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法

《常德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法》已經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25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25日
  • 發布單位: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秩序,保障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是指室內裝飾用品的成套供應,環境設計和空間處理(包括室內裝修裝飾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以及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縣市工信局是室內裝飾行業的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和牆體材料革新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室內裝飾活動的行業監督與管理工作,指導室內裝飾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發展。
發改、財政、住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城管、人社、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做好室內裝飾行業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室內裝飾協會根據法律、政策規定及協會章程開展工作,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規範行業行為。
第六條從事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活動,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
第七條從事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活動,應按營業範圍和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室內裝飾工程定額預算和設計取費標準。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室內裝飾工程項目,經財政投資評審後,一律依法招標。
第九條公共場所或經營場所室內裝飾工程項目涉及建築裝飾裝修結構工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將施工圖報住建部門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
第十條對公共場所或經營場所進行室內裝飾前,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將消防設計圖報住建部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消防工程竣工後,須經住建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室內裝飾工程應當簽訂施工契約,並按照國家和省質量標準、安全要求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規範施工。
第十二條在小區進行住宅室內裝飾活動,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應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
第十三條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必須保證建築物結構安全,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主體和承重結構。已鑑定為危險建築物的,不得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從事室內裝飾活動時,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降低施工噪音,避免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室內裝飾設計、施工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材料。
第十六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進行裝飾設計、施工等經營活動的;
(二)採取非法手段承攬工程的;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未按規定招標的;
(四)依法應當進行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圖審查的裝飾工程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裝飾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擅自改變建築物主體和承重結構,危害建築物安全的;
(七)違反環境保護規定,污染環境的;
(八)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九)使用的裝飾材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七條擾亂室內裝飾施工秩序,妨礙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室內裝飾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履行職務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權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09年7月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常德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試行辦法》,通過多年的貫徹實施,在全市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室內裝飾行業在規範市場、科學管理、創新發展等方面成效顯著,改變了裝飾市場無序競爭、管理混亂、投訴維權難的被動局面。但隨著行業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特別是藍天保衛戰、常德品牌推介、招投標管理等工作的持續推進,原辦法中的有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形勢,此次重新出台辦法對於規範行業監管,推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九條,具體內容:
1.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明確了制文目的、室內裝飾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2.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相關部門及裝飾協會的主要職責。
3.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企業資質要求,明確了定額和取費標準,規範了企業營業範圍。
4.第八條明確了招標的範疇。
5.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了室內裝飾工程項目施工審查程式、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環境污染、裝飾材料質量等要求。
6.第十二條明確了業主與物業的關係。
7.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法律責任和過錯追究。
8.第十九條明確了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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