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多層次計稅體系

土地稅多層次計稅體系是城鎮土地使用稅多層次計稅體系的簡稱。其含義是指:以實際占用土地價值為計稅依據,以統一固定比例稅率為基本稅率計征土地稅基本稅;以土地稅基本稅為計稅依據,以經營效果係數為附加(輔助)稅率計征土地稅附加稅;充分考慮土地使用者特點,實行土地稅標準扣除額制度;形成基本稅、附加稅、標準扣除額三者主次分明,相互配合的多層次計稅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稅多層次計稅體系
  • 提出時間:1993年
土地稅多層次計稅體系由我國著名學者楊孟著先生首次提出,影響甚廣,促成了湖南省地稅局《關於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當降低等級稅額”和“深度折減”政策的通知》[湘地稅發(1996)026號]一文的出台。
土地稅多層次計稅體系簡介
計稅依據的確定。計稅依據統一採用價值(貨幣)計量單位,改以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的“從量計征”為以實際占用土地價值為計稅依據的“從價計征”。
固定比例稅率的確定。統一基本稅率,改分檔次定額稅率為固定比例稅率。對於占用國家土地的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採用統一土地稅基本稅率——固定比例稅率。
附加稅的確定。根據納稅人經營環境和行業特點,計征附加稅。充分考慮納稅人經營環境和行業特點因素,並據以制定不同的經營效果係數作為附加(輔助)稅率,以土地稅基本稅為依據,計征土地稅附加稅。附加稅作為基本稅的重要補充,涉及到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土地收益分配機制以及部分甚至全部替代土地增值稅功能作用等方面。其中,經營效果係數的確定方法有經驗法、專家評估法、相關分析法等。為了確保土地稅附加稅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應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採用一種確定方法。經營效果係數的區間範圍不要定得過大,否則會顧此失彼,與稅收的公平、效率原則相矛盾。與經營環境相關性弱的加工製造業等行業的經營效果係數可定為零;相關性強的文化娛樂、商品流通業等行業的經營效果係數可定在0.5至2之間,但最多不超過2。
標準扣除額的確定。所謂標準扣除額是指對非生產經營用地納稅人,在其計征土地稅基本稅及附加稅的同時,依據一定的扣除標準作相應抵扣的稅款數額。對政府機關、軍隊、非盈利組織、醫療、教育、社會福利機構等占地可免徵土地稅基本稅和附加稅;對居民住宅、企業“三廢”治理及福利設施、環境綠化、非盈利性名勝古蹟、公園等占地,可採用土地價值比例法少征土地稅基本稅,免徵附加稅。
參考文獻:《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辦法探索》(《湖北財政研究》1994年第11期。作者:楊孟著);《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辦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構想》(《財會月刊》2009年第2期。作者:楊孟著);《土地使用稅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構想》(《湖南稅務》1993年第11期。作者:楊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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