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選舉案》是康有為所著作品,出自於《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國會選舉案
- 作者:康有為
- 作品出處: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國會者,國民之所會也。廣土眾民,國民不能盡會,則選代議士以代表國民之意,於是選舉法出焉。法初選舉時,天賦人權之說盛,則以民為主。既而德爭霸於國競之時,則以國為重;今各國從之,蓋時宜也。故凡議員皆代表全國,而非以表人民地方焉。今擬選舉案如左:
第一章 名額
第一條
一、眾議院選舉議員千人,參議院選舉議員五百人。
第二章
第二條
一、行用制限選舉。凡國民有千圓之地價、屋價或資本,與歲入一百圓之租利工銀及納稅五圓以上,與高等職業及曾受普通教育者,得有選舉權。中國若學齡無據者,以能作論文及會讀報紙為限。
按:各國選舉之法有三。有普通選舉,有等級選舉,有制限選舉。普通選舉者,人人皆有一投票權也。瑞士、法、美、德國數聯邦、西班牙、那威、希臘行之,然國別不同。班於選人中設特別選會,那威及德之一邦行複選法,德又一邦於選出議員中又行階級法另選議員。雖雲普通選舉,實已含等級選舉矣。其餘各國然婦女、小兒、心疾、破產、貧受救助與禁治產者皆無選舉權,惟澳洲與美之數州婦女間有選舉權。然則名為普通均一,實亦行制限選舉也,不過制限之稍寬者耳。蓋事勢不平,萬無能絕無制限者。自法國天賦人權之說昌,故普通選舉日益盛,共和之國以民為重,尤多行之。惟吾國道路未通,民數太眾,雖為共和國,而欲今人民普通均一以投票選舉,其道無由。
夫普通選舉義雖至公,然下等之民愚冥無識,易被煽動,或多為暴民脅誘,而上流人反為所壓,不得預選。則其弊必至舉國為暴民政治,隳掃一切,足令國勢險危,而共和國尤忌暴民之治。觀於南美十餘國與墨西哥之大亂,三百年削地萬餘里,可為殷鑑矣。況吾國未經立憲,遽行共和,教育未普,民智未開,識字尚寡,況能知政?若行普通選舉,徒供暴民煽動,以危亂國家。故中國雖行共和,然萬無行普通選舉之理也。
等級選舉者,以納稅多寡為額,始於歐洲中世之等族會議,以貴族市府僧侶行之,後增大地主、小地主、農民之代表。西千八百四十九年,普魯士始採行之,德之諸部及奧大利、比利時、羅馬尼亞行之,以實質利益為義。德分三級,上者為大富豪,中級者為小富,下級為中流人。以大地主、小地主代表農,以大工業、小工業、商業代表工商,凡納稅三馬克以上,及有所得百馬克者得預焉。惟勞動僱人職工不得預選,即間有預者,惟每級之中又行互選法,或上中二級合行互選,則下級者終不得入選,名為預選,實則同無。比利時行多投票法,下級者人投一票,中級者人投二票,上級者人投三票。等級選舉近於制限,惟專以稅金為去取,則凡士之貧者,雖顏子、原憲之德,管仲、王猛之才,不得預選焉。普國有大臣九人,六人在下級,三人在中級,無一人居上級者,議者詰難至多。又其分級之由,各視其區為比較,其在富區,有以納稅過二萬七千而在中級,過八千四百而在下級者。其在貧區,有僅二十而為上級,僅五六墨而為中級,則不平甚矣。若在吾國,尚廉崇儉,貧士尤多,通才上器,清修廉士,或多家無儋石者。若行等級選舉,尤易失才,徒供傖儈紈袴貪墨之夫以執國政,則危險亦與暴民等耳。故吾國亦不能行等級選舉也。薩遜又以三級合選,各得三分之一。奧矯其弊,加以複選,以教育技藝為等級,則近於制限選舉矣。但終以三級納稅為例,究於吾國不可行耳。
