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12月25日發布,自1994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12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1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征管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這次工商稅制改革是建國以來規模最大、範圍最廣泛、內容最深刻的一次稅制改革,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這次改革必將有力地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抓好《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國家稅務總局)
一、現行工商稅制的基本情況
我國現行工商稅制(不包括關稅和農業稅收)的基本框架,是在一九八四年利改稅和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後形成的。現行工商稅制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其它輔助稅種相配合,共有三十二個稅種,是一個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課徵的複合稅制。現行工商稅制突破了原計畫經濟體制下統收統支的分配格局,強化了稅收組織財政收入和巨觀調控的功能,基本上適應了十年來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但是,現行工商稅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特別是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在處理國家、企業、個人的分配關係和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方面,難以發揮應有的調節作用,其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
(一)稅負不平,不利於企業平等競爭。企業所得稅按不同所有制分別設定稅種,稅率不一,優惠各異,地區之間政策也有差別,造成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平;而流轉稅稅率是在計畫價格為主的條件下,為緩解價格不合理的矛盾設計的,稅率檔次過多,高低差距很大。目前產品價格已大部分放開,如不簡併、調整稅率,將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
(二)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犬牙交錯,很不規範。一些過高的稅率使企業難以承受,名目繁多的優惠政策又導致財政難以承受。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也用多種名義從企業徵收數量可觀的管理費、各種基金和提留等等。企業總體負擔偏重。
(三)中央與地方在稅收收入與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上,不能適應徹底實行分稅制的需要。
(四)稅收調控的範圍和程度,不能適應生產要素全面進入市場的要求。稅收對土地市場和資金市場等領域的調節,遠遠沒有到位。
(五)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稅制,矛盾日益突出。
(六)稅收征管制度不嚴,征管手段落後,流失較為嚴重。
(七)稅收法制體系尚不健全,沒有形成稅收立法、司法和執法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機制。
二、工商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工商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係,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
深化工商稅制改革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稅制改革要有利於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和加強中央的巨觀調控能力。要調整稅制結構,合理劃分稅種和確定稅率,為實行分稅制、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奠定基礎;通過稅制改革,逐步提高稅收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合理確定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分配比例。
(二)稅制改革要有利於發揮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和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實現共同富裕。
(三)稅制改革要有利於實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公平稅負是市場經濟對稅收制度的一個基本要求,要逐步解決目前按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區設定稅種稅率的問題,通過統一企業所得稅和完善流轉稅,使各類企業之間稅負大致公平,為企業在市場中進行平等競爭創造條件。
(四)稅制改革要有利於體現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和整體效益的提高。
(五)稅制改革要有利於稅種的簡化、規範。要取消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稅種,合併那些重複設定的稅種,開徵一些確有必要的開徵的稅種,實現稅制的簡化和高效;在處理分配關係的問題上,要重視參照國際慣例,儘量採用較為規範的稅收方式,保護稅制的完整,以利於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三、關於所得稅制的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調整、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實現公平競爭。企業所得稅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下一步再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2.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這個稅率水平與國際上基本接近。考慮到部分企業盈利水平低的實際情況,可以採取某些過渡性的照顧措施。
對金融和保險業的所得稅徵稅辦法仍按原規定辦理。
