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縣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黔府發[2008]26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自治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工作制度
- 地點:紫雲自治縣
- 職責:制度
- 內容:行政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
內容,備註,
內容
一、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本縣縣一級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包括縣人民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制發的規範性檔案。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按規定每隔兩年清理一次。
三、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指定檔案原起草單位負責;多個單位聯合起草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指定原牽頭單位負責牽頭清理。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由制定機關負責。
四、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情形的,應予修改或者廢止:
(一)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
(二)制定依據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三)適用期已過或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規範性檔案之間互相矛盾的;
(五)其他應當修改或廢止的情形。
五、清理單位對負責清理的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的,應將有關材料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材料包括規範性檔案文本、修改廢止建議書。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按照《紫雲自治縣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六、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備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