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許昌市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是許昌市施行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 文號:許政辦〔2014〕50號
有效期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有關要求,

有效期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提高規範性檔案的效用性,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各地、各部門發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期限。有效期屆滿,該規範性檔案自行失效。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該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認為有必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重新修改,並按規定程式審查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在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5日內,起草單位應將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3份報送同級政府法制辦備案。

定期清理制度

規範性檔案起草機關應當從本年度起,每年第三季度對本單位起草的政府和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範性檔案,依法提出“擬廢止”或“擬修改”建議:
(一)檔案內容不適應形勢發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要予以廢止;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相牴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所代替的,要予以廢止;
(三)檔案調整對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廢止;
(四)檔案的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不一致的,所規定的執法部門被撤銷或者執法部門名稱已變更、行政管理職責已調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廢止或修改的情形。
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由政府各部門對本單位起草制定的政府和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規範性檔案起草機關應當將“擬廢止”或“擬修改”的規範性檔案,按規定程式審查批准後依法予以廢止或修改,並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有關要求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是維護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則是貫徹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並已納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目標。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周密安排,落實責任,確保完成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任務,保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級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定期開展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導,加大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力度,切實做好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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