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在1995.06.16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16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郊區農村除外)、縣屬建制鎮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南京市環境保護局是本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轄區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文化、衛生、公安、市容、交通、城建、商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灶具應當採用燃油、燃氣或型煤等清潔燃料燃燒,不得原煤散燒;
(二)採用先進的燃燒設備及相應的消煙除塵、除油設備,並設定專門的排煙、排氣煙囪(筒)。煙囪(筒)的高度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煙塵、廢氣;
(三)興辦飲食娛樂企業和排放噪聲的加工、修理企業,必須採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其界外噪聲應當符合當地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在居民住宅附近,特別是居民住宅樓內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企業、機動車修配廠及其他超標準排放噪聲的加工廠;
(四)使用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發出高大聲響,影響、干擾周圍居民工作和休息;
(五)不得在街道兩旁直接面向行人處或居民門窗附近設定空調散熱裝置,造成噪聲和熱輻射等環境污染;
(六)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不得在無排水管網處興辦排放污水的飲食服務企業。
飲食服務企業排放污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污水排放城市排水管網的,應當設定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污水直接排入周圍水體的,應當採取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部門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市或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有污染物排放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提交經市或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
第八條 有污染物排放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執行有關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的管理規定,定期、如實地向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九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業務秘密。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生產或使用,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準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徵收兩倍以上的超標準排污費外,責令其停止生產,並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許可權。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由其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對阻礙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包括賓館、飯店、餐廳、商店、歌舞廳、浴室、洗染店、照相館、理髮室等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維護法制統一,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對《南京市廢金屬管理辦法》等18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十六、《南京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興辦飲食娛樂企業和排放噪聲的加工、修理企業,必須採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其界外噪聲應當符合當地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在居民住宅附近,特別是居民住宅樓內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企業、機動車修配廠及其他超標準排放噪聲的加工廠。在城市居住區、居住小區內新建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套的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生活、消費、娛樂等公共服務設施,與相鄰最近的居民住宅邊界的直線距離不得小於三十米。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全體同意。
2、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五)項和第八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設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3、刪除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