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實施細則〉等23個政府規章的決定的通知》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9月23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經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3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管理,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種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及其相關配套用品和設備的安裝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室內裝飾業的主管部門。西安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裝飾辦)具體負責本市室內裝飾行業的監督和管理。
工商、建設、環保、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室內裝飾設計和施工的,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從事室內裝飾設計與施工。
第五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招標和投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市裝飾辦應當加強室內裝飾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裝飾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該項目工程資質的企業。裝飾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營業範圍和自身承擔能力進行經營,不得越級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轉包工程。
第八條 室內裝飾應當由具有室內裝飾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其設計應當安全、適用、經濟、新穎,符合規範。
第九條 室內裝飾工程施工手續,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外地室內裝飾企業來本市從事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的,應當持室內裝飾有關資料到市裝飾辦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室內裝飾不得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物結構的安全,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已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不得進行室內裝飾施工。
第十二條 室內裝飾施工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藝規程和質量規範,使用符合環保和消防安全規定的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裝飾材料不得進入裝飾市場。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施工現場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控制粉塵、廢棄物及噪聲。
第十四條 下列室內裝飾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政府投資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型公共設施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五條 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根據國家標準,通過對工程質量以及室內氡、甲醛、氨等的含量指標進行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市裝飾辦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市裝飾辦應當加強裝飾行業的職業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裝飾行業職工持證上崗和職稱評定工作。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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