制限選舉者始於英,其更歷至古矣。荷、意、葡、丹墨、瑞典、匈牙利、羅馬尼亞,與德之一邦及日本行之。英以生計獨立與獨有住宅為制,以勸民生計居宅,殆英勸富之一策也。法亦嘗行之,而以財產限制,其額太高,至中流不得預選,故後反動而行均一普通焉。荷蘭全近英制,以納一定之稅及有價之居宅為限,惟加教育之選制。丹以家計獨立為限,受僱人不得舉焉。羅馬尼亞及德之一邦以納直稅為制。日本以納稅十元為額,則仍類於等級稅,且限額過高,令貧士為難焉。瑞典、匈牙利制頗繁雜,而法實良,以職業之高位與財產之富,加受高等教育者為制。瑞典以有千克郎之地,或六千克郎之借地,與八百克郎之收入者為額。意、葡亦頗善,以普通教育為額,而財產則寬以低格。葡則類於英、丹加戶主之限焉。吾中國地太大,道太塞,民太多,人太貧,與各國無一相類者。議員之額又太少,只有行制限選舉之法。然戶籍未明,屋多茅竹,難行英、丹法。日稅額太高。今折其半,惟重教育為選舉法之最正,於吾國俗又至切。今采瑞、匈、意、葡、荷之制,則中人之家,貧悴之士,鹹得預選,庶可以塞暴民之政,而收才英之人也。
第三條
一、行複選法,以選舉員二十之一為額。
那威、西班牙及德聯邦之一部雖行普通選舉,而又行複選法。奧及德聯邦之一部,雖行等級選舉,而亦行複選法。德一聯邦之複選,且亦再行特種階級焉。吾國土地廣袤,人民倍於全歐,一二省可當歐土之大國,一州郡足當歐土之小國。若不行複選,不獨繁雜難於綜貫,抑亦無從精選人才,即複選之人數,亦無可援例,只得酌中定例,以二十之一為額。譬若大區選舉員有萬人,則選五百人為備選員。小區選舉員千人,則選五十人為備選員。然後乃令備選員在選之其多數為代議士。大以縣為區,即使議員千名,每區尚不得一人,此例不妥,只為省府之患,而於吾國國會選議員尚不關也。連名投票與有限投票皆不便,故仍可行單名投票法。
第章
第條
一、行不記名投票法,並隱筆跡,預印投票紙,令選舉員貼紙而記號數焉。
按:各國投票法有二。有記名投票法,有不記名投票法。國會選舉議員之事,其義至公,應以光明正大為之,則應行記名投票法。惟欲選者覬覦得選,狡詐健猾之夫或托情賄買,或挾勢脅迫,選舉員徇情畏勢,易至妄舉非人而違其心之所安。故各國今多行不記名投票法,並官制投票紙,先印候補人之名,以免徇情畏勢之弊,可以祛狡詐健猾者左右選舉之權。又選舉員入投票所投票時,主選舉會人及管理事務人必見之,往往致泄,故有罰金五圓至百圓之例。且投票室人多混雜,易被人窺,亦易漏泄,故雖有官紙,易認筆跡,故自書之弊亦為可防。且有病或出行者亦難自書,故今日本與歐美各國令選舉人貼紙記號,以隱其筆跡,亦防弊之良法也。吾中國皆宜行之。
第條 制選舉格名簿
一、凡各選舉區,歲以十月一日預將域內選舉人合格者之納稅、家產、教育調查詳開,制為選舉格名簿。十月三十日簿成,以十一月五日集眾公覽。縣有司及城鄉市鎮有司審查之,其有漏誤即行訂補,或資格有變,或不當者由裁判決定,以十二月二十日正定焉。
按:各國有逢選期一制者,惟不完全。日本初時亦宜,今改歲制。吾國地大似稍難行,然名簿豈可不正確完全,今仍以歲制為例。
第章
第條
凡議員其路費以遠近定額,其俸歲給若干圓。
按:各國議員有俸給,有恩給,有休職給,有路費,有歲俸,有日俸。英制時有時無。法共和時,上院每人歲給一萬五千佛郎,下院員一萬佛郎,復王政時廢支。一八四八年支議員歲俸九千,每日二十五佛郎也。
第條 選舉區
一、行小選舉區,未劃用單名投票區之前,暫以縣為區。
