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裁判所之不當設

《論行政裁判所之不當設》是章士釗所著作品,出自於《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行政裁判所之不當設
  • 作者:章士釗
  • 作品出處: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閩省法制局,最近有呈請該省政務院特設行政裁判機關一文,猥承不棄,寄示記者。大旨謂司法與行政,乃應區分明析。倘行政裁判不設獨立機關,則許可權紛淆;行政官吏,得藉公力以侵害人民之私權。行政裁判所之設,其理由與舊制所以置都察院者,大致相同。今各省業離滿清獨立,對於行政處分事項,既無糾察機關,則行政裁判所之設,自不容緩云云。其中區別法系,縷述利弊,皆非尋常涉獵和裝書者之所能辦,蓋近來言法制頗精之文也。惟與鄙見略有異同,請得陳之。
大凡主張行政審判制度者,有一說最足以苦之,即三權分立是也。故其言曰:“三權分立之國,司法與行政絕不統屬。若以行政裁判委於司法官廳,是司法權侵入行政權,則行政權之活動必委靡不振。”(局呈原文。)此非閩法制局之私言,而實法國學派之公言也。然其言果當於理乎?是不可不深考也。分權之說,倡於孟特斯鳩,而彼自以為得之於英倫,是最可怪。蓋英夙取法律平等主義,自內閣總理以至販夫走卒,一律受審判於普通法廷,毫無等差。行政裁判與民事裁判之分,為英律所不解。其理想,與法人所本以編制行政審判法者,判然如冰炭之不相容。而孟氏轉謂其理想源於英倫者,何也?此其故,英人甄克思曾言之矣。甄氏之言曰:“吾英固有分權之說,惟其所謂分權者,乃法廷獨立不受行政大臣之節制是也。而在法蘭西以及大陸政家視之,則分權雲者,乃行政大臣獨立不受法廷之制裁,其見解之謬如此。自法蘭西革命後,大陸之政府率毀而再造者,而其適用英憲之原則,猶不改其舊形。甚矣,邏輯之為兇器也!”(參觀嚴譯《社會通詮》一百頁。)由右觀之,可以明分權之說之無據,且既主張司法與行政之獨立矣,則是司法與行政之區域不得偏侵。今此方謂“以行政裁判委於司法官廳,是司法權侵入行政權。”安見彼方不曰,以行政官廳干涉裁判,是行政權侵入司法權乎?三權分立之原則,到處無可自安。今之談法制者,其毋濫引此說也。
持行政審判論者,又有自蔽之一言曰,倘無此種裁判所,則官吏將藉公力以侵害人民之私權。而不知自有此種裁判制度,尋常法廷全然失其效力,不足為人民權利之保障,而私權之受侵,乃益甚。此明大陸法系者所能言,非記者之臆斷也。須知此制既立,政府之官吏實享有一種特權,而規定此種特權之原理,與所以規定人民普通權利義務者,迥然不同。於此而言,衛護私權,直欺人耳!要之,平等之國,行政審判制度不應發生。法蘭西之有此,乃歷史上偶有之現象,非法人視為立法上萬不可缺之機關從而設之也。美人李高客Stephen Leacock曰:“行政審判制度起於法蘭西。當時法人圖君政之集權,盡廢地方裁判所,即以王室之官吏代之,因有此制。其後復圖行政部之自由,使不受法律之束縛,遂因仍不廢,尋乃以三權分立之曲說自障矣。”(見所著 Elements and Political Science 二百十七頁。)吾民國初立,首當注意者,即在法律平等。今奈何漫以不平等之法律自縛乎?夫討論本問題,稍涉精密,乃須廣幅,萬非本欄所許。今姑發其端如此,閩法制局原呈中,尚有高義,未盡為之疏明,頗為歉然。進而論之,且俟異日。至呈中以舊制都察院比行政裁判所,記者頗覺儗不於倫。夫都察院衡以裁判制度,僅得列於告發者之林耳,彼實未嘗有絲毫裁判之力,焉得為比?然此無關宏旨,不深論。局中賢者,幸有以教之。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章士釗(1881—1973)是中國近現代史上著名的報人、社會活動家、思想家、學者和律師。綜觀章氏一生,有許多戲劇性特點:首先是多變。早年持激進主義,曾主筆《蘇報》,激烈鼓吹反滿革命;留學英國期間,開始醉心於英國憲政理論;武昌起義後毅然回國,主持《民立報》筆政,鼓吹政黨政治和毀黨造黨;二次革命失敗後轉向調和主義,創辦《甲寅月刊》、《甲寅日刊》,鼓吹為政有容和調和立國;歐戰結束又回歸文化保守主義,公開反對新文化運動,主張以農立國。其次是自詡不黨,追求獨立。但不黨是真,獨立卻未做到。章氏一生,不僅未曾獨立,相反卻先後追隨過岑春煊,依附過段祺瑞和杜月笙。前者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章氏本人的個性特點,後者則揭示了近代中國社會一個規律性特點:知識分子在經濟地位獨立之前,不可能完全獲得政治上的獨立。編者簡介郭雙林,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思想文化史、社會史,著有《中華賭博史》、《西潮激盪下的晚清地理學》、《八十年代以來的文化論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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