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根據依法治校的要求,為保障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嚴肅性,減少教學工作中各類事故的發生,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檔案全文
西南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試行)
西校〔2005〕87號
教學事故的界定
本辦法所稱教學事故是指由於任課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教學服務人員及各級管理部門的責任,導致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行為或事件。
根據事故發生的情節和造成的後果,教學事故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三種。由於責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或事件為一般教學事故;由於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事件為嚴重教學事故;由於責任人的原因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為重大教學事故。
教學事故的認定
(一)一般教學事故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1.無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師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
2.教師未按規定程式辦理手續或未經批准,擅自調課、請人代課或替他人上課,或無特殊原因變更教學時間、地點,影響教學秩序。
3.教師擬訂考試試題不嚴密,嚴重影響學生答題。
4.教師不按要求擬訂考試試題及評分標準、參考答案,或所命試題內容、難度、份量不符合教學大綱基本要求,導致開考後1/3時間內有1/2以上學生交卷。
5.監考人員不按考試規範組織考試,或在規定時間內未到達考場,或在考場內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6.教學管理人員錯登、漏登學生成績或未按學籍管理要求及時公布學生成績,造成學生未按時補考或重修課程。
7.教學管理人員未按時、準確上報學生註冊情況、畢業生信息或對下級單位上報信息處理不及時,造成不良影響。
8.教學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訂購、分發教材,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9.教學輔助人員未能提前準備好教學所需實驗教學儀器、設備,或實驗教學儀器、設備出現故障不及時維修,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10.教學服務人員未按時打開教室或實驗室,影響教學活動。
11.教學服務人員對教學設備、儀器檢查、維護不完備,影響教學活動。
12.其他程度相當的教學事故。
(二)嚴重教學事故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1.教師在課堂上接打手機、小靈通等通信工具。
2.教師無特殊原因擅自離開課堂,使教學中斷,影響教學正常秩序。
3.教師無正當理由不使用學校或學院選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4.教師或教學輔助人員未經批准,擅自取消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實習或教學內容。
5.無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師上課遲到超過10分鐘或提前下課超過10分鐘。
6.教學管理人員制卷不規範或試卷印數不準確,未及時處理,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
7.監考人員監考不嚴格,對違反考試紀律、作弊的學生不及時制止或對考場違紀情況不如實向主管部門匯報。
8.閱卷教師不按評分標準閱卷,致使學生成績出現嚴重差錯或擅自提高、壓低學生考試成績10分以上。
9.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和方式報送學生考試成績和試卷分析,造成嚴重後果。
10.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因保管不善,遺失學生作業、試卷或學生原始成績,造成嚴重影響。
11.教學管理人員工作失誤造成上課或考試教室使用衝突,未能在接報20分鐘內及時處理。
12.教學單位不按培養方案安排符合要求的教師上課,嚴重影響教學質量或導致連續兩年不能按計畫開出有關課程,影響教學計畫的正常執行。
13.教學管理、服務人員未及時維護、維修教學場所、設施,影響正常教學活動,造成嚴重後果。
14.教學輔助、服務人員未按時打開教室或實驗室或提供相應教學用品、用具,影響正常教學活動,造成嚴重後果。
15.主管部門對本單位所發生的嚴重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
16.其他程度相當的教學事故。
(三)重大教學事故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1.教師或有關人員在教學活動中散布違反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教書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論,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穢內容,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2.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對學生使用歧視性、侮辱性語言,對學生實行體罰或變相體罰。
3.教師違反學校有關規定,向學生強行推銷或強迫學生購買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惡劣影響。
4.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師未按規定程式辦理手續,擅自停課、缺課。
5.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故意泄露試題。
6.除不可抗力原因,監考人員未到考場履行監考職責。
7.監考人員夥同學生考試作弊,造成惡劣影響。
8.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故意更改、偽造學生成績。
9.教學管理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學籍證明或學歷、學位證書。
10.教學管理人員未按時、準確上報學生註冊情況、畢業生信息或對下級單位上報信息處理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
11.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因保管不善,遺失學生作業、試卷或學生原始成績,影響學生成績,造成惡劣影響。
12.後勤管理部門或其工作人員因其工作失職,導致學校大規模中斷上課、實驗、實習等教學活動,嚴重影響教學進程。
13.主管部門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重大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或虛報,造成嚴重後果。
14.經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的行為或事件。
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機構
為加強對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校成立“西南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教學質量科),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程式
一般教學事故,由部門負責人或學院主管院長對責任人簽發《一般教學事故通知書》,在本單位內通報批評並作相關處理。
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由責任人或相關人員寫出事故發生的書面情況,所在單位領導組織核查,寫出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建議意見,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辦公室。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辦公室提出認定及處理意見,報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將認定及處理意見書面通知事故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事故責任人如對認定及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書一周內向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
教學事故的處理
1.一般教學事故,在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1—3個月業績津貼,取消其本年度評優資格。
2.嚴重教學事故,在全校內通報批評。事故責任人在全院(部)、部門範圍內進行自我檢查,扣發事故責任人3—6個月業績津貼,取消其本年度評優和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的資格。
3.重大教學事故,在全校內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6—12個月業績津貼,取消其兩年內評優和申報高一級技術職務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者,學校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或解聘。
4.凡個人原因造成教學事故,追究責任人個人責任;因單位工作失誤造成教學事故,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黨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對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重大教學事故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扣發單位分管領導和黨政主要負責人1個月領導職務津貼,當年單位和單位分管領導及黨政主要負責人不能評為校級及其以上優秀或先進。
5.教學事故符合行政處分規定或違反法律,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凡因教學事故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損失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6.所有教學事故均在教務處、人事處備案,作為事故責任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以及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據。
六、本辦法適用於本科生相關的教學活動,套用本(專)科、預科生相關的教學活動參照執行。
七、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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