按:選舉區欲劃一平等,勢必不能。各國不同,有行大選舉區,有行小選舉區。大區選舉二人,小區選舉一人,各國所通行。然區雖有大小,人口又多少不同,又有市村之別。即如日本市區三萬人者,得選舉議員一人,而村町須十三萬人乃得選舉一人。故有郡縣十九萬五千人為一區,舉一議員,三十二萬五千人舉二員,而市區十八萬人得舉六人,是相距六倍,不平極矣。或以市出營業稅、所得稅較多,較之村町僅出地稅者,人雖少而稅相等,既以稅為選舉限制,則市占優數乃理之自然雲。各國通行大選舉區,法國昔亦行大選舉區,今已改行小選舉區矣。近世則行小區為多數,蓋以選舉非生利之事,又妨地方之業,至競爭極激時,百業皆停,選區大者受害尤大,且選區太大郵費手紙皆多費,選人會集舟車費更重,故不如小區之善,故各國改從之。至我國向無選舉,更未劃區,國土太大,吾之省、道、府皆足當歐土之一國,劃區至小,如今用縣,亦皆歐人至大區之所無。欲集全縣選舉人來縣城投票,道路未辟,電車汽車未備,舟車之費,時日之阻,為害甚大,民亦必不能集,不過徒集城市之民而已。故必應從縣之下,大縣劃分數十小區,小縣亦劃十區以上,乃能遍集,否則選舉必不遍,而民與國之關係必淺,非細故矣。初開選舉,今無如何,暫用縣為選舉區,亦不得已,但不可因陋就簡,以為永例也。至選舉區投票法,有單名投票,有連名投票,有通常有限投票。小區多行單名投票,大區多行連名投票及通常有限投票。近者大區亦多行單名投票法,然多議其不公平者。譬區中選舉員萬人額選十名,甲黨五千票子得四千一百票,醜寅以下九人各得百票共九百票。乙黨三千票得選三人,人各得千票。丙黨二千票得選六人,各三百餘票。然則甲黨雖五千票之多得選者僅一人,乙黨三千票得三人,丙黨二千票至少,反得選六人,豈非不平耶。惟吾國地[下缺]
第條 選舉之禁限
一、凡隸中國民籍者,漢、滿、蒙、回、藏人皆得有選舉權。若居中國地,而未隸中國籍者,不得預選。
按:各國皆禁外國人預選舉,以軍備、外交有所妨礙也。至歸化人以年數為限。
一、國民年二十五歲以上得預選舉權,未及二十五歲者不得預選舉權。
按:各國選舉皆有年齡之限,匈牙利、瑞士以二十歲為合選舉格,瑞士各縣亦有以十七、十八、十九歲為合格者,則更少不更事矣。英、美、法及德聯邦之湃認以二十一歲為合格,普、奧以二十四歲為合格,德多數聯邦與荷、比、西班牙、那威以二十五歲為合格,丹墨以三十歲為合格。三十則限額太高,二十一歲以下亦太少,閱練未深,惟二十五歲為得中度。吾國民多,尤難於盡集,今亦定以二十五歲為限。
一、國之男子得預選舉權。
按:各國選舉權皆以男子為限,以婦女治內不及外事也。澳及美之數州,亦有女子預選舉權者。他日教育普及或另議,吾國今從歐洲各國,以男子為限。
一、居住於選舉區一年者得預選舉權,不及一年者不得預選舉。
按:日本及西班牙以居住二年為限,丹墨以一年為限,法以六個月為限。中國昔者有科舉學額,故各省府縣鄉入籍甚嚴,遂至自親其省、府、縣、鄉,而仇疏外省、外府、外縣、外鄉,大生界限。夫同為國民,豈有畛域,今宜力矯其弊,但使確住半年即有親誼。今依法例,以住居六個月為度,許其有選舉權。
一、凡有狂易心疾者、浪費者、泥醉者、曾犯罪者、剝公權者、禁治產者、破產者、貧受救恤者、乞食者,不得預選舉權。
按:各國同例,以未能自治者則不能治人也。惟法國許貧受救恤者亦有選舉權。吾國貧民無賴者多,恐成暴民之政治,尤不可行。今從各國通例。
一、凡軍隊不有選舉權。
按:軍人有武力,若預政權恐生脅制之變,則國勢危亂,故各國禁之,雖美、法為共和國亦禁之。惟意、荷但禁士官,以軍隊貴服從,不可反對上官也。今從各國通例。
第章
第條 被選舉者
一、凡為中國民人年三十以上,不論何教何籍隨在,皆許被選舉。
按:法與丹墨許年二十五歲者得被選舉,其各國皆以三十歲為限,欲其閱世諳練更深也,今從之。各國多數仍以財產為限,惟瑞典、比利時除財產限。夫議員以才德學識為先,豈問財產?若問財產,則陋巷之顏回,賣畚之王猛,不得預選矣。況中國學人尤多貧士,故萬不可以財產為限。今從瑞典、比利時制。美與瑞典以在選舉區內住者乃得被舉,蓋舊俗也。今歐各國皆除此例,以議員代表全國,非代表州鄉也。且中國地大人眾,僻壤寡才則恐濫竽,大都多才則易遺賢,尤不可以所居選舉區為限,故不從美、瑞之制。歐土舊制有禁猶太人及非基督教人被選者,又有住居本國年限禁舉親姻者,今各例皆廢矣。日本人於外國人歸化者五年或十年者,請於內務大臣得許乃能被選,其養子贅婿五年或十年忠實有功者,亦同此例。今吾國歸化人尚少,此例待之後議。
