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諸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諸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是諸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任局長為岳言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諸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山東省諸城市繁榮路315號  
  • 管理單位:諸城市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隋天寧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所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濰坊市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參與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用事業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有關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對占用城市公共場地、開設綠化路口的有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參與住宅小區等綜合性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其中園林綠化、垃圾處理設施和公廁等公用設施的驗收。
(五)組織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環境藝術管理工作;參與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認定;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園林城市的創建與複審工作;負責管轄的街頭遊園、城區公園等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和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活垃圾的清運及處置的監管工作;負責城鄉環衛一體化衛生保潔的行業指導工作;牽頭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垃圾統管統運和資源化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八)負責城市管理等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研究提出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制定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
(十一)研究擬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技術推廣,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設定和臨時占用道路的監督管理;參與開發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原有建築拆除情況的現場調查;參與沿街建築物外裝修及亭、棚、廈設定等其它與城市管理相關項目的管理。
(十三)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執法業務資格證件的統一辦理工作;負責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糾正、處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查處、督辦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違法違紀案件。
(十四)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建築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8.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9.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關於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0.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1.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3.農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4.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5.漁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6.畜牧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7.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依法承擔劃轉到市審批服務局的行政許可事項、關聯事項和收費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納入綜合行政執法領域範圍內的需要行政審批的事項,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行政相對人未經審批,或違反審批的內容,或者不再符合審批要求的,應當通知行政相對人限期整改,需要行政處罰的,移交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理。
2.資質、資格以及技術規範類等事項通過行政審批(包括驗收)可以發現的違法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3.需要技術鑑定、檢測確定違法行為的事項,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鑑定、檢測結論並認定違法事實後,移交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理。
4.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發現違法行為但尚未造成危害發生或危害有擴大可能的,應當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且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將相關監管材料移交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罰。
5.關於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建築物查處。凡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批後監督管理,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移交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查處。凡未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的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監督檢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違規、違法情況進行查處。
6.關於市區戶外廣告、各類專用亭子(棚、廈)管理。城區新建戶外廣告、各類專用亭子(棚、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城區戶外廣告、各類專用亭子(棚、廈)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7.關於城市雕塑管理。新建城市雕塑,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8.關於市區綠化規劃和管理。市區新建城市公共綠地規劃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審批。綠地項目監管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建設項目侵占綠地或對綠地進行改建的,須先由市審批服務局按規定會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審查,然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未經審批違規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
9.關於露天燒烤管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占道經營、不按城市管理相關規定從事燒烤經營行為,以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進行處罰。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查處違反食品安全和無照經營行為。市公安局依法負責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機動車在道路上的停放管理。
10.關於噪聲污染監管職責分工。市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城市區域的聲環境質量監測。負責工業噪聲污染行為的查處,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查處。公安機關負責對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查處。
11.關於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站內的服務管理及流浪乞討人員的返鄉護送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及利用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配合醫療衛生機構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市衛健局負責指定流浪乞討人員救治定點醫療機構,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做好對露宿街頭人員、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防範、管理工作,依法處置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占據、損毀市政公共設施,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設施等行為。引導和護送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市交通局指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救助管理機構購買乘車(船)憑證提供便利,為救助管理機構接送流浪乞討人員進出站等提供便利。市教體局及時安排返鄉適齡流浪未成年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指導中等職業學校做好接收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在日常巡邏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流浪乞討救助工作。市人社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工作。
