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內閣制

議會內閣制是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的一種政府組織形式。1721年不會說英語的英王喬治一世在位時,議會任命羅伯特·沃爾波爾爵士為內閣首相,這是歷史上第一個對議會負責的內閣。18世紀末,英國的議會內閣已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陸續被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

議會內閣制的特點是:
(一) 議會既是立法機關,又是最高權力機關,英王雖是國家元首,但權力不大。
(二) 政府(即內閣)由獲得議會(在兩院制下一般是下議院或稱眾議院)多數席位的政黨或獲得多數席位的幾個政黨聯合組成,其成員由國家元首任命。
(三) 內閣成員通常都是議會議員,因此他們既做政府行政工作,又在議會參加立法工作,議會的重要法律提案多來自內閣,即立法工作是在內閣指導下進行的。
(四) 內閣首相及其成員應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並附署國家元首頒布的法律和命令,以表示內閣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如果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或否決內閣的信任案,內閣須總辭職;或者內閣首相提請國王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選舉。目前,採用議會內閣制的國家還有荷蘭、義大利、冰島、加拿大、紐西蘭、新加坡等。非君主制國家的內閣首腦通常稱之為總理,閣員不稱大臣而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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