3.用稅法規範企業所得稅前的列支項目和標準,改變目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從屬於企業財務制度的狀況,穩定和拓寬稅基,硬化企業所得稅。
4.取消“國營企業調節稅”和向國有企業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5.《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施行以後,企業貸款利息進入成本,折舊加速,為企業還貸提供了相當一部分資金來源,再加上其它一些政策,使企業稅後還貸能力大為增強。為此,要在統一企業所得稅的同時,建立新的規範化的企業還貸制度。
6.統一企業所得稅後,應改變現行承包企業所得稅的做法。
(二)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方案已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本原則是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為此,個人所得稅主要對收入較高者徵收,對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把原來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統一起來。
2.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按照對基本生活費用不徵稅的國際慣例,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月扣除額定為人民幣八百元。中外籍人員實行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後,對外籍人員要規定附加減除標準,具體數額和適用範圍由國務院確定。
3.對應稅項目進行了適當調整,主要是增加了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4.根據我國實際,參照開發中國家和周邊國家的情況,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實行5%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5%到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負水平與企業所得稅大體相同;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四、關於流轉稅制的改革
流轉稅制改革是整個稅制改革的關鍵。現行流轉稅制包括增值稅、產品稅和營業稅三個稅種,大部分工業生產領域徵收增值稅,少數工業產品(煙、酒、電力、石化、化工等)徵收產品稅,營業稅主要在商業和其他第三產業徵收。
改革後的流轉稅制由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組成。在工業生產領域和批發零售商業普遍徵收增值稅,對少量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對不實行增值稅的勞務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新的流轉稅制統一適用於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取消對外資企業徵收的工商統一稅。原來徵收產品稅的農、林、牧、水產品,改為徵收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
流轉稅的改革要體現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則,總體稅收負擔將基本保持現有水平。
(一)增值稅。
1.對商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全面實行增值稅,對絕大部分勞務和銷售不動產暫不實行增值稅。
2.增值稅稅率採取基本稅率再加一檔低稅率和零稅率的模式。按照基本保持原稅負的原則,並考慮到實行價外稅後稅基縮小的因素,增值稅的基本稅率擬定為17%(相當於價內稅率14.5%);低稅率擬定為13%(相當於價內稅率11%),低稅率的適用範圍包括基本食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等;出口商品一般適用零稅率。
3.增值稅實行價外計征的辦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稅稅金的商品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增值稅。
4.實行根據發票註明稅金進行稅款抵扣的制度。零售以前各環節銷售商品時,必須按規定在發貨票上分別註明增值稅稅金和不含增值稅的價格。為了適應我國消費者的習慣,商品零售環節實行價內稅,發票不單獨註明稅金。
5.對年銷售額較少、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納稅人,實行按銷售收入全額及規定的徵收率計征增值稅的簡便辦法。
6.改革增值稅納稅制度。對增值稅的納稅人進行專門的稅務登記,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立對納稅人購銷雙方進行交叉審計的稽查體系和防止偷漏稅、減免稅的內在機制。
7.外資企業廢除工商統一稅,統一實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後,稅收負擔將發生一些變化。有些企業稅負與改革前持平,有些企業稅負稍有下降,有些企業稅負有所提高。為了保證我國對外開放政策和涉外稅收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對部分企業稅收負擔提高的問題,要採取妥善辦法加以解決。具體辦法是,凡按改革後稅制計算繳納的稅款比改革前增加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採取年終一次或全年分次返還的辦法。照顧時間以契約期為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九九八年。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後新批准的外資企業,一律按新稅法規定的稅負納稅。
(二)消費稅。
原來徵收產品稅的產品全部改為徵收增值稅後,將有不少產品的稅負大幅度降低。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體現基本保持原稅負的原則,同時考慮對一些消費品進行特殊調節,將選擇少數消費品在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徵收消費稅。消費稅的徵收品目有十一個,主要包括煙、酒、化妝品、貴重首飾、機車、小汽車、汽油、柴油等。消費稅採用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兩種徵收辦法、採用從價徵收辦法的,按不含增值稅稅金但含有消費稅稅金在內的價格和規定稅率計算徵收消費稅。
(三)營業稅
改革後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等,稅率為3%;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稅率為5%;娛樂業的稅率為5%至20%。
