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都察院宜改為懲戒裁判所

《論都察院宜改為懲戒裁判所》是宋教仁所著作品,出自於《宋教仁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都察院宜改為懲戒裁判所
  • 作者:宋教仁
  • 作品出處:宋教仁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近來國人論官制者,於都察院存廢一事,聚訟紛紛,莫衷一是。甲說謂都察院為中國特有之美制,故存之便。乙說謂立憲國無此制,故廢之便。於是又有丙說,折衷於二者之間,謂宜改為行政裁判所。以吾人之意衡之,竊以為皆非至當之言也,請得粗陳其理由焉。
考都察院之設,實承古昔納言御史之遺,其職務在司掌風憲,監察官吏,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關國計民生之利害者,皆得言之,且得受理京控案件,讞平重獄,其所隸之給事中,更有稽察百司,註銷各部文卷,封駁制敕之權,故自古稱為言官。蓋君主專制時代,既無監督政府之機關,又無宣達民意之途徑,而欲糾察官吏,整行政,正賴有此行政系統以外之官署,以寄朝廷之耳目,在專制政體中而有此制度,固不得不謂為吾國之特色。然國家政治之組織,宜於專制時代者,往往不宜於立憲時代。今後吾國政治變革,結局雖不可知,然君主專制政體,必不再許其存在,而趨於民權的立憲政體之途,則固事所必至者。夫立憲政體之國,必有議會為監督政府機關,而行決議、質問、彈劾等之權,必有裁判所為司法機關,而行普通裁判之權,此殆通例。若中國立憲後而仍有都察院,則其監察官吏、糾彈官方邪正之職,非與議會之監督權有衝突乎?其受理京控、讞平重獄之職,非與裁判所之普通裁判權有衝突乎?以一性質不明之特別官署,而侵議會裁判所之權,其猶得謂之為立憲乎?雖中國政治習慣特異,設立國家機關不必盡符各立憲國常制,然墨守古習,不知變通之道,以致違背立憲政治之原則,則萬不可者也。此甲說之不當也。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宋教仁(1 8 8 2—1 9 1 3),湖南桃源人,字初,一作鈍初,號漁父,辛亥時期著名革命黨人。1903年入湖北文普通中學堂,後參與創立華興會,次年因長沙起義事泄逃亡日本。在日期間參與中國同盟會籌備工作,後代理同盟會庶務,主持本部工作。1910年歸國,後任《民立報》主筆,參與發動黃花崗起義,又與譚人鳳等組織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任法制院總裁,政府北遷後任農林總長。1912年8月,將中國同盟會與統一共和黨、共和實進會等團體改組為國民黨,任代理理事長。1913年3月20日在上海被刺殺。編者簡介郭漢民,男,1 9 4 5年生,湘潭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優秀教師。著有《晚清社會思潮研究》、《中國近代史事探索》、《中國近代思想與思潮》等,主編、參編四卷本《中國近代社會思潮(1840—1949)》、《清代人物傳稿》(下編第六卷、第八卷)、《中國近代史實正誤》、《湖南辛亥革命人物傳略》、《“研討式五步教學法”的推廣與套用研究》等十餘種著作,先後在《歷史研究》、《近代史研究》等重要刊物發表論文一百餘篇。暴宏博,男,1984年生,湘潭大學出版社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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