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區屬各企事業單位,各派駐機構:
《觀山湖區加強基層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8月3日
觀山湖區加強基層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自2012年12月建區以來,觀山湖區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工作不斷深入,鄉(鎮)、社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由於沒有行政執法處罰權,城市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矛盾突出。按照築城管委專議〔2015〕1號檔案中“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夯實基層,實施扁平化管理”的要求,為著力解決好鄉(鎮)、社區城市管理力量薄弱、無行政執法處罰權等問題,合理利用和調配人力資源,實現工作重心下移,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和專業隊伍的主觀能動性,規範基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該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建設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先行區的戰略部署,緊緊圍繞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堅持依法行政、以人為本、文明執法、親民執法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積極探索適應當前形勢變化發展的城市管理新機制,以區、鄉鎮(社區)、村(局)三級聯動管理制度為載體,強化屬地管理,提升我區基層城市管理水平,切實改善城市市容環境秩序,共同打造靚麗和諧的觀山湖區。
二、基本原則
(一)重心下移、屬地管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
(二)責權統一、分工明確;
(三)責任落實、提高效能;
(四)加強監督、強化建設。
三、工作範圍和職責
(一)工作範圍
1. 區城管局向各鄉(鎮)、社區派駐中隊,原負責的金陽大道、觀山路、林城路、雲潭路、長嶺路、北京西路、金朱路、東林寺路、金清大道、賓陽大道等10條城市主幹道及周邊次幹道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綜合執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屬地鄉(鎮)、社區負責;各鄉(鎮)、社區負責行政管轄範圍內主次幹道、背街小巷、樓群院落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秩序等綜合城市管理工作。
2. 區城管局及所屬事業單位,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實際,按照格線式管理模式,在全區各路段和片區明確管護責任人員或片長,並提供責任人或片長的聯繫方式,積極主動配合鄉(鎮)、社區及派駐中隊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1. 鄉(鎮)、社區:負責統籌安排本轄區內派駐中隊日常城市管理工作;負責解決派駐中隊的辦公場所、庫房和必要的辦公設備;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等綜合城市管理工作。
2. 區城管局及所屬事業單位: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組織、調配、督促和考核全區城市管理工作,與各鄉(鎮)、社區“同責任、同考評、同排名”;負責監督、指導、配合各鄉(鎮)、社區派駐中隊的隊伍建設及常規管理工作,區城管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月度排名和年度考核參照各鄉(鎮)、社區的綜合平均分數。區城管局領導班子、黨組成員及相關科室和派駐中隊對鄉(鎮)、社區實施分片包保,月度排名和年終考核根據所包保的各鄉(鎮)、社區的綜合考核和排名進行內部評比和排名。
負責協助並指導社區做好城市主幹道的城市市容環境和秩序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金陽客車站和火車北站等重點區域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渣土運輸、渣土消納場、工地文明施工等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各派駐中隊的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並對一般程式案件進行審查;負責對綜合執法工作的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負責重大接待、重要檢查、大型拆違等活動中執法力量的組織和統一調度;負責開展全區範圍內的城市綜合執法督查工作和機動應急處置工作。
負責全區城市主要道路的保潔工作和環衛設施的管理維護,負責組織開展重大接待和活動環境衛生突擊清掃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協助鄉(鎮)、社區開展背街小巷、樓群院落的環境衛生及垃圾清運工作;配合各鄉(鎮)、社區對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環衛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為方便開展我區範圍內單位、門面、商店、工地、樓盤等垃圾有償服務費的收繳工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由區環衛所將費用收繳工作職權委託給各鄉(鎮)、社區,收繳的費用全額上繳區財政,區財政向各鄉(鎮)、社區撥付專項工作經費。
負責對全區城市主要道路、橋樑、隧道、排水、地下人行通道、路燈、亮麗工程等市政道路設施的管理及維護;負責指導、監督、協調鄉(鎮)、社區管轄的背街小巷、樓群院落非市政公共管網的管理維護工作。協助、指導各鄉(鎮)、社區對破壞市政道路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
