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在虛假陳述泛濫、信息披露制度被嚴重扭曲的證券市場中,
註冊會計師作為信息披露質量控制的最重要一道關卡,在其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一系列虛假陳述案曝光之後,世界各國紛紛對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發出質疑。
審計失敗情況屢屢出現的原因究竟是什麼?註冊會計師行業如何走出公信力危機?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如何落實?證券市場的秩序如何得到維持?
帶著這一系列問題,經過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現象的深人研究,筆者深刻認識到造成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不明確,尤其是民事責任缺位、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成本太低。因此,加強對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建立完善的民事賠償機制,無論是對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還是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重樹公信力都至關重要。
分章介紹
第一章介紹了當前證券市場中虛假陳述的存在狀況,及其與註冊會計師的關係。通過分析近年來發生的重大虛假陳述案例,總結了虛假陳述的內容與手段,並通過分析註冊會計師的法律特徵來分析註冊會計師在虛假陳述中的作用。在此基礎上,總結了註冊會計師參與虛假陳述的主要原因:審計業務處於買方市場階段,註冊會計師獨立性嚴重不足;法律環境不健全,註冊會計師違法的法律責任成本低。並分析指出,法律責任成本太低,是促使註冊會計師敢於造假的重要和關鍵性的因素。因此,加強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研究,逐漸建立民事責任制度是我國證券法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二章介紹了國外對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研究現狀,以及我國當前存在的問題,並分析了對該課題進行研究的意義。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一直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中的重要問題。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對這一問題有較豐富的研究成果,值得我們借鑑。筆者對此進行了總結,並就我國當前在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方面的現狀進行了簡要評析。指出我國無論在法律規定方面,還是在實務中,均存在嚴重的偏重行政責任的現象,而在真正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方面較薄弱。僅有的關於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操作性差,救濟能力有限,因此,開展對註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性問題的研究,如民事責任性質、虛假報告鑑定標準、歸責原則、舉證責任設定、民事賠償制度等,是有效解決虛假陳述問題的重要法律手段。將對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權益、重樹會計師行業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三章介紹了註冊會計師在證券市場中的執業內容、風險和專家職責。證券市場引人審計的最根本動機是為了保證信息的真實合法性,並逐步在信息披露制度中確立了法定審計。審計業務主要針對各期財務報告,相應出具的意見有四類:無保留、保留、否定和拒絕表示意見。審計意見的類型與註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及承擔的法律責任程度有著直接關係,註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發行公司只希望得到無保留意見。以專家身份參與信息披露的註冊會計師占據著信息優勢,相應對審計報告使用者承擔著高度的專家注意義務、這一特點決定了註冊會計師的專家職責是:以謹慎性原則為基礎,恪盡職守,進行獨立的合理調查,發現依照其執業準則應該發現的重大問題,出具正確的鑑證意見。
第四章歸納了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法律體系,並分析了該體系在註冊會計師執業中的法律地位與作用。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法律體系的特殊性在於法律層面只對註冊會計師執業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審計業務中更多遵循的是被認為屬於行業規定的獨立審計準則,由此產生了一個國內外爭論不休的問題:即註冊會計師能不能以已然嚴格遵循該信息披露法律體系作為免責抗辯的法律依據。對此,筆者認為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最本質的目的是保護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利益,審計準則制度體系是被審計信息的供需雙方能夠達成共識的惟一權威性標準,是對註冊會計師烙盡職守的全面性嚴格規定,也是惟一能衡量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現行法律、法規,所以應該作為註冊會計師執業的法律依據。換言之,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該體系既是對註冊會計師的最高限制,也是對註冊會計師的最大保護。
