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山湖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觀山湖區政府決策事項督辦規定》的通知

觀山湖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觀山湖區政府決策事項督辦規定》的通知是2015年6月29日《觀山湖區政府決策事項督辦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自身職責和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觀山湖區政府決策事項督辦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自身職責和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6月29日
觀山湖區政府決策事項督辦規定
為健全完善政府督辦工作制度,推動區政府決策事項落實的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管理,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督辦事項
(一)市政府常務會和市長辦公會議定事項(涉及觀山湖區部分)。
(二)市政府工作報告(涉及觀山湖區部分),區政府工作報告和區政府制定出台的各類重要檔案。
(三)區政府領導在區政府常務會、區長辦公會、區政府專題會等各類會議上議定的需要辦理並反饋落實情況的事項。
(四)區政府領導在相關檔案、資料上作出的需要辦理並反饋落實情況的批示。
(五)區政府領導在調研、視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時作出的需要辦理並反饋落實情況的要求。
(六)區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需要辦理並反饋落實情況的事項。
二、責任分工
區政府辦公室、區督辦督查局是區政府決策事項的督辦主體,根據決策事項涉及的內容,嚴格按照分類管理、分類督辦的要求開展督辦工作。原則上,區長交辦的工作,由區督辦督查局牽頭督辦,區督辦督查局、區政府辦公室各業務科室分別建立台賬跟蹤落實情況;副區長交辦的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各對口業務科室負責督辦,並建立台賬跟蹤落實情況。區長直接交給副區長的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各對口業務科室納入副區長交辦工作督查範疇。根據工作需要,副區長交辦工作若確需由區督辦督查局牽頭督辦的工作,應經區政府區長簽批同意。區政府辦公室、區督辦督查局責任分工詳見附屬檔案1。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台賬。
1. 區長在區政府常務會、區長辦公會(請區督辦督查局全程參會)上交辦的工作,由區督辦督查局根據會議安排組織督辦。
2. 區長在專題會、專題調研等交辦的工作,由承辦的區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將區長的有關安排進行整理,並經區政府辦分管領導審核後,1個工作日內交區督辦督查局組織督辦,並同時由區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建立台賬進行跟蹤。
3. 區長通過檔案、資料等做出的批示,具體交辦給副區長(區政府辦分管領導)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具體業務科室按照副區長(副主任)交辦事項進行跟蹤督辦;具體交辦給各鄉鎮(社區)及區直有關部門的,由區政府辦公室1個工作日內將領導批示,分別轉給區督辦督查局和區政府辦公室相關業務科室,由區督辦督查局牽頭督辦,區政府辦公室業務科室同步建立台賬跟蹤。
4. 副區長交辦的各項工作,原則上由區政府辦公室相關業務科室牽頭進行督辦,並建立台賬進行跟蹤;涉及重點工作、重大事宜的,經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同意後,可交由區督辦督查局督辦。
(二)切實跟蹤督辦。督辦主體按照督辦時限要求,第一時間下達督辦通知至承辦單位,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通過電話催辦、實地查看、明察暗訪等方式督促承辦單位推動工作落實。區督辦督查局應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編髮《督查專報》專報區長,並抄送有關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區政府辦公室應及時將督辦情況向分管副區長報告。
(三)積極調度協調。督辦主體要掌握決策事項推進情況,及時發現並幫助協調解決貫徹落實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承辦單位如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不能辦結的,應以書面形式如實予以說明。對敷衍塞責、推諉扯皮、落實不力的承辦單位,督辦主體可按照有關規定對承辦單位負責人提請約談。
(四)全面匯總反饋。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督辦督查局在跟蹤督查的基礎上,應認真填報《區長(副區長)批示(交辦)工作督辦跟蹤落實台賬表》,並實行銷號管理。區政府辦公室各業務科室,每半月要主動同區督辦督查局對接一次,及時互通情況,確保信息對稱。每月28日前,區督辦督查局應將《區長批示(交辦)工作督辦跟蹤落實台賬表》中當月交辦和正在辦理的事項報區政府辦主任審閱;區政府辦公室各業務科室應將《副區長(副主任)批示(交辦)工作督辦跟蹤落實台賬表》中當月交辦和正在辦理的事項報分管副區長、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審閱,並送區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科匯總後報區政府辦主任審閱。
(五)認真回訪複查。督辦主體根據工作需要,通過“聽、看、查、問”等方式,有選擇性地開展實地回訪複查,核實承辦單位落實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向有關區領導反饋。
(六)納入目標管理。在督查工作中,承辦單位未嚴格按照時限及要求落實區政府決策事項的,督辦主體要做好備案,並將其作為執行力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承辦單位年度目標考核,並報區委組織部作為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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