從事上述營業、轉讓、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其營業額和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五、關於其它稅種的改革
(一)資源稅。
目前資源稅只對部分資源產品和部分資源開採企業徵收,徵稅範圍窄,稅負偏低。為了完善我國對資源產品徵稅的制度,改革後資源稅的徵稅範圍將包括所有礦產資源,徵稅品目有煤炭、原油、天然氣、鐵礦石和其他黑色金屬礦原礦、鋁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非金屬礦原礦和鹽。配合增值稅的改革,適當調整稅負。
資源稅實行分產品類別從量定額計算徵稅的辦法,設定有上下限的幅度稅額。同類資源產品開採條件不同的,稅額也不相同。
(二)土地增值稅。
通過開徵土地增值稅,對房地產交易中的過高利潤進行適當調節。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的交易環節,對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徵收。房地產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價款、對土地進行開發的成本和費用、建造商品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費用、銷售稅金等。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檔累進稅率,房地產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超過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三)證券交易稅。
把現在對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的辦法,改為徵收證券交易稅。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為了便於銜接,開徵證券交易稅擬緩一步出台。
(四)城鄉維護建設稅。
為了體現享用市政設施與納稅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城鄉維護建設稅由現行按流轉稅額附加徵收改為以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改變現行不太合理的稅率結構,稅率為市區0.6%,縣、鎮0.4%,市區、縣、鎮以外0.2%,使其成為地方稅體系中的骨幹稅種之一。現在不繳納城建稅的外資企業,也應成為城建稅的納稅人。
(五)土地使用稅。
適當提高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擴大徵收範圍,適當下放管理許可權。
(六)其它進行調整的稅種。
一是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二是將特別消費稅併入起特殊調節作用的消費稅,鹽稅併入資源稅;三是取消對外資企業、外籍人員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統一實行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並將現在偏低的稅率和稅額適當調高;四是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五是開徵遺產稅。
改革後我國工商稅制中的稅種將由三十二個減少到十八個,稅制結構趨於合理,並初步實現高效和簡化。
六、稅收征管制度的改革
上述改革實施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稅制體系將初步形成。與此同時,必須推進稅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徹底改變目前征管制度不嚴密、征管手段落後的局面,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學、嚴密的稅收征管體系,以保證稅法的貫徹實施,建立正常的稅收秩序。
(一)普遍建立納稅申報制度。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是履行納稅義務的首要環節,建立納稅申報制度有利於形成納稅人自我約束的機制,增強公民納稅意識,是稅務機關實施有效征管的一項基礎工程。納稅申報制度建立以後,對不按期申報的,不據實申報的,均視為偷稅行為,要依法嚴懲。
(二)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應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辦稅的制度,使其逐步成為稅收征管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
(三)加速推進稅收征管計算機化的進程。國際經驗證明,在稅收征管中採用電子計算機等先進技術手段,是建立嚴密、有效的稅收監控網路的必由之路,也有利於降低稅收成本。鑒於我國零星分散的納稅人較多,計算機管理基礎較差,可以考慮先從城市、從重點稅種征管的計算機化做起,逐步形成全國性的、縱橫貫通的稅收征管計算機網路。
(四)建立嚴格的稅務稽查制度。普遍推行納稅申報和稅務代理制度以後,稅務機關的主要力量將轉向日常的、重點的稅務稽查,建立申報、代理、稽查三位一體的稅收征管格局,同時輔之以對偷逃稅行為進行重罰的辦法。
(五)適應實行分稅制的需要,組建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
(六)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稅收基本規範。當前特別需要強調: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徵稅;稅收必須按稅法規定依率計征,不得“包稅”和任意改變稅率;一切銷售收入都必須徵稅,以保證稅基不被侵蝕;應從價計征的稅收必須從價計征,取消目前對某些行業提價收入不徵稅的政策;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外,各級政府及各部門都不能開減免稅的口子。
(七)中央稅和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八)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加快完成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程式;逐步建立稅收立法、司法和執法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機制。
上述措施實施後,我國稅務行政管理將形成法規、徵收、稽查和複議訴訟四條線並重,相互協調製約的新格局。
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將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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