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行政裁判程式規則,是指一般避免複雜的法律用語,儘量結合正式的程式和非正式的氣氛。採取對抗式而非糾問式。裁判所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後作出決定,自己不牽涉到爭論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知道對方論點。除有特殊原因外,詢問應公開進行,有時也採取書面形式。除極少數裁判所外,當事人有權使用律師作為代理人。裁判所不受法院證據規則的束縛,如可採納傳聞證據等。現場調查須有當事人的參加。所有證據必須向當事人出示,須聽取雙方的意見。有的裁判所有權傳喚證人,命令提供證據。判決依多數通過。法律規定裁判所在當事人的請求下須就其裁判說明理由,只在極少數情況下可例外(如涉及國家機密等)。裁判所須遵守合理的、一貫的原則以及考慮過去的決定,但不必遵守先例,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行政裁判程式規則
- 定義:一般避免複雜的法律用語,儘量結合正式的程式和非正式的氣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