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實施細則

襄樊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是襄樊市人民政府根據襄樊市道路交通具體情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設定的,旨在進一步規範市區道路交通秩序,確保道路暢通和交通參與者安全,於二OOO年八月二十九日頒布實施的市級政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襄樊
  • 行政區類別:襄樊市
襄樊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城市管理,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建設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建設部2000年全國城市交通管理“暢通工程”實施方案》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市區。
第三條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負責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並建立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應納入普法教育的內容,所有公民都應自覺接受教育,掌握必備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報導、刊載有關交通安全教育的專題內容。
各級各類學校(含幼稚園),應根據學生的年齡和接受能力,採取適當形式,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
第四條每個公民均應服從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維護道路管理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投訴的權利。
第五條實施道路交通管理、糾正、處罰違法行為,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三)嚴格管理與文明執法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車輛
第六條本市單位、各駐樊機構,本市區常住戶口居民、在樊港澳台同胞及外國籍人購置的車輛,均可按規定領取本市核發的車輛正式號牌、行駛證。
本市區單位或常住戶口居民購置的車輛不得擅自申領外省市和外地市核發的車輛正式號牌、行駛證。
第七條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需要在本市範圍內移動的,必須申領臨時移動證;需駛離本市的,必須申領臨時號牌。研製、生產的新車及大修車需要試車時,須申領試車號牌。
第八條用以教練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懸掛經公安交警和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核發的教練車號牌,並須安裝供教練員使用的副制動器(大貨車駕駛員加考大客車的除外)。教練車不準載運貨物和乘座與教練無關的人員。
第九條懸掛本市號牌的貨運機動車、掛車、車箱後欄板外側須按規定噴印放大的車牌號碼,駕駛室門外側須噴印單位名稱。
第十條腳踏車、三輪車或殘疾人專用車不許安裝電動機、發動機,特殊情況安裝須經公安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汽車入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登記手續。機車、殘疾人專用車入戶到戶籍所在地轄區交警大隊辦理登記手續。腳踏車入戶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嚴禁無牌照車上路行駛。
第三章車輛駕駛員
第十二條本市區常住戶口、暫住一年以上的外地人員和在樊港、澳、台同胞及外國籍人,均可按規定向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請報考機動車駕駛員。到外省、市報考機動車駕駛員的,須經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同意,否則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赤足駕車,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駕駛時不準吸菸、飲食。
2、駕駛時,不準帶耳塞、耳機收聽錄音、廣播,不準使用手機和傳呼機。
3、小型汽車駕駛員駕駛時,須系安全帶。
4、駕駛證未按規定審驗和審驗不合格的不準駕車。
5、駕駛兩輪機車的駕駛員、乘座人必須戴安全頭盔。
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時必須攜帶駕駛證,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
7、地方駕駛員不準駕駛部隊號牌的車輛,部隊駕駛員未經公安部門批准,不準駕駛地方號牌車輛。
8、駕車時,不準爭道搶行、闖紅燈、戲弄他人或用其它方法妨礙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十四條非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非機動車必須牌證齊全。
2、市區道路上騎腳踏車不許帶人(兒童除外),附帶兒童的腳踏車應安裝牢固的座椅。
3、橫過道路時,須下車推行。
4、要靠右行駛,嚴禁逆向行駛。
5、不準在人行道上騎車。
6、通過路口時須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交通信號。
7、轉彎時,應注意觀察,伸手示意。
8、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腳踏車、三輪車。
9、不準雙手離把和打傘騎車。
10、不準在規定的停車站(點)外亂停亂放。
11、醉酒的人不許駕駛。
12、未滿12歲的兒童,不許上路騎車。
第四章車輛裝載
第十五條貨運汽車裝載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准的載質量,不許人貨混裝。
第十六條客運汽車載客不許超過核定載客量的20%。
第十七條側三輪機車只準在跨斗內載物,載質量不準超過100公斤;二輪機車載質量不準超過60公斤;輕便機車不許載人,載質量不準超過30公斤。
第十八條不準兩輛非機動車共載一物;腳踏車、三輪車不準裝載超出車身的貨物;殘疾人專用車不準載人。
第五章車輛行駛
第十九條進入市區街道行駛的機動車,必須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示意,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二十條在市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禁鳴喇叭。尾氣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修養,確保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市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上路行駛時,車輛必須懸掛號牌,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
(二)禁止貨車駛入路段。從7時至19時,樊城電影院至一橋樊城橋頭;飛環天橋至樊城電影院;二招路口至丹江路口;鐵路文化宮至三元中路;中原轉盤至火車站;
襄城古襄陽商都至西門轉盤禁止2噸以上的貨車通行。
(三)單行線。飛環天橋至鐵路文化宮(公車除外),定中街(解放路)至老汽車站,大慶西路(三水廠)至二橋樊城橋頭,襄城西街至四小。以上路段實行機動車單向行駛。
