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

2005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2006年4月18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用於規範市內裝飾的行為的法律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
  • 時間:2006年4月2日
  • 地點:西安市
  • 屬性:管理條例
綜述,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綜述

(2005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6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室內裝飾行為,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保證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室內裝飾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活動和監督管理的,均應遵守本條例。
軍事設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內裝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公共建築和家庭居室的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室內六面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等活動。
第四條 室內裝飾應當堅持保證質量、確保全全、美觀實用、節能節材、環境友好的原則。鼓勵室內裝飾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新型材料。
第五條 市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室內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下設的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市轄區、縣的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室內裝飾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室內裝飾從業資格
第七條 從事室內裝飾的裝飾企業、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配備相應的工程預決算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設計人員、施工管理人員,並有相應的註冊資本。
第八條 室內裝飾企業、設計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室內裝飾的裝飾企業、設計單位,每年應持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書及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到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備案。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應當定期公布備案的室內裝飾企業、設計單位名錄。
第三章 室內裝飾工程管理
第十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招標投標,依照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十一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室內裝飾技術規範、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
第十二條 室內裝飾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並使用統一的契約示範文本。契約示範文本,由市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對該文本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裝飾企業應當持書面契約、設計圖紙、相關資料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書,到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辦理施工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二)不得拆除、破壞承重牆體、梁、板、墩、柱等結構;
(三)需要拆改室內供暖、燃氣管道的,應當徵得供暖、燃氣管理機構同意;
(四)需要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作閉水試驗;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
(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保證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七)禁止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室內裝飾作業;
(八)裝飾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及清運。
第十五條 室內裝飾使用的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裝飾企業、裝飾人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環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裝飾材料。裝飾人依法享有室內裝飾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裝飾人指定裝飾企業和強行推銷裝飾材料。
第十六條 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裝飾人應當對室內環境質量、工程質量、消防安全進行檢測、驗收。檢測驗收合格的,方能使用。受委託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室內裝飾工程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為二年,自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下列室內裝飾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九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裝飾
第二十條 提倡家庭居室裝飾人選擇經註冊備案的裝飾企業承接室內裝飾。
第二十一條 家庭居室裝飾不適用辦理施工備案手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裝飾人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前,應當告知相鄰人。裝飾造成相鄰人的牆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飾人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屬裝飾施工方責任的,裝飾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樓梯間、消防通道、電梯間、單元入口處堆放廢棄物。禁止從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拋棄裝飾產生的廢棄物。
第五章 室內裝飾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室內裝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照法定程式,文明、公正執法。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檔案等。執法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飾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室內裝飾行業協會申請調解;
(三)向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裝飾契約中有仲裁約定的,按約定申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後,應當調查處理,7日內答覆投訴人;對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條件從事非家庭居室室內裝飾活動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裝飾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室內裝飾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裝飾項目造價2%至5%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施工備案手續擅自施工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施工手續,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時限和期間進行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作業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符合品質量標準要求和環保要求裝飾材料的,由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處不合格裝飾材料總額1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當事人處3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室內裝飾活動造成相鄰人、其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室內裝飾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西安市人民政府委託,就《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做以下說明,請審議: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室內裝飾行業起步於八十年代初期,進入九十年代後異軍突起,專門從事室內裝飾活動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游擊隊”到“正規軍”,其服務對象從公共建築到百姓家庭,以驚人的速度和規模迅猛發展。在發展過程中,我市根據《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規定》、《陝西省室內裝飾管理規定》(陝西省人民政府75號令)以及《西安市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管理規定》(市政發(2000)46號)、《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等規定,在裝飾企業的資格認證、裝飾市場的監督管理、家庭裝飾市場的規範、全面啟動人才培訓體系及招投標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在短短的十多年裡,全市裝飾企業已發展到1500家,從業人員達11萬人,專業設計人員超過2萬人,年裝飾工程量近60億元,年平均遞增15%以上。其創造的經濟價值已躍居多個輕工行業前列,為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被經濟界人士確定為與旅遊、教育一同拉動經濟成長的三大熱點之一,已成為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柱產業、朝陽產業。但是,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一些規定已不適用,一些規定正在做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實施室內裝飾行業管理工作中,原有的“資質管理”、“施工許可”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難以繼續使用,致使室內裝飾市場準入的主體資格及資質等級無法確定,也出現了室內裝修質量、違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裝飾工程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室內裝飾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了保證我市室內裝飾行業持續、穩定、健康地向前發展,制定出台一部有關室內裝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立法的法律、法規依據
起草《草案》的依據為2002年1月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75號令:《陝西省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規定》;中國輕工總會1996年9月發布的《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出台的“10項有害物質限量標準”;2001年10月1日頒布的《室內環境質量評價標準》。同時還借鑑了湖南、湖北、雲南、貴州、河南、呼和浩特等省、市的一些做法和經驗。
