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現代法國政治始於1789年的
法國大革命。正是在
大革命期間,現代意義上的議會開始萌芽。它的職能和任務與
三級會議有著本質差別。它作為法國資產階級的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或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在
君主立憲制時期起著限制王權的作用,在
民主共和制時期起著監督和均衡行政權力的作用。從第二共和國至第四共和國一百多年時間裡,法國議會職能逐步擴大,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第四共和國時期(1946—1958年),法國議會的權力達到巔峰。議會擁有選舉總統、決定政府組成、任免總理和批准政府施政綱領等權力。為了克服第四共和國時期黨派紛爭、議會濫用權力而導致政局不穩、政府無能的弊端,第五共和國的創始人和第五共和國憲法制定者吸取了以前的經驗教訓,有意識地對第五共和國議會的權力、地位和作用進行了限制,權力中心逐漸由議會轉移到總統(1958年的憲法將議會排在第四章,在第二章共和國總統和第三章政府之後),法國遂成為一個
半總統半議會制的
共和制國家。
在法國議會史上,多採用
兩院制,兩院相互牽制,又互為補充,實現
孟德斯鳩的均衡理論。這種結構旨在防止單一議會濫用職權。在各個時期,法國實行議會兩院制均衡原則的表現方式不盡一致。
職能
根據法國現行憲法,法國議會實行
兩院制,即國民議會和參議院。議會投票通過法律、監督政府行為、評估公共政策。
總統在與總理和兩院議長磋商後有權解散國民議會。總統任命國家機構負責人需徵詢議會意見。
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有權對政府進行質詢。國民議會有權對政府通過
不信任案,或表示不贊同政府的施政綱領或政策聲明。在此情況下,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政府辭職。
參議院不能被解散。
參議院保證共和國的各個地方單位的代表性。
國民議會選舉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超過577名,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除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外,凡年滿18周歲的法國公民都享有
選舉權。凡年滿23周歲的法國公民均可當選國民議會議員。
選區劃分
政府授權內政部根據國民議會議員人數,把全國劃分為577個小選區,其中法國境內555個,海外省或行政地方17個,海外領地5個,每個選區各選舉產生1名議員。選區的劃分以行政區劃為基礎,以人口為依據,每省最少有2個選區,最多可擁有24個選區,每名議員至少代表10.8萬名選民。
候選人
候選人由黨派提出,各黨派在各選區只能提出1名候選人。候選人不一定要在該選區居住、工作或與該選區有某種聯繫。候選人在選舉日前21天提出,並同時提出候補人選。候選人參選時,交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如在選區兩輪選舉的任何一輪中,獲得5%以上有效選票,保證金予以返還。
競選辦法
實行“單記名多數兩輪投票制”,選舉均在星期天進行。在第一輪選舉中,如某一候選人獲得了參加選舉的半數以上選民的支持,而票數又至少等於登記選民數的25%,他就當選為該選區的議員,無須進行第二輪投票。如第一輪選舉中無人得到50%以上的選票,則在隨後的第二個星期天組織第二輪選舉。只有在第一輪選舉中得到了超過12.5%的登記選民人數
選票的候選人才有權參加第二輪選舉。在第二輪選舉中,某一候選人只需獲得相對多數的選票便可當選。得票相等時,年長者當選。在第二輪投票中,參加競選的政黨可實行聯合,互相讓票。
選舉經費管理
2007年,參加國民議會議員選舉的每名候選人競選經費總額不得超過一個上限(380000歐元+所在選區居民數×0.15歐元)。政治組織可以資助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公民個人也可以提供資助,但每個公民資助不得超過3000歐元。在所有資助中,現金部分不超過其競選費用上限的五分之一。凡在第一輪投票中得票超過5%的候選人,國家為其報銷部分競選費用,但報銷額不超過競選經費上限的50%。
