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會元老院選舉法案

《中華民國國會元老院選舉法案》是康有為所著作品,出自於《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中華民國國會元老院選舉法案
  • 作者康有為
  • 作品出處: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國會之用,以法理論,則代表全國人民之意也;以政治論,則代表全國各方面之力也。夫立國之質,厥惟國民,故全國民所選者,於全體民意為近矣。故各國國會代議院,皆用國民平等選舉之一法。然此一法,不能舉全國各方之□勢網羅無遺也。夫各國歷史,必有特別形勢播於其人群中而不可拔者,苟蔑視之,則國家秩序之破壞,或由此生焉。故各國國會有代議院,以代表國中之普通勢力;又有元老院,以代表國中之特別勢力也。特別勢力之種類,各國不同,語其大者則有二:一曰特別階級,二曰地方區域。
英、普、意、日,主特別階級之勢力者。其特別階級者,可分為二大別:一曰舊俗傳來之特別階級。蓋前代大勢之餘燼將絕而未能遽絕者,百足之蟲死而不僵者,有三焉:一曰貴族,二曰富族,三曰僧侶。三者於國有害無利,歐、日皆不得已而存之,若美、法民主則無是矣,他日各國終汰盡而今不能也。二曰天然之特別階級。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凡人群中,必有其才能學識,然優出於其儔者,遂與常人度量相越,劃然如兩階級,此非有形而無形也,非人造而天造也。此階級之力至矣,國家之生存發達,往往賴之。民選代議之制,故在得此階級之人。然此階級之人,僅以民選而得盡網羅之乎?是又不然。其人或前此久任行政,有勳勞有閱歷者,或為將而盡瘁國防者,或以教育自任者,或為學人專發明學理者,或立身於實業而導國民生計者,其人大抵不願競爭選舉,故代議院中往往無其位置。然苟能集為一團,以參與國政之義務,則其勢力影響於國利民福者,至遠且大。故各國恆於元老院謀所以代表之,普、意、日之敕任議員,即據此理由而設定者;英王有創設貴族之權,亦為此也。此外尚有特別階級焉,曰富族是也。富族階級仍可納於前兩種之中,蓋有藉祖、父之業以富者,舊傳階級之類也;有自運其才能以致富者,天然階級之類也。而奧、普魯士大地主及舊家富族之議員,義大利有納直接稅三千利黎以上之議員,日本有多額納稅者互選之議員,智利歲入四百磅之議員,皆以代表此階級也。
德、法、美,主地方區域之勢力者也。夫構成國家之人為人民,其物之質則為土地,故土地之勢力影響於國家者恆甚大。今世無論何國之境,非自始即龐大也,蓋皆有無數之小部落焉,星羅棋布,經無限之歲月,用種種之併吞,始成今日之國。當其未成而今日之國境以前,人民心目中,惟見其一地方之利害而已。此遺傳性由來甚久,根柢甚深,雖至成為今日之國而終不能拔盡也。此種勢力,亦在普通勢力以外,以國民平等選舉之機關不足以代表之。而此勢力之偉大,不讓於特別階級,使蔑視焉,則國家或緣此而失其衡平。此勢最著者,則聯邦制之國家也;其所聯合之大國,歷史甚新,而國內之小國歷史甚舊也。其次著者,則幅員遼廓之國也;其中央政府與地方人民之關係甚薄,一切人民見不及遠,故往往視地方利害較國家利害為重也。此二者□□本皆非國家之良策,然既有此事實,則不可無以善應之,各國恆以元老院代表此勢力,其理由為此而已。
其在聯邦國之元老院,必以地方勢力為要固已。即在單一國之元老院,亦未嘗不以此勢力為重也,如法國及美洲各共和國是矣。法與美洲諸共和國,非如德、美有不得已之聯邦也,由特一院制慓悍不可行,以兩院制持重而調和之,故以地方勢力為質,亦勢之然也。他如英國有代表愛爾蘭、蘇格蘭之議員,普國有四十三都市選舉之議員,皆代表地方勢力者也。