一、凡官吏與政府有契約會社職員及營業者,若被選舉議員,須解職乃許充選府、縣議員,不得兼國會議員。其軍人、國小教員、學生、僧侶禁不得被選。
按:此例創始於英,以欲除王權故也。然英今閣會合一,大臣、次官必由議員選出矣。共和國無王,似可不禁。美國則依分權義,故禁官吏被選。法依英制,至拿破崙改許官吏被選,於是官吏占議員額大半,至七月革命時乃復禁之,許官吏議員互選而不得兼職,六個月後始能復任。今惟大臣、次官可兼任,其管轄官若控訴院長、檢事、裁判所長、副長、部長、判事、警視總監、縣知事書記、邑長、視學、森林監督官、收稅度支吏、檢事禁選舉,其鐵路、運河與大營業及與政府有約受其補助者,皆禁被選。意、比、匈、班、日本同法例。德之聯邦有依法例,亦有兼禁及會計檢查員者。德則與法相反,官吏可選為議員,謂不選官吏為議員,則無經驗之才也。瑞士、奧、丹墨、那威、荷、葡從德制,惟那威、丹墨、荷、葡仍禁國務員不得選。北德盟又特許軍官被選,昔毛奇曾為之,且有大效力。德於國有工業亦不禁選。日本與各國則皆禁軍隊、學生被選,日本並禁國小教員被選。日本華族不得兼下院議員,府、縣議員不得兼國會議員,蓋以官吏充議員則政府權太大,易於專恣。故今不從德制,而從美、法、比、匈、班、日本之制。僧侶立於政治之外,舊法不許,今則除受國俸者外,英、美、意、班、匈許選,日本禁之,吾國應同日本例。惟英、法、德皆許行政長官充議員,俾立法行政不致分為兩撅,其意實良,各國多從之,惟美行分權義禁之。吾國今於總統之外已立總理負責任,將來欲成政黨內閣政治,必以國務員與國會相合乃可,則不宜行美制,而宜行英、法、德制,許行政長官被選議員也。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康有為(1858年—1927年),原名祖詒,字廣廈,號長素,又號明夷、更甡、西樵山人、游存叟、天游化人,廣東省南海縣丹灶蘇村人,人稱康南海,中國晚清時期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出生於封建官僚家庭,光緒五年(1879年)開始接觸西方文化。光緒十四年(1888年),康有為再一次到北京參加順天鄉試,藉機第一次上書光緒帝請求變法,受阻未上達。光緒十七年(1891年)後在廣州設立萬木草堂,收徒講學。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得知《馬關條約》簽訂,聯合1300多名舉人上萬言書,即“公車上書”。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開始進行戊戌變法,變法失敗後逃往日本,自稱持有皇帝的衣帶詔,組織保皇會,鼓吹開明專制,反對革命。辛亥革命後,作為保皇黨領袖,他反對共和制,一直謀劃溥儀復位。民國六年(1917年),康有為和張勛發動復辟,擁立溥儀登基,不久即在當時北洋政府總理段祺瑞的討伐下宣告失敗。康有為晚年始終宣稱忠於清朝,溥儀被馮玉祥逐出紫禁城後,他曾親往天津,到溥儀居住的靜園覲見探望。民國十六年(1927年)病死於青島。康有為作為晚清社會的活躍分子,在倡導維新運動時,體現了歷史前進的方向。但後來,他與袁世凱成為復辟運動的精神領袖。他也是書法家,北京大學教授陳玉龍曾評價:“縱觀20世紀中國書壇,真正憑深厚書法功力勝出,達力可扛鼎境界者,要數康有為、于右任、李志敏、沙孟海等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