12.關於行政複議工作職責分工。市司法局負責統一受理、審理市級行政複議案件。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集中複議職權的規定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的其他相應職責,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掛黨建工作科牌子)。
負責局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和反饋;做好檔案收發、登記、傳閱、保管、建檔以及機要傳送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協調、考勤記錄、文電處理工作,做好會議記錄、通知工作,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落實;負責局機關行政、安全保衛和內務衛生管理工作以及日常接待、服務工作;負責日常工作督查;負責車輛調度、駕駛員的培訓與管理;牽頭組織衛生檢查與評比;負責武裝部、民兵工作;負責保密工作。承擔人事、工資工作,負責組織人事考核、人員調動手續辦理、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黨的建設和群團(共青團、工會、婦聯等)工作,做好黨員發展、活動組織、城鄉聯建、黨費收繳、組織關係轉遞、黨內統計、幹部統計、編制統計工作;負責局職工教育培訓學習工作;負責迎接上級各項黨建檢查活動;負責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協助上級機關查辦紀檢監察案件;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扶貧工作。負責擬訂業務稽查計畫,落實業務稽查及“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負責業務定期考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科學發展考核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督辦工作;組織調度行政執法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執法監督相關數據和信息資料的蒐集、整理、提報;負責重要檢查督查活動的路線準備、督導和組織調度;負責文明城市、文明單位創建與複審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主要負責人重要講話、報告等起草工作;負責有關新聞稿的提報、審定工作;負責並指導所屬單位的信息推送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史志編纂工作;負責局微信公眾號工作。
(二)財務與裝備科。
負責局機關財務收支工作;負責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收入管理工作;負責收支分離、罰繳分離制度的實施;負責局機關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執法專用裝備的計畫、配置、保養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產登記、管理、維護交接工作;負責資產信息統計工作;負責人員保險核算、繳納工作;負責組織各類工程項目的預算編制、審核的實施工作;參加各類工程項目的招標活動及其契約洽談、審簽工作;負責各類工程項目的結算審計及有關審計事項調查;負責執法隊伍專用裝備的規劃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制與業務科。
負責法制審核和指導工作;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和行為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系統性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有關配套政策審核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執法工作關係;負責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聽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文書的管理工作;負責法制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法律諮詢、普法宣傳工作;負責部門政府契約法律審查和法律顧問聘用工作。擬訂城鄉環境衛生髮展規劃、管理目標並組織實施;負責環衛信息的綜合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管城鄉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環衛設施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管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分類、處置;負責城鄉環衛一體化衛生保潔的行業指導、考評工作;負責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與管理;牽頭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城鄉環衛一體化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違法建築整治管理;負責協調建築垃圾、渣土統管統運和資源化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大項目的協助包靠。負責受理民眾來電、來信、來訪,協調執法中隊、科室對民眾投訴、舉報案件的查處;協調督促落實上級機關、領導批辦件和市長公開電話及相關部門轉辦的各類投訴、舉報案件辦理工作;負責案件查處結果的反饋工作;負責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的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內部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做好公益崗位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擬訂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處理相關安全事故;負責全局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手機終端、GPS管理、監控等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執法終端統一管理、執法終端使用培訓、技術支持;負責與城市管理有關的輿情監測、收集、分析和處置。

所屬單位

一、諸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主要職責:
(一)受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委託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建築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8.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9.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關於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0.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1.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3.農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4.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5.漁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6.畜牧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7.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負責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設定和臨時占用道路的監督管理;參與開發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原有建築拆除情況的現場調查;參與沿街建築物外裝修及亭、棚、廈設定等其它與城市管理相關項目的管理。
(三)完成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諸城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濰坊市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訂全市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業政策、規範性檔案並實施;參與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參與擬訂園林綠化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
(二)依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負責城市“綠線"和“綠色圍章"的管理。
(三)承擔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社會綠化、部門綠化的服務和保障及永久性大型綠地、行道大樹以及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四)負責所屬城市新建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圖紙設計和工程建設及養護等工作。
(五)負責所屬城市園林綠地及公園、遊園的綠化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我市園林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和管理規範。
(六)參與城市新建、改建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方案的審批及竣工驗收;參與大型公園、風景區規劃和園林景點等設計方案的評審和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城市公園的業務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對所屬城區樹木移植、修剪及占用城市公共綠地、開設綠化路口等行為的審批進行事前評估和批後管理。
(八)負責園林綠化方面的科研項目研究、重點課題攻關和技術研究、推廣指導。
(九)組織開展國家、省、市級園林綠化方面先進評比項目的創建、評選工作。
(十)完成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諸城市環境衛生服務中心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行業標準;參與制定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
(二)負責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及公共衛生間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組織協調工作。
(三)負責城區道路保潔、垃圾清運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四)負責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建築垃圾統管統運和資源化利用的組織協調工作。
(五)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和指導。
(六)負責環衛工人權益保障工作。
(七)完成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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