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參議院之職權

論參議院之職權

《論參議院之職權》是章士釗所著作品,出自於《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參議院之職權
  • 作者:章士釗
  • 作品出處:章士釗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者簡介,作品原文,

作者簡介

章士釗(1881—1973)是中國近現代史上著名的報人、社會活動家、思想家、學者和律師。綜觀章氏一生,有許多戲劇性特點:首先是多變。早年持激進主義,曾主筆《蘇報》,激烈鼓吹反滿革命;留學英國期間,開始醉心於英國憲政理論;武昌起義後毅然回國,主持《民立報》筆政,鼓吹政黨政治和毀黨造黨;二次革命失敗後轉向調和主義,創辦《甲寅月刊》、《甲寅日刊》,鼓吹為政有容和調和立國;歐戰結束又回歸文化保守主義,公開反對新文化運動,主張以農立國。
其次是自詡不黨,追求獨立。但不黨是真,獨立卻未做到。章氏一生,不僅未曾獨立,相反卻先後追隨過岑春煊,依附過段祺瑞和杜月笙。前者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章氏本人的個性特點,後者則揭示了近代中國社會一個規律性特點:知識分子在經濟地位獨立之前,不可能完全獲得政治上的獨立。編者簡介郭雙林,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思想文化史、社會史,著有《中華賭博史》、《西潮激盪下的晚清地理學》、《八十年代以來的文化論爭》等。

作品原文

各國議會之立法權,有概括者,有列舉者。概括者,謂所有立法概皆歸議會也;列舉者,謂有立法權若干種,歸議會也。大凡聯邦國皆采列舉主義,非聯邦國皆采概括主義。其所以然者,在聯邦國,權分於中央與地方,國會不能攬盡一切立法權,而非聯邦國則否也。吾國之當采何種主義,今且不問,惟問今《臨時約法》,果采何種主義乎?彼第三章十九條臚陳參議院職權,猝視之似采列舉主義,而乃子目蕪要,與德、美憲法之所列舉者大殊。且第一目曰:“議決一切法律案。”則一切法律皆由參議院議決,又屬概括主義。雖然,邏輯上分類最嚴之律,乃各目之含性不相入。所謂含性不相入者,乃各目同隸於一綱之下,同具其綱性,而各異其目性也。例如設生物為一綱,以動物、植物隸之,皆有生物之性,是綱性同也;而動、植之性又迥殊,是目性異也。倘吾設生物為一綱,下分隸以植物、動物、馬、牛、羊等,則綱性雖同,而目性乃有不相異者。何也?馬、牛、羊皆動物也,含性相入也,是謂破分類之律。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