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是證監會發布的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
  • 制定單位:證監會
立法過程,發布命令,內容解讀,

立法過程

證監會2021年擬制定、修改的規章類立法項目,列入“力爭年內出台的重點項目”。

發布命令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04號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易會滿
2023年1月13日

內容解讀

《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社會各方廣泛關注,總體贊同《辦法》的基本思路、整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證監會認真研究,吸收採納部分意見建議,並相應完善《辦法》。
《辦法》按照“回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規制、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思路,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六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經紀業務內涵。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行銷,接受投資者委託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於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強調經紀業務屬於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准持牌展業構成違規。二是 加強客戶行為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嚴格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當性管理、賬戶使用實名制等工作。三是 最佳化業務管理流程。要求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管控,並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四是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佣金與印花稅等其它稅費分開列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五是 強化內部合規風控。要求證券公司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建設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範經紀業務風險。六是 嚴格行政監管問責。要求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嚴格落實監管要求,違反規定的將依法從嚴採取措施。《辦法》援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日常監管,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穩步推進整改規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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