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證券交易稅條例是台灣省現行徵收證券交易稅的基本法規。1965年6月19日制定公布。現行的證券交易稅條例是1978年11月27日公布的修正本。共16條。該條例的主要規定有: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都得依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是指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交易稅條例
  • 頒布時間:1965年6月19日
證券交易稅按每次買賣證券成交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征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的當日,按本條例規定的上述稅率代征,並於代征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代征人包括有價證券的承銷人、經紀人、受讓證券人。代征人依照法定程式及期限完成其代征義務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1 %獎金。同時,該條例還對違章處罰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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