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計稅土地一般包括:種植糧食作物的土地;種植薯類作物的土地;種植棉花、麻類、
菸葉、
油料和
糖料作物以及其他經濟作物的土地等。只有按照規定計征農業稅的土地,才是計稅土地。
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中發〔2004〕1號)關於“要據實核減合法征占耕地而減少的計稅面積”的要求,規範農業稅計稅土地核減管理,做好核減因征占耕地而減少的計稅土地工作,保護納稅農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和國務院關於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減的原則
農業稅徵收管理機關要按照“據實核減,公正、公開,減地減稅、無地無稅”的原則認真做好農業稅計稅土地的核減管理工作。凡改變農用地性質不能再用於農業生產的計稅土地都應當按照實際情況予以核減,並相應核減農業稅依率計徵稅額,絕不能將這部分農業稅平攤到其他納稅農戶頭上。
二、核減的範圍
農業稅計稅土地因下列原因減少的,農業稅徵收機關應當予以核減。
(一)已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農業稅計稅土地。
(二)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但實際已轉為建設和農村興辦公益事業用地的農業稅計稅土地。
(三)因自然災害損毀造成無法復耕的農業稅計稅土地。
(四)其他已征占應當核減的農業稅計稅土地。
三、核減的辦法
(一)對於核減範圍內的農業稅計稅土地,農業稅徵收機關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及時掌握有關占地資料,根據農用地轉用手續和實際占地情況主動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
(二)農業稅徵收機關對納稅人或者農業稅計稅土地發包人提出的核減申請必需認真受理,要及時派人實地調查核實計稅土地減少情況,做出予以核減或不予核減的決定後,通知申請人。
(三)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須經縣(含縣)級以上農業稅徵收機關批准。農業稅徵收機關要按核減的計稅土地面積相應核減納稅人的依率計徵稅額,並將計稅土地批准核減情況進行公示。
四、加強監督
農業稅徵收機關對計稅土地的核減政策、辦法、程式和結果要公開、透明,實行“陽光”操作,建立督查機制。各級農業稅徵收機關應將計稅土地核減情況,納入執法檢查範圍。
對納稅人或者農業稅計稅土地的發包人提出的農業稅計稅土地核減申請,農業稅徵收機關無故不受理的,應由上級徵收機關責令受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於應核減的
農業稅計稅土地,農業稅徵收機關未予核減的,應由上級徵收機關責令核減,並追究主管人員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農稅征管機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農業稅計稅土地核減實施辦法,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