第五章在前述各部分的基礎上,探討了構成虛假陳述的法律標準,並提出了虛假審計報告的鑑定制度。虛假陳述的構成標準是法律界和會計界爭議不決的焦點問題。本文通過分析借鑑,確立了構成虛假陳述的兩個法律要件:一是內容上存在不實、誤導或遺漏,二是該不實、誤導或遺漏具有重大性。通過對這兩個要件的詳細分析,筆者在一定程度上疏通了法律界和會計界的分歧,認為二者並不是對立的,而只是在“重大性標準”的判斷上,由於運用期間的不同而產生了異議。由此可見,完善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必須加強對註冊會計師業務內容與特徵的了解,加強法律界與會計界的溝通。基於審計報告的專業性特徵,筆者就虛假審計報告鑑定問題提出了“建立獨立的審計鑑定人名冊制度和具體案件的鑑定人隨機選任制度”的建議,以期確保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第六章探討了註冊會計師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通過對比世界主要證券市場國家關於註冊會計師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就我國在行政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筆者認為我國過於倚重行政處罰手段,在行政處罰中又過多使用罰款和警告手段,不,能取得理想效果,建議減少對罰款的運用,而加強暫停執業資格、取消證券從業資格、吊銷執業執照、撤銷事務所和認定為證券市場禁人者等行政處罰手段則更能體現威懾力。同時,筆者就當前證券市場禁人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存在的法律定位問題,建議將該處罰方式按照我國法律制度體系調整,明確其法律地位。
第七章介紹了註冊會計師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本部分主要介紹了主要證券市場國家關於註冊會計師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就犯罪的主觀要件認定進行了討論。認為對於註冊會計師在虛假陳述中的犯罪行為,對其主觀要求並不限於行為人的直接故意,還包括重大過失所導致的犯罪。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實務工作中存在的淡化刑事法律責任的情況進行了評析。
第八章探討了註冊會計師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本文的重點內容。由於註冊會計師與客戶間的法律關係比較明確,本部分對此只略著筆墨,主要探討了註冊會計師對利益關係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具體包括:利益關係第三人的概念與範圍;註冊會計師對利益關係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責任性質;適用的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設定;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損害賠償制度;利益關係第三人獲得救濟的訴訟方式及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等。
經過分析,筆者認為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所指向的利益關係第三人大致包括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買賣者、證券抵押人、發行公司的債權人等,本文重點針對公開發行證券的買賣者進行討論,結論同樣適用於其他利益關係第三人。
註冊會計師對利益關係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中應採用“過錯推定”方法,相應在推定信賴關係的基礎上採納“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責任設定方式,以確保證券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與公正性。
註冊會計師對利益關係第三人的民事責任有四個法律要件,即構成虛假陳述、註冊會計師有過錯、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註冊會計師過錯間有因果關係,分別探討了各構成要件的具體含義,與判斷標準,並在此基礎上討論了註冊會計師的免責理由。關於註冊會計師對利益關係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只能適用補償性損害賠償,不宜採用懲罰性損害賠償,並就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和賠償額的計算進行了具體的分析討論。
關於利益關係第三人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針對虛假陳述案原告主體廣泛、人數眾多且屬於弱勢人群這廣特點,認為最好的救濟方式是群體訴訟。通過比較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與集體訴訟制度的異同與優劣,針對我國市場特點對代表人訴訟制度提出了修訂建議。
此外,為了確保受害者的損失得到補償,筆者探討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在各國的開展情況,分析了責任保險的功能效用,並闡述了我國應該儘快加大對職業責任保險的推廣力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第九章討論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組織形式是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一個基本前提,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目前以有限責任公司制為主,合夥制為輔的狀況顯然對充分承擔法律責任不利。本部分介紹了當前世界各國適用的組織形式、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紐糾形式的演變過程、各種組織形式的特點,並重點介紹了當前國際會計公司普遍採用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合夥制,就該種組織形式在我國的適用可行性進行了討論。認為我國應加快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改革,充分引入有限責任合夥制,減少有限責任公司制。
第十章討論了審計委員會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性的一種管理手段。本部分介紹了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過程、職責、與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密切關係及在我國的套用。從各國的套用情況來看,審計委員會制度是保證註冊會計師獨立性的重要方法,是防止財務舞弊,促使財務報告體系健全的重要機構,因此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最後在本文的研究結論綜述部分,筆者總攬全文,提綱摯領地歸納了本論文的主要研究成果。
關鍵字:信息披露證券市場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審計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