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西安市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暫行規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西安市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8.07.12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西安市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8年07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7月12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開發智力,挖掘現有專業技術隊伍的潛力,鼓勵他們從事業餘兼職智力勞動,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以加速本市經濟發展,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各級企、事業單位,從事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方面各類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兼職活動,系指專業技術人員不改變行政隸屬關係和工作崗位,在完成本職工作以外從事有益於科技和經濟發展的有償智力活動。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兼職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規,符合勞動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 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 兼職活動可以由所在單位統一組織,中介機構介紹,也可以由專業技術人員自行聯繫。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兼職活動可以自行安排,在工作時間內從事兼職活動,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兼職活動,使用本單位的儀器、設備、器材、圖紙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須經本單位批准,並向單位繳納一定的使用費,其數額由單位和本人商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兼職:
1、正在擔任國家、省、市的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經濟建設項目,兼職影響任務完成者;
2、未完成本職工作或拒絕接受本單位分配的任務者;
3、不具備兼職所需要的特定任職資格者;
4、休病假或領取勞保工資者。
第九條 涉及重大技術經濟責任和安全問題的兼職活動,必須由雙方簽訂技術經濟契約,並經法律公證。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活動中轉讓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應事先與所在單位確認技術成果的所有權,屬於職務技術成果的,原單位有權決定轉讓與否。職務技術成果轉讓後的收入歸單位,單位應從淨收入中提取15%至25%獎勵對該成果有直接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轉讓技術的工作人員,該項目獎勵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屬於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行轉讓,收入歸個人。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本職工作後,從事講學、著作、編輯、翻譯等活動的收入歸個人。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進行技術開發、諮詢、服務等兼職活動,收入歸個人。
第十三條 由本單位或中介機構組織的兼職活動所獲收入的分配辦法,由當事各方議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占用工作時間進行兼職活動,應向本單位繳納一部分收入,具體辦法由單位和個人商定。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活動獲得的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單位獲得的兼職收入,應按財務規定合理使用。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取得的重要工作成績和科技成果,經同等專家確認後,由聘請單位通過其所在單位,記入本人的業務考績檔案,作為提職、提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並可申請科技成果獎。
第十七條 單位全面完成國家計畫,積極支持和組織兼職活動,促進科技與經濟聯合,取得突出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由主管部門或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部門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應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
1、阻撓正當兼職,打擊迫害兼職人員的;
2、弄虛作假,將本職工作業務或單位科技成果以個人名義轉讓、損公肥私,破壞國家計畫和經濟秩序的;
3、侵害他人技術和經濟權益,嚴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本職或兼職工作的。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兼職活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確屬違法的應依法處理。
1、未經單位批准,私自轉讓職務技術成果、專利和未公開的關鍵技術的;
2、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
3、侵害本單位或者兼職單位的技術、經濟效益的;
4、拒絕向單位交付儀器、設備、資料等使用費或者侵奪其他應由單位分享的權益的;
5、泄漏國家機密的。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出現失誤或發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由兼職單位按本單位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同樣對待,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活動中發生工傷事故,由兼職單位應同本單位在職職工一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擔其必要的費用。兼職單位負擔確有困難的,可與其原單位協商解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之間在兼職問題上發生爭議,可向主管機關或各級科委申請協調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西安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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