選定元老院議員之方法,有一通於各國之原則焉,曰非與代議院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是也。其有選定之權者,在英、意、普、日則國王也;在法國則選舉會也;在德國則各邦之元首也;在美國則各州之議會也。參觀夫英、普、日三國之議員,多有不待敕命者,乃謂其權在王及天皇,何也?蓋此種議員或自君主之血胤而生,其得為世襲之貴族,自亦君主予之,故其得議員之資格,實皆自君主也。由此觀之,無論何國之左院議員,皆有立乎人民以外之機關以選定之,此元老院之特色也。雖然,此不過為外形耳。若語其實際,則無論何國皆有人民之意,以為此機關之原動力,不可不察也。如法國之選定權在選舉會,而選舉會實由人民所選之代議院議員、縣會郡會議員及鄉市臨時所出之代表人組織而成,是人民之間接選舉也。美國之選定權在各州議會,而各州議會由人民選舉而成也,是亦間接選舉之易見者也。英國此權在國王,創設貴族,必待大宰相之奏請然後行。而立夫大宰相之後者,則代議院也;立夫代議院之後者,則人民也,是人民經三重之間接以選出左院議員也。獨德國聯邦及奧、普、意、日諸國,既非間接選舉,而政黨內閣之習慣又未確立,故左院議員之選定權,若與人民絕無關係;然普國之敕任議員,半須由各團體之薦舉,則人民參預者已多矣。即其他諸國,凡君主之行動,無一不經國務大臣之副署,而國務大臣必對於人民所選舉之左院而負責任。然則謂左院議員之選定毫不參以人民之意,不可也。左院雖代表特別勢力,而仍略受普通勢力之節制,此其所以有調和之利而不致反揚衝突之波也。議員之任期,各國不同,且即在一國中,亦往往緣種類而生差別。有世襲者,如英國之貴族,義大利、普魯士、日本之皇族,日本之公侯爵,普魯士之諸舊家宗子等是也。有終身者,如英國之愛爾蘭貴族、僧侶貴族、法務貴族,意、普、日諸國之敕任議員等是也。有設一定之年限者,如日本之伯子男爵、多額納稅議員,及美、法國之議員皆是也。有不設年限者,如德參議院議員是也。以上列舉雖極參差,然亦有通於各國之原則焉,曰無或同時而變更其議員之全部是也。英、德、意、日諸國不必論,即如美、法兩國,其任期有一定者,然或每二年改選其三分之一,或每三年改選其三分之一,與右院之當總選舉時,全行除舊布新者不同。此蓋使左院有固定永久之性質,防意見變動之太急劇,為國家百年大計,應如是也。
議員之數,亦各國不同。有取定額主義者,如德、美、法是也;有取不定額主義者,如義大利是也;有折衷兩者之間,一部分定額,一部分不定額,而不定額之一部分中,亦立一限制,不能超此限以外者,如英、日是也。定額主義,惟專代表地方者能行之,其代表特別階級者殆難採用。然使於不定額中絕無限制,不免太為政略所利用而損其價值焉。如義大利嘗同時新任七十餘議員,史家引為笑柄,故采折衷主義者可以鑒矣。
今以我國國情與各國國情比較,凡為彼所獨有而我所無者則棄之,凡為彼我所共有者則采之,凡為我所獨有而彼所無者則創之。
英國立憲,起於貴族,故以左院純代表貴族。其後歐洲諸君主國大率效之,日本且以貴族名其院焉。我國自秦漢後,封建消除,已無貴族,即有封爵,實等齊民,今改為民國,應采美、法之制,更無庸議;惟蒙、回諸王與前清皇族,尚存貴族之遺,備此院輕重矣。
