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專員是指法國對行政活動進行監督的一種制度。是對違法和不良行政而設立的救濟方式。調解專員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行政機關,由部長會議通過,總統任命,任期6年,不能連任。不能兼任任何其他職務,以保持調解專員的獨立地位,避免外界的壓力。在執行職務時,不接受任何機關的命令。主要受理當事人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法人的機關以及負有執行公務任務的私人機構的各種申訴案件。當事人不能直接向調解專員提出申訴,申訴案件必須通過國會議員轉交於調解專員。申請人在請求議員轉送之前,必須先讓行政機關有矯正錯誤行為的機會,不滿意行政機關的處理後,才能請求調解專員的救濟。國會議員在沒有公民請求時,也可主動向調解專員提出屬於後者職務範圍內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解專員
- 類別: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