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705
- 發布文號:第19號
- 發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8年9月1日
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依法加強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現場檢查和監督管理。
(一)爐灶應當使用型煤或者其他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燃煤爐灶應當配裝消煙除塵器,排放的煙塵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飲食企業應當設定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用的煙囪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當按照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原則而設定;
(三)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不得在商業區步行街和市區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門窗附近設定空調散熱裝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應當設定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需將污水直接排入周圍地表水體的,必須採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許可後,方可排入;
(七)固體廢棄物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堆放在固定容器中,並妥善處置、清運,防止二次污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企業登記申請和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要求企業就污染及防治情況作出說明,對可能存在的污染或已存在的污染,應當及時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排放污染物註冊許可證》所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註冊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對公民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四)、(五)、(六)項規定的,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申報或審驗,並對公民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逾期未繳或者拒絕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除按有關規定追繳排污費、超標排污費和滯納金外,對公民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對公民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嚴重污染環境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產生污染的設施。
複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