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信用評級

證券信用評級

證券信用評級是指信用評級機構根據科學的指標體系,採用嚴謹的分析方法,運用簡明的文字元號,對被評級對象履行經濟責任能力及其資信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並確定其信用等級的一種經濟活動

基本介紹

概述,重要作用,缺陷,方法,

概述

證券信用評級包括長期債券短期融資券優先股基金、各種商業票據等的信用評級。目前主要是債券評級,在我國已經形成制度,國家已有明文規定,企業發行債券要向認可的債券評信機構申請信用等級。關於股票評級,除優先股外,國內外都不主張對普通股票發行前進行評級,但對普通股票發行後上市公司的業績評級,即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綜合排序,大家都持肯定態度,而且有些評估公司已經編印成冊,公開出版。

重要作用

證券信用評級作為信用評估的一個項目,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一,證券信用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的信息,減少了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並成為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
其二,證券信用評級上市公司之間的比較提供信息,促使其擴展資源,改善經營管理
其三,證券信用評級能引導股民投資趨於理性化,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其四,證券信用評級可對資本市場起到監督的作用,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有利保證。
然而,當其他信用評估項目在國內外得到發展的時候,傳統的證券信用評級方法卻舉步維艱,需要創新改進。傳統的證券信用評級的缺陷主要是證券信用評級在生存和發展的道路上,面臨信息的價值、評級指標的選取、信息的加工及市場四個方面的困境。

缺陷

一、傳統證券信用評級編列信息作為投資者的決策依據,價值含量低
證券信用評級編列信息描述證券的未來收益,因證券未來收益的影響因素多而且複雜,信息加工困難,導致證券信用評級編列信息缺少價值。以證券編列信息為依據進行投資,如果沒有證券原始信息的幫助,投資者難以做出投資決策。換句話說,證券編列信息如果有價值,也只能區分證券,而已在同一等級證券中選擇投資對象,依據編列信息是做不到的。
二、傳統證券信用評級指標的選取較為困難
股票評級為例,股票評級對股票收益的評級,涉及股價指標。股票價格波動大,變動頻繁,而且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因素很多,也很複雜,既有政治因素,又有經濟因素,有時上市公司的業績、股息紅利分配反成了次要因素。因此,對股價指標的評級,且最終對股票收益的評級,變得異常困難。
三、傳統證券信用評級信息的加工缺乏準確、科學的方法
證券原始信息加工成代表未來證券價格變動的信息,缺乏準確、科學的方法,致使加工出的未來證券價格變動信息缺少可信度。由未來證券價格變動信息和證券收益分配信息加工而成的證券編列信息,因此也失去了意義。
四、傳統證券信用評級缺少上市公司的參與和投資者的信任,失去了生存和發展的市場
證券信用評級債券評級不同。對於債券評級,因為通常不要求債券融資者公開其財務方面的信息,債券融資者沒有責任和義務在新聞媒體(如報紙)公開其財務指標,投資者在投資購買債券時無法對融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和分析,只能依靠評估公司對債券的評級做出自己的風險判斷和投資選擇,因而產生了投資者對債券評級的信息需求。再者政府對企業進行債券評級的強制確立,促使企業為了融資而申請債券評級。上述因素,決定了,債券評級的發展基礎。相反,上市公司公開了財務方面的信息,股東投資有據可依,又因投資者對證券編列信息缺乏信任,則大大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信用評級的信息需求。同時,國家立法沒有要求上市公司進行證券信用評級,因此上市公司也沒有義務去申請評級。證券信用評級失去了投資者的信任和上市公司的參與,便失去了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方法

證券信用評級在推動我國證券市場規範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我國大力發展證券信用評級業務刻不容緩。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 加速制定證券信用評級的相關法律法規。我們認為證券信用評級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三個層次:一是《證券法》第157條已經明確的有關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定位、性質以及管理機構等基本問題的規定;二是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如《證券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證券信用評級機構資格管理辦法》等,明確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式、業務規則、禁止事項以及罰則等內容;三是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制定部門規章,主要包括證券信用評級業務人員的資格管理,以及具體業務監管措施等。儘快形成完善的信用評級業務法律法規體系,使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設立和業務運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是發展證券信用評級業的當務之急。
(二) 培育獨立的證券信用評級機構,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評級機構的人員、資金、管理等具有獨立性是證券信用評級客觀公正的重要保證。已開發國家信用評級機構一般獨立於任何一家監管機構,不受股東、被評對象以及政府的影響。證券評級公司的可信度表現在其專業技術水平及內部管理,最具競爭力的是公司的工作質量,即準確性、可靠性和一致性,而不是任意提高客戶的信用等級。因此具有充分獨立性、較高的專業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信用評級公司才是市場需要的評級公司。我國在建立證券評級有關法規時一定要禁止證券發行人證券承銷人及證券監管者直接承擔評級工作,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人員組成、資金來源、工作管理都應該保持獨立。
(三) 擴大證券信用評級的範圍。目前我國信用評級主體單一,主要對象限於債券,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市場主體的信用評級極為鮮見。我國證券公司不僅有已開發國家證券公司所具有的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還存在一些我國經濟轉型期所具有的特殊風險,加之信息披露不充分,會計制度不完善等使得僅靠財務報表很難準確評估證券公司的風險。上市公司雖然有較為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但一般投資者很難對其信用級別作出判斷,因此加強對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評級是很必要的。建議證券信用評級的範圍不僅包括債券,也要對股票基金進行評級;不僅對發債企業評級,也要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信用評級。
(四) 建立信用評級行業協會,政府和證券監管部門加大對證券信用評級機構的扶持力度。證券信用評級行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建立有關的職業行業準則和規範,強化行業自律管理,促進國際國內的行業交流,進行人才培訓,對證券信用評級的理論問題組織研究,以推動行業發展。此外,政府和證券監管部門也要注重扶持證券信用評級業的發展,重點培育全國性的評級機構,引導開展跨地區開展評級業務,破除評級業務的地區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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