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82402
- 發布文號:自治區政府令第42號
【發布文號】自治區政府令第42號
【發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2001-12-1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主席 列確
2001年12月13日
西藏自治區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七)文物古蹟保護單位重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由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轄區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做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應當由專人負責,認真落實;
(二)實行安全目標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並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
(三)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轄區容易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四)制定本轄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急處理預案經主要領導人簽署後,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五)組織有關部門對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以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處理善後工作,並迅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重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政府可根據需要,將重大事故有關情況通報當地駐軍(武警),請求駐軍(武警)參與事故搶險或者給予必要的支援;
(七)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研究、部署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二)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立即採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進行行政審批(包括特許、許可、認可、核准、登記),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准,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完成,並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90天。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的意見。
中國小校違反前款規定,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對有關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對有關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