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傳統建築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傳統建築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是2009年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族傳統建築的保護,建設民族特色鮮明的城鎮和村寨,根據《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傳統建築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州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西雙版納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磨憨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景洪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管委會)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州、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行使區管委會轄區內民族傳統建築保護的有關管理職責。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每2年對在民族傳統建築保護、研究、技術推廣、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審批
第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和旅遊小鎮的特色(風貌)專項規劃,並報州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鎮的特色(風貌)專項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州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管委會轄區內的特色(風貌)專項規劃由相應的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州人民政府審批;掛牌保護村寨的特色(風貌)專項規劃由區管委會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管委會審批,並報州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掛牌保護村寨的特色(風貌)專項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州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城鎮、村寨的特色(風貌)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鎮特色(風貌)專項規劃,在報州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縣(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屬省級歷史文化名鎮、省級旅遊小鎮的,應當先報省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集鎮特色(風貌)專項規劃,在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掛牌保護村寨的特色(風貌)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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