克南部選區。據1999年6月通過的關於選區的憲法條款,選區數目必須不低於6個,最多不超過7個。選區的地域界限由法律劃定,惟有雷克雅未克兩個選區例外:由全國選舉委員會負責劃定。每個選區在議會占有9個席位,其餘9個席位分配到選區和政黨。如出現某一選區一個議員席位所代表的選民人數少於其他選區該數目的一半時,全國選舉委員會有權對各選區的議員席位進行調整。任一選區議員席位不低於6個。選區的重新劃界及選區議員席位調整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才能通過。
議會選舉分為初選和大選兩部分。初選體現為政黨內部競爭,投票結果決定政黨內部成員排名。大選投票結果決定政黨在各選區得票率,據此決定該政黨能獲得該選區議員席位的數目。根據初選黨內排名,各選區產生最終進入議會的議員。如獨立黨在西南選區得票率為50%,即能獲得該選區6個議員席位中的3個,獨立黨西南選區排名前三的成員即能最終當選為議員。

議會會議制度和立法程式

議會每一階段集會均以每年10月1日為起始點,至第二年同一時間結束。5至10月議會休會,期間如有必要可隨時復會討論。
議會立法程式由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其各項職能、組織架構、委員會工作、議會集會規則和黨團活動。立法提案須通過“三讀”,其中一讀有明確時限,二讀、三讀則沒有。議員對立法提案進行投票,可選擇贊成、反對或棄權,並可對其決定作簡短解釋。

議會黨團

各政黨的議員在議會內組成該黨議會黨團,前提是該黨議員數至少為2名或2名以上。各黨團可選出主席,負責代表黨團與議會主席、其他黨團及議員進行溝通。黨團主席一般不由政黨主席擔任。

議會辦事機構

每屆議會分為4個年會,年會開始前議員抓鬮決定自己的座位位置,使各黨議員分開就坐。年會10月1日開幕,次年5月份休會。如有特殊情況,休會期間亦可召集會議。總統出席年會開幕式並致辭。議長與6名副議長組成常務委員會(the Presidium),商討重大事務。經商內閣與議會黨團,議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年會的主要日程。每周日程亦由常務委員會提出,交由議長最終決定。議會會議向公眾開放,媒體作全程報導。
議長的基本職責是確保議會立法條款、議事規則、程式得到遵循。在總統缺位的情況下,議長與總理、最高法院院長共同行使總統職責。
議長全程主持大會,引導會議辯論方向。議長在不同觀點、立場之間尋求平衡,保護各方利益。議長有責任確保所有議員的要求得到公正對待,不得偏袒其所屬政黨。
同一政黨的議員構成議會黨團(Parliamentary Party Group),選舉1名主席。黨團成員不得少於2人,每位議員不得隸屬於超過1個以上的黨團。黨團通常每2個星期聚會一次,商討、決定其成員在議會各委員會、處理重要事件上的人員分工,討論將要提交議會的議題,審查各議會委員會提案並提出修正案。
議會下設12個委員會,包括:總務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預算委員會、衛生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工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教育委員會、交通和通訊委員會、漁業委員會、環境委員會和外交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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