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人事統計工作實施辦法

《計畫生育人事統計工作實施辦法》在1991.06.21由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人事統計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1.06.21
  • 實施時間:1991.06.21
為加強計畫生育系統人事工作,全面掌握計畫生育機構和人員狀況,充分發揮計畫生育統計監督作用,為各級領導部門決策提供依據,決定從1991年起在全國計畫生育系統進行人事統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一、人事統計工作的任務
1.根據計畫生育工作和幹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並實施全國各級計畫生育機構和人員的定期統計報表制度,對反映計畫生育系統機構和人員現狀及其發展變化的情況進行指令性統計。
2.根據需要可進行計畫生育系統內部的專題人事統計調查。
3.逐步建立、健全全國計畫生育系統人事管理信息系統資料庫。
4.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計畫生育系統人事統計資料和人事統計分析報告。
二、人事統計的對象
1.全國縣(含縣)以上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及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機構。
2.全國計畫生育系統內所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其他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和人員不屬於人事統計的對象。
三、人事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
1.計畫生育人事統計工作由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規劃統計司組織領導,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人事司協助進行。
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事統計方案的設計、數據處理軟體的編制、省級人員的培訓。其中國家計生委人事司負責填寫表格及建立帳卡的培訓,國家計生委規劃統計司負責數據處理軟體的培訓。
2.省及以下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的人事統計工作由統計部門負責組織領導,人事部門積極給予協助。
省及以下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員培訓、組織填表、建立帳卡、硬體配備、數據錄入、匯總分析、內容變更等。其中填寫表格及建立帳卡的培訓工作由各級計生委人事部門負責;計算機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各級計生委統計部門負責。
3.人事統計工作中的培訓均採取逐級培訓的方法,即國家培訓省級,省級培訓地級,地級培訓縣級。
4.縣及以上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人事部門或人事幹部負責填寫本委和所屬二級機構的《單位總情況登記表》。
5.《計畫生育幹部登記卡》由本人填寫,縣級及以上各計畫生育單位的人事部門或人事幹部負責審核,無誤後再根據卡片內容填表說明和代碼表中的代碼填寫《計畫生育幹部登記表》。
填好的《計畫生育幹部登記卡》,縣以下的(含縣)由縣級計生委人事部門保存,縣以上的由本單位人事部門保存。
6.對於有數據處理能力的單位,人事部門填好登記表後交本級計生委或本單位統計部門進行數據處理。數據錄入完畢後,須將計算機軟碟報上一級計生委統計部門;數據處理完成後,須將處理結果送同級人事部門。
對於沒有數據處理能力的單位,人事部門填好登記表後交上一級計生委統計部門進行數據處理,待統計部門將數據處理完畢,再將處理結果返回到下一級計生委人事部門。
在數據處理過程中,如發現填表錯誤應將錯誤表格退回人事部門進行修改。人事部門有責任積極支持統計部門進行數據處理工作。
四、人事統計的時間要求和變更內容
1.人事統計工作從1991年8月開始進行首次登記,今後每半年進行一次變更登記。
2.每年1月15日及6月15日前,縣及以上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人事部門或人事幹部將本委及所屬二級機構半年中編制數和實有人數的變化情況填入《單位總情況登記表》,縣級及以上各計畫生育單位的人事部門將半年中人事變動情況填入《計畫生育幹部登記表》,並送統計部門錄入計算機。對於新調入的人員要填寫登記卡片和登記表中的全部內容;原有人員有內容變更的,應在本人舊卡片上進行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內容填在上報的登記表上;調出、死亡和辭(離)職的取消其卡片,並填在上報的登記表上。未變動的不填。
3.每年2月15日前,各省計生委統計部門應把上一年人事統計的數據盤上報國家計生委規劃統計司,各省內的報盤時間由各省自定。
4.每年2月28日前,各省計生委統計部門與人事部門應對上一年人事統計的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將人事統計報表隨計畫生育統計報表一起上報國家計生委規劃統計司,將人事統計分析報告上報國家計生委人事司。
五、人事統計工作的經費
人事統計工作的各項經費由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的事業經費列支,並列入每年統計事業費基數。
六、人事統計工作的要求
1.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應加強對人事統計工作的領導,要認真挑選參與人事統計工作的人員,並對他們進行有關的培訓;要保證人事統計工作必要的經費和設備;要積極解決人事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要定期檢查和督促人事統計工作,關於使用人事統計數據。
2.計畫生育人事統計是計畫生育人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黨和國家有關人事工作的規定和程式,嚴肅、認真、準確地做好人事統計工作。任何參與人事統計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嚴守紀律,不得泄漏人事統計的數據和內容。
3.計畫生育人事統計是計畫生育事業統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必須嚴格遵守《統計法》和《計畫生育統計實施辦法》的規定,實事求是地填寫和上報統計數據,不得虛報、瞞報、假報和遲報統計數據。
4.對於違犯《統計法》和《計畫生育統計實施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者應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七、附則
1.本辦法解釋權在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
2.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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