各國左院有多額納稅之一種議員,以代表富族,其源本於孟德斯鳩之《法意》。普國舊憲法之在第六十五、六十六兩條,一八五四年削除,今奧大利、義大利、西班牙、日本之左院有此制。孟氏之說,近世學者已駁擊不遺,故歐洲各國采者已稀,日本學者亦紛紛攻難,想其改正亦在旦暮耳。夫歐洲諸國所以有此制者,以去封建未遠,大地主之勢力至大,不可無以代表之。蓋與貴族、僧侶議員同一性質,當過渡時調停之事,不得已也。苟無此不得已之理由,而捧心效顰,斯何取乎?日本當時立法家不審其由,謬循其法,陋不能諱矣。我國禮俗,眾子平均襲產,與歐洲各國長子獨襲產者異,大地產之特別勢力無自發生,巨富亦少,集才者亦可在民選中。前清資政院誤采日本制,尤誤,今當決然拋棄,無可疑者。故不設富族代表,既將此兩制去之,則吾國左院應采之要,有可言焉。今列舉之。
選舉各省議員,行平均定額法。各省於所轄內各道,每道選議員一名,按各國左院代表地方之例,其方法有三:一曰平均定額代表者,如美國;二曰不平均定額代表,如德國;三曰比例人口代表者,如法國是。德國為聯邦國,別有政略,與吾國無關,其一切法不必采,無俟論。法國比例人口與代議院之選舉同一淵源,不過增行複選耳。故一地方,其在右院占多數者,其在左院亦必占多數;其在左院僅少數者,其在右院亦僅少數,如此則於代表地方之意不能貫徹。故我國當仿美國,以平均定額代表為宜。
其各地方平均之額,美國、瑞士皆每州二名,澳洲聯邦則每州六名。我國幅員埒於美,而美國東部為四十四州,並夏威夷為四十五,我僅二十二省,彼適當我之倍,我國人口且遠過之。今每省選一人,依美國之數嫌其太少,且開選多在省會,是首府常全占名額,而各府必致無人,是仍不能代表各地方也。查每省各道多不過五六,少則三四者,每道人口道里略可比美國,照美國例以每道選舉二名,真得代表之實。在各省雖似未均,在各道則適得平均矣。且省制不宜,將來必改,故以每道定為選額,大約二百名,尤為適宜。若省制未改,則采澳洲制,每省十人或八人可也。又國之左院,其議員之種類雖複雜,然必有一認為中堅;日本之五等爵議員,其左院之中堅也。我國則應以代表各省之議員為中堅者也,故總數不出二百名,其可也。
選舉議員之權,以省會議員與其省之國會右院議員,及全省大團體之議員合選之,任期六年,二年改選其三之一。選此議員之權,當要屬於美國各州之議會,法國則別為選舉會以選舉之。美國之制,嫌其範圍稍狹,當如法國別組織一選舉會以行之。此選舉會之組織法,當委諸各省,使斟酌本地情形以行,不必嚴定劃一之法。大抵以該省所選之國會右院議員及其省會議為主,而益以全省大團體之議員,如全國教育總會議員、全省總商會議員等最善矣。
既為選舉,則必有任期,任滿則改選焉。法國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選其三之一。美國任期六年,每年改選其三之一。其所以不全部改選者,以左院應含繼續之性。而美、法兩國之左院,除民選議員外,更無他選,若全部改選,是失其繼續性也。我國人多,應采美制,以六年為任,每二年[下缺]
應設特選議員
國民中有天然之才寶為特別階級,而欲網羅此階級之人以入於國會,則僅恃人民選舉,不足以盡達其目的,人民選舉固可以達此目的之一大部分,特未能盡耳。然則於人民選舉之外,不可不別求一機關以當此任。吾國地大民眾,尤易失才,雖在共和國無此制,而我國宜特設之,國委選權於君主,吾為國民則屬於總統。各國敕任議員之法,亦各不同。有君主與他機關協同行之者,如英國王敕選議員,必須經首相之奏請是也;英國法律無此明文,但已成習,此英國最大之勢力則習也。有君主單獨行之者,如日本、義大利是也。但立憲國君主一切敕命,皆須經國務大臣副署,是亦不能純指為單獨行為也。有兩法兼用者,普國於此議員之一部分由各團體薦舉,其一部分由國王任意自擇是也。其被選人資格,有規定於法律者,如義大利、日本是也。其間復分二類:有用抽象之規定者如日本,但言有勳勞於國家及有學識者是也。有用具體之規定者如義大利,列舉二,且一道中有知事為道長官,政府簡任,有總董為道議會公舉。是命吏仍與民選對峙,不猶等於普制之害乎?夫英以民選為地方長官,領地極小。此外歐陸各國,皆以命吏領地方□,無有若普制者。即使定例多以知事以行政諸權,其究必至官民互爭,至一事不辦而後已焉,否則大權全歸民選者之手而已。
