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起草本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領域相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具體實施。
(二)行使城鎮容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大型廣告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餐飲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的行政處罰權;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八)行使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等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農業(含農機、畜牧獸醫)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發揮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為產業發展及招商引資(引智)促進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財務裝備科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保密、信訪、調研、信息宣傳、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執法監察隊伍專用裝備的計畫、配置、保養及更新工作。
(二)督查科(行政投訴受理科與其合署)
負責監督、指導涉及綜合執法行政職能的執行情況;負責全局年度崗位目標考核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執法監察人員監督考核、行風建設及違紀行為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會議安排事項、重大活動進行督查等工作。
負責有關綜合行政執法方面民眾來信來訪來電投訴案件的受理、轉辦、督辦、回復工作;負責有關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等的辦理工作;負責做好投訴工作宣傳和信息反饋,定期通報、分析投訴情況,及時向有關執法大隊和科室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三)執法管理科
負責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畫和階段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綜合協調;負責與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相關領域業務主管部門協調和聯繫;組織、協調和督查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和重大執法活動。
(四)法制宣傳科
負責法制審查與指導;負責有關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工作;承辦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和執法文書的管理工作;負責對立案的案件牽頭組織進行調查取證、現場勘察、技術鑑定,提出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並依程式下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負責執法業務培訓、普法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及重大執法活動的宣傳工作;負責對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