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5年2月27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5.02.27
  • 實施時間:2015.02.27
(2015年2月27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中的“農業”修改為“農牧”,“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物價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對餐廚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保證治理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運輸處理,或者將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垃圾收集。
五、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處置能力應當大於100噸/日”。
六、在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不得使用未經處理的餐廚垃圾餵養畜禽。”
七、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活動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第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未經處理的餐廚垃圾餵養畜禽的,由農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十、在第三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活動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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