三、有關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主管部門
國家在1992年明確了室內裝飾主管部門是國家經貿委,2002年機構改革後歸到國資委。我市在2002年的三定方案中已經明確,建築裝飾由市建委管理,室內裝飾由市經委管理。我們的管理模式和省上的管理模式是一致的。也符合國務院關於裝飾管理分工的要求和中編辦的檔案規定,省編辦的劃定是室內裝飾由省工交辦管理,建築裝飾由建設部門管理。目前全國各地的主管部門歸口也不一樣,我市的管理模式與北京等城市是相同的。在起草《草案》時為了不影響法規的出台以及法規的穩定性,《草案》中沒有明確具體主管部門,在第四條規定:“市室內裝飾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室內裝飾行業的監督管理。”這樣規定即符合立法的要求,又不影響法規管理市場作用的發揮。主管部門的確定應當由政府決定,即使政府調整部門管理職能,也可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
(二)關於施工許可
為了對室內裝飾更好的加以管理,《草案》對施工設定了行政許可,在第八條規定了:“室內裝飾工程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應當持室內裝飾等級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書面契約及相關資料到市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三)關於質量監督
為了保證室內裝飾的設計符合消防要求以及質量監督機構能夠及時對室內裝飾的質量進行檢查和督促,《草案》第九條規定:“裝修單位在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應當將設計圖紙和資料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併到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檢驗手續。”
(四)關於施工要求
為了加強對室內裝飾施工過程中的管理,保證施工安全,《草案》在第十條規定了:“嚴格按照設計方案或者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方案或者圖紙;需要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作閉水試驗;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人員的安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期間有考試任務的學校周邊不得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活動;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堆放物料以及建築垃圾,裝飾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五)關於監理
為了保證重點工程項目室內裝飾工程的施工質量,《草案》對利用政府投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或者國家融資,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型公共設施,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等一些重點工程、大型公共設施的室內裝飾工程規定了應當實行監理。
(六)關於室內裝飾環保問題
為了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草案》第十五條把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質的裝飾材料的管理納入到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管理和市場管理,同時在第十七條中把對室內空氣品質檢測作為強制性措施加以規定。
(七)關於法律責任
為保障《草案》的規定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對違反《草案》規定的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性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委員們認為,為了規範室內裝飾行業,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制定一部有關室內裝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同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款提出了48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綜合性的意見28條。常委會之後,法制委組織市政府法制局、市經委室內裝飾辦、省人大法制委有關人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初稿)。11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40次會議,根據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財經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為使條例層次分明,並明確室內裝飾活動中各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權力責任的關係,將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室內裝飾從業資格、室內裝飾工程管理、住宅室內裝飾、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
二、在總則一章中,為使條例草案立法目的的表述更為完整,在條例草案第一條中增加了“規範室內裝飾行為”、“維護室內裝飾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內容。
鑒於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中未將管理者納入適用範圍,為此,將該款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活動和監督管理的,均應遵守本條例。”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條第一款。
鑒於條例草案中未設立立法原則的條文,為此,增加了“室內裝飾應當堅持保證質量,確保全全,美觀實用,節約能源,環境友好的原則。”“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新型材料”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條。
為明確室內裝飾行政主管部門和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機構的職責,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室內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條第一款。
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室內裝飾行業實行自律管理。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行業服務規範,提高行業服務質量。”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六條。
三、鑒於《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取消了“室內裝飾行業企業資質審查”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五條“從事室內裝飾活動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室內裝飾設計和施工”的規定不妥,但從事室內裝飾活動應當具備必要的條件,據此,將該條修改為:“從事室內裝飾的裝飾企業、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配備相應的工程預決算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設計人員、施工管理人員及固定的施工隊伍,並有相應的註冊資本。”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七條。
為明確裝飾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室內裝飾的裝飾企業、設計單位,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業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條。
為準確掌握全市室內裝飾企業、設計單位的數量,根據行政許可法關於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規定,將條例草案第八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室內裝飾的裝飾企業、設計單位,每年應持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書及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到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備案。”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條。
四、鑒於室內裝飾工程管理的有關程式和內容規定的不夠具體,為此,將條例草案第八條修改為:“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裝飾企業應當持書面契約、設計圖紙、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書及相關資料到市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住宅室內裝飾不適用前款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三條。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對室內裝飾的設計圖紙和資料未作審核的規定。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九條的規定刪除。
將條例草案第十條室內裝飾工程施工,應當遵守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條。並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改後分別作為該條的第二項、第三項。
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修改為:“室內裝飾使用的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裝飾企業、裝飾人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環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裝飾材料。”,並增加了“裝飾人依法享有室內裝飾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裝飾人指定裝飾企業和強行推銷裝飾材料”的規定,作為該條第二款。
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應當對室內環境質量、工程質量、消防安全進行檢測、驗收。檢測驗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受委託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條。
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中的保修期限改為一年,修改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七條。
增加了“室內裝飾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條。
五、為體現便民和有利於鄰里,對住宅室內裝飾作出了特別規定。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六、在室內裝飾監督管理一章中,對室內裝飾行政管理部門、室內裝飾業管理辦公室、執法人員、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權力責任、權利義務進行了規範。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七、在法律責任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關於法律責任設定的處罰標準,在執行中不好操作,應根據室內裝飾工程造價決定處罰幅度。根據委員的意見,對法律責任中的處罰標準和處罰幅度進行了修改、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共7章38條。11月28日,經報請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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