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行政裁判程式規則

英國行政裁判程式規則,是指一般避免複雜的法律用語,儘量結合正式的程式和非正式的氣氛。採取對抗式而非糾問式。裁判所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後作出決定,自己不牽涉到爭論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知道對方論點。除有特殊原因外,詢問應公開進行,有時也採取書面形式。除極少數裁判所外,當事人有權使用律師作為代理人。裁判所不受法院證據規則的束縛,如可採納傳聞證據等。現場調查須有當事人的參加。所有證據必須向當事人出示,須聽取雙方的意見。有的裁判所有權傳喚證人,命令提供證據。判決依多數通過。法律規定裁判所在當事人的請求下須就其裁判說明理由,只在極少數情況下可例外(如涉及國家機密等)。裁判所須遵守合理的、一貫的原則以及考慮過去的決定,但不必遵守先例,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行政裁判程式規則
  • 定義:一般避免複雜的法律用語,儘量結合正式的程式和非正式的氣氛
英國行政裁判所委員會,英國1958年的行政裁判所和調査法根據弗蘭克斯委員會的建議所設立的諮詢機構。對行政裁判與法定調査行使一般的監視與指導作用。屬常設機構,由16名成員組成,其中15名成員由大法官和蘇格蘭事務大臣任命。非法律專家成員占多數,以保障委員會以一般公眾的公平觀念作為指導原則,而非抄襲法院之成規;非法律專家成員中包括工業商業、工會、行政各方面富有經驗的人才。議會行政監察專員為委員會的當然成員。除主席外其他成員無俸給。委員會每月舉行會議,並舉行各種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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