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瀋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在1998.04.13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13
  • 實施時間:1998.04.13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業是指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賓館、飯店、冷飲經營場點、旅店、歌舞廳、練歌房、遊樂場、錄像放映廳、音像製品經營場點、洗染店、美容院、理髮店、洗頭房、浴池等單位。
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商、公安、城建、文化、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安裝吸收油煙、異味的設施,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排放高度和位置的確定,應當以不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為原則;
(二)凡使用1噸/ 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及各種爐灶的,必須使用清潔燃料,嚴禁原煤散燒;
(三)在居民區和居民樓內不得興辦產生惡臭、異味、噪聲污染的各種飲食娛樂服務場點。對原有場點必須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嚴禁進行露天燒烤經營活動;
(五)使用音響器材的,必須符合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七)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其它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娛樂服務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保證原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閒置原有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和閒置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准。
第七條 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變更登記時,應同時提交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和承諾,工商部門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排放污染物必須定期向市、區、縣(市)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申報。
第九條 排放污染物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條 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市、區、縣(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在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項,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並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閒置防治污染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由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對經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加倍徵收超標準排污費外,視其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第十九條 對阻礙環保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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