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是西寧市人民政府為適應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維護正常的客運秩序、保障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5-31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寧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議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西寧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一)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實行統一規劃,依法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二)對申請開業的經營者進行審批,核發經營許可憑證、營運憑證;
(三)對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
(四)處理乘客投訴;
(五)依照規定收取費用,發放和管理客運出租汽車收費票據;
(六)對客運出租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服務。
物價部門制訂客運出租汽車收費標準、辦法;稅務部門統一監製車費票據。
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和交通安全。
技術監督部門管理客運出租汽車的計價器。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客運出租汽車站點的統一規劃和建設,在乘客比較集中的車站、機場、飯店、賓館、商業區以及新建住宅區等公共場所,設定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站點和臨時停車點。
(一)符合車型要求的新車或達到一級車況要求的在用車,並有效的行駛證件;
(二)有相應的資金、設施、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駕駛員須經本市出租汽車職業培訓。
(一)有符合車型要求的新車或達到一級車況要求的在用車,並有有效的行駛證件;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三)駕駛員須經本市出租汽車職業培訓。
聘用的駕駛員應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者持經營許可憑證到工商、稅務、公安、保險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由公共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營運憑證。
歇業的,應向工商部門繳銷營業執照,由稅務部門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停業的經營者復業時,應到公共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復業手續。
(一)車頂安裝客運出租汽車標誌燈,裝置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誌;
(二)車身兩側明顯部位標明所屬企業名稱、出租標誌和監督電話號碼;
(三)安裝經檢定合格的計價器;
(四)車內規定位置設有收費標準、車公里租價表、計價器有效合格證;
(五)消防、安全設施符合客運出租要求;
(六)按規定的里程和時間對車輛進行強制技術維護。
經營者和駕駛員應恪守職業道德,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準點、安全、文明的服務,對老、弱、病、殘、孕婦及急需救治的人員優先供車。
車費票據中包括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費。
營運車輛易主,應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營運憑證應按規定審驗。
非本市市區車輛,不得從事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區的客運出租經營。
(一)攜帶有效的營運資格證件;進站營運時服從統一調度。
(二)按合理的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三)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或規定的標準收費,並開具車費票據;不得擅自調整、拆卸計價器。
(四)無人租乘時應顯示空車待租標誌,不得拒載乘客。
(五)遵守交通規則,車輛停放必須在設定的營運站點、臨時停車點和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路口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六)乘客遺失在車上的物品,應設法及時歸還失主或上交所屬企業,並及時報告市公共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七)嚴禁利用計程車運載違禁物品、贓物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應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和國家違禁物品乘車;
(二)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要求;
(三)醉酒者、精神病和重病患者乘車,須有人監護;
(四)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或規定的標準支付租車費;
(五)不得向車內外亂扔廢棄物,污損車輛。
(一)租乘的汽車無計價器或不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不開具車費票據的;
(三)租乘的汽車在基價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任務的。
(一)未取得營運憑證從事客運出租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收入3倍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懸掛標誌、裝置和使用合格計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三)不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或規定標準多收費的,責令退還多收部分,並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四)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車費票據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五)偽造、塗改、轉讓經營許可憑證和營運憑證的,沒收或暫扣偽造、塗改、轉讓的憑證,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六)不按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手續或證件審驗的,處以100元罰款。
前款各項行為可單處,也可並處,但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其它違法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利用職權,索取和收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財物或將罰沒收入據為己有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造成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