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專員

調解專員是指法國對行政活動進行監督的一種制度。是對違法和不良行政而設立的救濟方式。調解專員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行政機關,由部長會議通過,總統任命,任期6年,不能連任。不能兼任任何其他職務,以保持調解專員的獨立地位,避免外界的壓力。在執行職務時,不接受任何機關的命令。主要受理當事人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法人的機關以及負有執行公務任務的私人機構的各種申訴案件。當事人不能直接向調解專員提出申訴,申訴案件必須通過國會議員轉交於調解專員。申請人在請求議員轉送之前,必須先讓行政機關有矯正錯誤行為的機會,不滿意行政機關的處理後,才能請求調解專員的救濟。國會議員在沒有公民請求時,也可主動向調解專員提出屬於後者職務範圍內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解專員
  • 類別:行政機關
調解專員具有以下權力:(1)調查權。調解專員有權得到和申訴案件有關的各種檔案,部長和一切公共機構有義務給予調查提供各種方便。(2)調停權。調解專員所受理的案件,以調停而終結。根據調查的情況,向申訴人說明理由,或說服行政機關修改原來的決定。(3)建議權。調解專員可向行政機關提出正式建議和解決措施,行政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必須作出答覆。否則,可以將建議公開發表。(4)報告權。通過年度報告、特別報告,分別向總統和國會提出。(5)命令權。調解專員對於在其管轄範圍內的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已經確定的判決時,有權發出執行的命令,行政機關不服從命令,則可以特別報告在政府公報上公開發表。(6)追訴權。調解專員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動紀律處分程式,或刑事追訴程式,由紀律處分機構和刑事法院決定採取何種處分。這種權力只在必要時才得行使。(7)促進行政改革權。對於普遍性的問題和法律、法規本身有缺陷,調解專員可對行政改革提出建議。調解專員制度既可以避免行政機關的成見,也能受理某些法院無法受理的案件,在改良行政機關和公民的關係方面,能夠產生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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