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為他籌集和管理競選經費。候選人要準備一份有關選舉費用的籌集和支出情況的清單,這份清單在選舉日後的兩個月內連同一切發票、收據和證明等送交全國競選及政治捐款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在收到報告後的6個月內宣布自己的審計意見:接受或拒絕。
選舉的監督
憲法委員會負責對競選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進行監督。它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候選人的被選舉資格,選舉過程及選舉花費的合法性。
參議院選舉
參議院議員不得超過348名,由間接選舉產生。任期為6年(原為9年),可連選連任。從2011年起,每三年改選半數參議員。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參議員選舉中的選民資格與國民議院選舉的選民資格完全一致。除只有30周歲以上的法國公民才能參加參議員競選外,參議員
候選人資格與國民議院議員的也基本類似。
根據有關規定,選區內的省長、大區長官、法官、中央高級行政官員等在當地掌握相當權力的人在任期內及離任後6個月至3年內不享有被選舉權,以免他們利用自己的權力影響選舉的公正性。
選舉人團的組成
與國民議會議員的直接選舉方式不同,參議員是由選舉人團間接選舉產生。每省為一個選舉人團,由本省選出的國民議會議員、省議會議員以及市鎮議會代表組成。由於
參議院的功能之一是代表地方政治或行政地方的利益,所以市鎮議會的代表們在選舉人團中占較大比例。在海外領地中,每個海外領地選舉一名參議員。
對參議員選舉人團成員來講,投票是必須履行的義務。
候選人
在實行
多數制選舉時,候選人既可以個人名義參加競選,也可作為政黨提名名單中的一員參加競選。
而在實行
比例制選舉時,候選人只能作為政黨提名名單中的一員參加競選。
選舉辦法
參議院選舉的選區是省,各省依其人口的多寡占據不等的參議員名額。有的省只有1個名額,而巴黎市則有9個。但一般來講,擁有3至5個名額的省最多。
從整體上看,參議院選舉的方式是一種混合制選舉,即
多數制與比例制的混合。
特權和義務
議會議員的法律地位從根本上來說是由憲法和組織法進行規定和保護的。國民議會議員與參議員的法律地位相同。
履行議會職能有關特權
包括言論免責權、人身不得侵犯權。議會始終有權要求立即中止對其議員所提起的案件。正在進行犯罪而被抓獲的議員不得享有上述權利。
(2)待遇
目的是為了確保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員財政上的獨立。參議員的待遇與國民議會議員的待遇相似。
據了解,自2008年10月1日以來,國民議會議員每月享受津貼為7008.65歐元(其中基礎津貼部分為5443.61歐元),扣除各種稅費後為5219.17歐元。如該國民議會議員在地方上任有職務,其還可以領取一定數額的津貼,但該津貼不能超過基礎津貼的二分之一。國民議會還向議員提供5837.83歐元,用於補貼其車輛、辦公、接待等費用;議員還有權僱傭1至5名助理,並確定他們的工資(國民議會可以提供僱傭3名助理的費用,計9021歐元);享受通訊、交通等費用免除等。
行使議會職能時的義務
(1)不得兼任某些職務
不能同時出任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院議員。當選的議會議員在下列職務中只能兼任一項:
歐洲議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和地方議會議員、大的市鎮的鎮長、大城市的市長或代理市長。
不能兼任的非選舉產生的公職大致包括:所有的國家公務員及法官、一切國有企業或公共機構的高級職務以及各省、各大區的經社委員會成員。其中,最為主要的是指議員不得兼任政府官員。
不得從事大部分的私人職業。
對議員地位不得兼容性的監督,通常由該議員所在議會的主席團、掌璽部長和憲法委員會共同執行。
(2)財產公開
議員就職之際,即有義務公開其財產來源和數額。在議員任期結束時,其需要重新提交一份財產清單。
內部結構
兩院都自己制定規則,設定自己的機構,管理機構的工作和運作。但是,這種自主權必須是合法的。
兩院內部機構設定有很多相似之處,差別細微。
執行局(Bureau)
兩院均設有執行局。執行局享有所有控制議會程式以及組織和指導議會的各項日常事務所必要的權力。其組成反映了不同黨團之間的力量對比關係。
國民議會執行局由22名成員組成,包括國民議會議長,6個副議長,3個總務主任和12位書記。國民議會議長的選舉與立法選舉同時進行,而執行局的其他成員每年選舉一次。