負責全區城市主要道路公共綠化、景觀設施的管理及維護;協助鄉(鎮)、社區對背街小巷、樓群院落等非城市公共綠化及景觀設施開展管理和維護工作,並進行監督、指導;協助、指導各鄉(鎮)、社區對破壞公共綠化、景觀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
四、隊伍建設
(一)充實和完善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派駐屬地專業中隊建制,即每個新建社區成立一支城市綜合執法專業隊伍
整合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及各鄉(鎮)、社區現有城市管理工作人員,充實和完善屬地各鄉(鎮)、社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隊,在確保大隊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的基礎上,整合調配大隊現有人員、裝備、車輛,綜合考慮各鄉(鎮)、社區管轄面積、管理難度等因素,以派駐中隊形式將執法人員、協勤人員、執法裝備、車輛等分配派駐到各鄉(鎮)、社區,充實各鄉(鎮)、社區基層力量。具體設定如下:
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在原機構建制基礎上新增九個下派社區中隊,即:火車北站中隊、西南國際商貿城(西客站)中隊、渣土中隊、世紀城中隊、碧海中隊、會展城中隊、新世界中隊、逸景中隊、金華園中隊。
(二)派駐社區中隊人員、裝備及車輛配置
綜合考慮各鄉(鎮)、社區管轄面積、管理難度等因素,向每個鄉(鎮)、社區派駐執法隊員、協勤隊員。派駐社區中隊工作所需的取證設備、對講設備、執法裝備和車輛等由區城管局根據現有實際情況統一調整、配備。
(三)派駐鄉(鎮)、社區中隊的管理
1. 鄉(鎮)、社區負責安排派駐中隊的日常工作和隊伍管理(遇重大接待任務和大型檢查、大型拆違,必須服從區委、區政府和主管單位的統一調動和指揮)。下派隊員組織人事關係按原渠道不變;派駐中隊的日常工作考核實施雙重管理,以鄉(鎮)、社區考核為主,區城管局考核為輔。
2. 每年年終考評,鄉(鎮)、社區可根據自身實際對派駐人員實行綜合考評,對派駐人員的實際績效獎勵部分參照所在屬地標準予以補足。
3. 區城管局每月根據派駐中隊和鄉(鎮)、社區簽署的意見撥付相關人員經費,由鄉(鎮)、社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區城管局下派的協勤人員薪資標準參照“區聘”一類人員的標準執行和撥付。
4. 區城管局按照車輛和相關設備的使用配比,將相關經費劃轉鄉(鎮)、社區,執法車輛和相關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由鄉(鎮)、社區負責(註:必須嚴格依照規定滿足派駐中隊的正常使用,不得挪著他用,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不得使用)。
(四)基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規範
為保證規範化管理,維護綜合執法和城市管理的嚴肅性, 派駐到各鄉(鎮)、社區的綜合執法隊員必須著統一制式服裝上崗履職。執法車輛應按照規定張貼統一標識標誌及編號。派駐到各鄉(鎮)、社區的城管協勤隊員和社區原有城管隊員著城管協勤制服,著裝人員的基本情況及編號應向區城管局進行報備。正式隊員調離和協勤隊員離職後,應上報註銷名單。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貴陽市城市綜合執法人員“五不準”規定》、《貴陽市城市綜合執法規範用語規定》、《貴陽市城市綜合執法隊伍著裝管理暫行規定》、《貴陽市城市綜合執法準軍事化管理辦法(試行)》,協勤人員應遵守《貴陽市城市綜合執法隊伍協勤人員及城市管理臨時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從事基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正式人員、協勤隊員、鄉鎮幹部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並接受區委、區政府和主管單位的監督。
(五)派駐鄉、鎮和社區中隊執法文書及罰款票據管理
1. 派駐社區中隊的所需執法文書由區城管局負責發放,執法文書必須由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簽發。
2. 罰款票據由區城管局負責向區財政局領取,並發放給派駐中隊。由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制定管理細則,按管理細則要求,定期與各派駐中隊結算後報區財政局。
五、培訓、監督、考核
(一)區城管局每年組織不少於一周的集中培訓,培訓對象主要是從事城市管理工作的所有正式人員和協勤人員,培訓內容包括:城市管理相關法規學習、廉政警示教育、軍事和體能訓練等。
(二)區城管局組織專業知識考核,由各鄉(鎮)、社區負責派駐人員的日常工作考核,並列入年終考評。
(三)區城管局根據區城管委制定的績效考核標準,結合市(區)創衛辦、創模辦、文明辦、農整辦、控拆辦及城管聯動快處平台等綜合考評分值對各鄉(鎮)、社區城市管理常態化工作進行督查考核,考核內容列入區城管委年終考評範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相關部門以及各鄉(鎮)、社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確保工作落實、人員落實。
(二)理順關係,明晰權屬。執法機制調整後,要進一步明確下列關係:一是派駐中隊與鄉(鎮)、社區的關係。派駐中隊的日常工作接受鄉(鎮)、社區管理,按照鄉(鎮)、社區的統一安排,結合轄區具體情況開展日常工作,並接受鄉(鎮)、社區的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鄉(鎮)、社區可依據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二是派駐中隊與大隊的關係。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對各派駐社區中隊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質量有監督、建議和考核權,根據轄區具體情況,定期和不定期地提出對轄區市容環境整治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加強應急機動和處突隊伍的建設,對鄉(鎮)、社區範圍內發生的突發性事件督促整改和及時處置;四是新的執法體制與區委、區政府實施的“格線化管理”的關係,嚴格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