夫行政之學,深博繁賾,非有專門學識,久歷實驗,必不能解,況望其得當乎?民選之例,施之十里內外之小□,可以名譽職兼之,以其得失所關無幾也。若一道之大,人民之多,比歐土之比、荷、瑞、丹、那各國,豈可付之無專門學識、無經驗之人乎?吾國考試秀茂而後試補推選,三載黜陟,實為良法,先創自我,歐土師之。美國向用民選,近鑒於吏道之污,一八九二年亦有改用文官試用法者矣。此制之善,吾可自矜,若改民選,則試補推選黜陟,法無可行。長吏無黜陟之權,何以督下?下吏無所推遷,亦無所敬忌,吏治安得不污耶?吾國人徒外震於美之富強,以為其法盡美,而不知美民選舉吏治之害最甚也。吏員、議員通同作弊,營私自利,但工廠與無賴能運動多數,即可長久把持一方,橫行武斷,良善受其魚肉,無可控訴,審判與律師受賄而不公,殺人可以無事。報紙為其機關,聽其指使,政黨肆行壓脅,非其黨人受其凌迫,甚有殺人千百而無事,吾華人是已。輿論顛倒,方正鉗口,立法案與特別案惟所欲,財政尤亂,支款冒盜,公債妄行。即不至是,而限於地方人才寡少,故多才識凡下,心術敗壞,貽害地方,莫之振救,美國人苦之,幸其道路交通,故大害尚不甚也。夫以政黨侵入地方行政,各國久垂大戒。若我國道路未通,而黨人聯絡把持民選,如各立國,各道、各縣、各大鄉各自分裂,可分為無限國土,如土司然;訟獄公案,財政公債,一一橫行,殺人武斷,無施不可。故選舉之末必為豪猾所得,良善屏黜,必至凶強滔天,中國塗炭,尚可問乎?觀於廣東已為前車,然則民選之不可與簡任對行至明也。或者謂簡任豈必能賢?是故然矣,惟天下無弊之法,兩害相形,則取其輕,簡任之失人無論矣,若政府能用人得宜,則地方可以舉職[下缺]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康有為(1858年—1927年),原名祖詒,字廣廈,號長素,又號明夷、更甡、西樵山人、游存叟、天游化人,廣東省南海縣丹灶蘇村人,人稱康南海,中國晚清時期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出生於封建官僚家庭,光緒五年(1879年)開始接觸西方文化。光緒十四年(1888年),康有為再一次到北京參加順天鄉試,藉機第一次上書光緒帝請求變法,受阻未上達。光緒十七年(1891年)後在廣州設立萬木草堂,收徒講學。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得知《馬關條約》簽訂,聯合1300多名舉人上萬言書,即“公車上書”。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開始進行戊戌變法,變法失敗後逃往日本,自稱持有皇帝的衣帶詔,組織保皇會,鼓吹開明專制,反對革命。辛亥革命後,作為保皇黨領袖,他反對共和制,一直謀劃溥儀復位。民國六年(1917年),康有為和張勛發動復辟,擁立溥儀登基,不久即在當時北洋政府總理段祺瑞的討伐下宣告失敗。康有為晚年始終宣稱忠於清朝,溥儀被馮玉祥逐出紫禁城後,他曾親往天津,到溥儀居住的靜園覲見探望。民國十六年(1927年)病死於青島。康有為作為晚清社會的活躍分子,在倡導維新運動時,體現了歷史前進的方向。但後來,他與袁世凱成為復辟運動的精神領袖。他也是書法家,北京大學教授陳玉龍曾評價:“縱觀20世紀中國書壇,真正憑深厚書法功力勝出,達力可扛鼎境界者,要數康有為、于右任、李志敏、沙孟海等幾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