參議院執行局由26名成員組成,包括參議長,8個副議長,3個總務主任和14位書記。每三年選舉一次。
1.議長
參議長在總統死亡、受追訴或者辭職的時候,代行總統權力,為國家第二號人物。國民議會議長為國家第四號人物。
各院議長按三輪無記名多數決投票制產生。前兩輪投票要求絕大多數的支持。第三輪只需要相對多數。國民議會議長的任期與議會相同,參議院議長的任期為三年。
議長的職權主要是:主持議事活動,保證議會安全,負責議會與外界的聯繫,包括國家事務、外交和國際事務。
各院議長均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即辦公廳,其成員由議長選任。
2.副議長
主要職能是代行議長職權,尤其是在全體會議議長缺席時。
3.總務主任
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和財務。
4.書記
主要職能是協助議長或副議長處理所有與投票有關的事務。
議長委員會
兩院各自的議長委員會是由議長、副議長、常設專門委員會主席,黨團主席、政府代表(通常是負責與議會聯繫的部長)組成。
議長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對議會議程的安排。
黨團
在參議院中,組成一個
黨團需要15名參議員。在國民議會中至少需要15名。
議會兩院的黨團與其他機構一樣,都享有財政和物質資助。每個黨團在議會半圓形會議大廳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區域。
1.國民議會黨團構成:
“共和國前進”運動(La République En Marche!)與
民主運動黨(Mouvement démocrate)黨團:議席數350席。
共和黨(Les Républicains)及中右翼黨團:議席數137席。
社會黨(Parti Socialiste)及中左翼黨團:議席數44席。
“不屈法國”(La France insoumise)與
法國共產黨(Parti communiste français)黨團:議席數27席。
民主與獨立派聯盟(|Union des Démocrates et Indépendants)黨團:議席數18席。
2.參議院黨團構成:
共和黨(Les Républicains)黨團:議席數142席。
社會黨(Parti Socialiste)黨團:議席數86席。
中間聯盟(Union centriste)黨團:議席數42席。
“共和國前進”運動(La République En Marche!)黨團:議席數29席。
法共、共和與公民運動(Mouvement Républicain et Citoyen)黨團:議席數18席。
民主和歐洲社會聯盟(Rassemblement Démocratique et Social Européen)黨團:議席數17席。
常設專門委員會
憲法規定兩院可各設8個常設專門委員會。兩院各設有6個常設專門委員會,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審查議案。每一位議員只能是一個常設委員會的成員。
特別委員會是為特別議案的審議而單獨組建,其組成與運行規則和常設委員會相似。
兩院中還各有一些非常設委員會,除歐洲事務委員會外,均不能審查議案,主要是負責監督、研究、調查等方面的工作。兩院另有一些共有機構,如科研評估署等,其成員包括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員。
1.國民議會常設專門委員會:
——文化、家庭和社會事務委員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
——外交事務委員會
——國防和武裝力量委員會
——財政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
2.參議院常設專門委員會:
——文化事務委員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
——社會事務委員會
——外交、國防和武裝力量委員會
——財政、預算控制和國民經濟統計委員會
——憲法、立法、普選、規章和行政管理委員會
兩院的輔助機構
國民議會與參議院的輔助機構非常相似,均包括立法事務輔助機構和行政事務輔助機構。
負責上述機構事務的官員是通過競爭招聘的,議會有完全的自主權。目前,參議院有1000多名官員,國民議會有1300多名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