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教室管理及使用規定

西校〔2006〕405號

教室是教學活動的基本場所,是學校重要的教學資源。為了合理配置教室資源,提高辦學效益,提高教學服務質量,減少教學損耗,降低管理成本,特制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教室管理及使用規定
  • 管理部門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 使用原則:原則上不出租和外借。
  • 申請表:西南大學教室借用申請及審批表
工作職責,使用原則,借用審批,使用收費,違規處理,

工作職責

1.參與學校公共教學樓和公共教室的整體布局、規劃。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3.做好全校公共擴音教室、語音室、微格教室、多媒體教室的內部設備招標、採購和安裝。
4.安排相關人員做好公共教學樓及教室的財產安全、人防消防安全及維護教學秩序等工作。
5.保證學校公共教室使用的科學合理,嚴格借用教室審批、巡視制度。
6.做好公共擴音教室、語音室、微格教室、多媒體教室的設備維護、維修等日常技術管理工作。
7.對使用語音室、微格教室、多媒體教室的教師進行操作培訓。
8.對公共教學樓及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和值班人員、清潔衛生、維修、維護人員的聘用和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和獎懲制度。
9.做好對學校公共教學樓和公共教室的巡視、檢查工作,對公共教室的桌、椅、門、窗、水、電設施定期進行維修維護,保證教學的正常進行。
10.安排人員做好全校公共教學樓和公共教室的清潔衛生,定期檢查、督促。
11.做好粉筆、黑板擦等教學日常用品的準備工作,保證教師休息室開水供應。
12.根據教學安排,按時開關教學樓大門及教室,避免教學事故發生。
13.加強教室資源信息化和教室管理信息化建設。

使用原則

1.全校各類教室僅供校內單位和師生。
2.禁止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在學校公共教室內舉辦商業性質的宣傳、培訓、講座等活動。
3.除教務處外的任何單位無權批准使用學校公共教室。凡需臨時借用教室進行教學或其他活動的,必須按程式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方可使用。
4.學校所有教學樓的公用教室(特殊用途的專用教室除外)原則上全部開放,用於課堂教學和學生自習。教室開放時間為上午7:00 — 晚上10:30,周六、周日照常開放,其他節假日根據需要開放部分教室。
5.公共多媒體教室不能用於播放專場影視節目。
6.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用教室一般情況下不能用於學生活動。

借用審批

1.各單位、學生在教學計畫安排以外臨時借用教室,須在校園網教務處教室資源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經教室管理科審批同意後,填寫“西南大學教室借用申請及審批表”,提前一天到教務處教室管理科辦理審批手續,需要收費的按學校規定的教室使用收費標準到財務處交費,憑交費收據到教務處教室管理科安排教室。
2.聘請校外人員來校演講、報告等,先填寫“西南大學教室借用申請及審批表”,並經黨委宣傳部批准後(外籍、港、澳、台人士需經外事處批准),至少提前兩天到教務處辦理審批手續。
3.申請使用教室者必須將“西南大學教室借用申請及審批表”交教室管理人員,方可使用。
4.凡在周末、節假日借用教室,必須在放假前一天17:00之前將“西南大學教室借用申請及審批表”交教室管理人員。
5.寒暑假期間,一般不辦理教室借用手續。需用教室者,可在假期開始前一周持有效證明到教務處教室管理科辦理手續。
6.教室管理人員接到教務處開出的“西南大學教室借用申請及審批表”後,應按規定及時開門並提供教學或活動所需的設備。

使用收費

1.非教學計畫安排,非學校任務使用教室,由教務處開具“教室借用繳款單”,借用單位或師生到學校財務處繳款,憑繳款收據到教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2.收費標準:
(1)100座以下的多媒體教室,按每課時50元收費;
(2)100座以上的多媒體教室,按每課時100元收費;
(3)擴音教室和普通教室按多媒體教室標準減半收取。

違規處理

1.教室是教學活動的主要場所,要保持肅靜,不準在走廊、教室內打鬧或大聲喧譁。
2.保持走廊、教室牆壁的清潔,不得隨地吐痰、踢踏牆壁、亂丟果皮、紙屑、雜物,不得在課桌、椅、黑板和牆上塗寫、刻畫和張貼,不準在教室使用明火和違章用電,不準在教學樓內設點售貨。
3.教室內不得有不文明行為,不得倒插教室門進行自習。
4.樓道和教室內禁止吸菸。
5.注意節約水電,不使用水電時應立即關閉。遇風雨時要關好門窗。
6.教室內的家具及其它電器設備供本教室使用,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搬出本室外,更不得移作他用。
7.教室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關啟教室,定期檢查室內設備、家具,防止丟失。室內設備如有損壞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保證教室的正常使用。
8.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教室管理人員有權制止、批評教育和責令賠償。廣大師生應自覺遵守教室使用規定,服從職能部門的管理。
9.對擅自使用教室的學校師生,責令其停止使用,對責任人給予全校通報批評;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0.對擅自使用教室的校外機構和個人,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將責任人送交學校保衛處(桃園派出所)接受處理。
11.對辦理了教室借用手續,但實際用途與申請使用用途不一致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直至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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