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
1.
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
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
過錯推定原則。
1.有利於維護註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
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污染、高危作業、
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後通常有著強大的
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
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儘管註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註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註冊會計師出於競爭減少和
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
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
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
審計準則對
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
審計程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
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註冊會計師承擔
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
註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註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
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於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註冊會計師能查出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
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
會計責任和
審計責任的區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
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於受審計時間,
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
註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註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託的真正目的。少數註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
職業道德,迎合委託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
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
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同時由於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
註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
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
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後於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註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
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衝突中,有關
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領域將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新的現象,然而應該的法規卻遲遲不能出台。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和制定的《註冊會計師法》也已經遠遠落後於形勢至於具體的條例建設滯後現象比比皆足。比如企業之間的
資金拆借問題,按現行有效法規.即1998年的《現金管理暫行條倒》、1996年的《
貸款通則》等規定,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拆藉資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
訴訟.法院勢必判其為
無效契約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的借貸已十分普遍,難以禁止。
(二)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
1法律用語模糊:有關法律法規中均提及“情節嚴重”,但什麼足“情節嚴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那么,執法者如何來把握“情節嚴重”這個度呢?
3.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準。各個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統一,相關法規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存在矛盾。例如《註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
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而在《公司法》中規定:“承擔
資產評估、
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的處罰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執法依據是本著“從嚴”的原則,還是一法為主兼顧其他呢?這使得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由於缺少相當的尺度,勢必造成不同執法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同。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註冊會計師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註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註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註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
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審計報告作為
註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註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註冊會計師承擔
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四)法律界和會計界的諸多認識不一致
1.何謂虛假報告。無論是
驗資報告還是審計報告,以什麼標準來評判其虛假與否,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為只要報告的結論與實際不符,就應定性為虛假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以此來判斷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而會計職業界則認為,只要報告的出具遵循了
獨立審計準則,就不應將其定性為虛假報告。只有在
註冊會計師行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社會公眾很難理解註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無法區別
會計責任與法律責任,混淆了
經營失敗與
審計失敗。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與會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是指“內容的真實”與“結果的真實”,而會計界所強調的“真實性”是指“程式的真實”與“過程的真實”。
3.獨立
審計準則的作用。法律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一種行業規範,不能將其作為註冊會計師規避
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
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準則。而會計界普遍認為,
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依據應當是《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和註冊會計師職業規範做出的報告,儘管其可能同實際情況有不相符合之處,但它也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在法律訴訟中,法律界認為應以當事人在執業中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會計界往往認為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是否遵循獨立
審計準則作為解脫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這使得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