(四)禁左轉路口。在襄城東街、西街行駛的機動車一律禁止左轉彎(省一建路口除外);從馮家巷進入東街的車輛禁止左轉彎;從建華路進入長虹路的車輛禁止左轉彎;從前進路進入建華路的車輛禁止左轉彎;從大慶西路進入襄江商場路口的車輛禁止左轉彎;解放路全段一律禁止車輛左轉彎;從三水廠路口進入二橋的車輛禁止左轉彎;從新華路口進入前進路的車輛禁止左轉彎;從襄鐵客運段進入前進路的車輛禁止左轉彎;從白鶴水果市場進入前進路的車輛禁止左轉彎;從糖業公司進入前進路的車輛禁止左轉彎。
第二十二條農用車(含三輪農用車)、拖拉機、畜力車不準進入建成區。確需要進入的(運送蔬菜、生豬等),須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手續,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輛不準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行駛和停放。臨時停放車輛必須到指定地點。灑水車、道路維修作業車、垃圾清運車等不得影響交通安全暢通。
第二十四條公共汽車、單位通勤車必須懸掛線路通行牌,按規定的線路、站點行駛、停靠,嚴禁壓站候客。小型計程車必須在規定的站(點)停車,即下即上,滯留不許超過5分鐘。道路客運班車必須懸掛線路牌,進入客運站候客,在設定的專用站點停車,不準在市區公交站點和繞圈子停車拉客。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道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將車移開。
1、發生故障不能行駛的。
2、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
3、不按規定亂停亂放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嚴禁偏三輪機車、無牌無證的人力三輪車(含前三輪車)載客營運。
第二十七條凡劃分車道的路段,因逆向騎車而發生的交通事故或爭執,責任一律由逆向騎車者承擔。
第六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二十八條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行人靠右走人行道,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線,遇有交通信號的路口要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
2、不準在車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橋樑、隧道或交通安全設施等處坐臥。
3、不準在道路上玩耍、拋物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妨礙駕駛員正常操作。
2、不準向車外吐痰、拋擲物品。
3、乘坐兩輪機車不準側坐或倒坐。
4、乘坐公車、計程車依次在站候車,待車停穩後方可上下。
第七章道路
第三十條道路應保持路忙平穩,設施完好,出現路面損壞、設施殘缺等影響交通安全暢通時,城建、交通部門應採取措施儘快修復。
新建和改建道路必須配建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其道路和交通安全設計方案,應徵求公安交警部門意見;竣工後應有公安交警部門參加驗收。
市區道路路口根據“暢通工程”要求,按照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分離、快速通行的原則進行渠化,渠化路口須徵求公安交警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占用道路。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須事先徵得建設主管部門同意,經公安交警部門批准,取得《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後,方可占用。
第三十二條占用道路或掘路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須將《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懸掛在占路地點醒目處。
2、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占用或施工。
3、必須按規定設定安全防圍設施和交通標誌(牌),夜間或遇雨霧視線不清時,須設警告燈。
4、不得損壞公共設施或影響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5、占路期滿應及時將道路恢復原狀。
6、施工完畢及時清除余土、遺物,按時修復路面及道路設施。
第三十三條道路上的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急需搶修時,搶修單位在組織搶修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公安交警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兩日內不能完工的,須補辦《道路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在道路上進行下列活動時,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批准後方能進行。
1、在建築物面臨道路一側開設機動車入口或設定台階、門坡等輔助設施的。
2、在道路附道進行爆破等危險作業的。
3、在道路上進行商品展銷、民眾集會、文體娛樂、拍攝電影、電視、遊行車隊等活動的。
4、在道路上設定或變更公車、計程車、通勤車、進出市區的站點的。
5、在道路上修剪行道樹、噴灑藥水、維修電線桿和架空線或在車道上打開井蓋等作業時,須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協商後再進行施工,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架設橫跨車行道的管線等設施,最低處須距地面5.2米以上。
第三十六條道路上的樹木、電線桿、架空線、廣告牌、標誌牌等出現傾斜、折斷妨礙交通或遮擋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高度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時,主管單位必須及時整修、排除。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設定、移動或損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隔離護欄、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市區凡有路口的地方,都必須設定交通信號燈(含人行橫道燈)。在主幹道路口要設定伸臂式車道燈信號。
第三十九條市區所有道路(含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禁止出店經營、擺攤設點、游散攤點和進行夜市活動。
第四十條停車場(點)要納入城市規劃,新建、改建道路和大型辦公、商貿、娛樂場所必須同時興建停車場(點),沿街單位內的停車場應對外開放。建城區大型辦公、商貿、娛樂場所未建停車場的,可由公安、城建部門在適宜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劃設臨時停車場(點)。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對忽視交通安全導致交通違章嚴重,交通事故多發的單位,由公安交警部門發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交警部門可採取停駛整改或封存車輛等強制整改措施。對公民交通違章可採取新聞曝光和辦學法培訓班等方法進行教育。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通行在設有停車、讓行標誌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停車、讓行的;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內懸掛、放置或不按規定在前
檔風玻璃上張貼物品,影響駕駛視線和妨礙操作的;
(三)不按規定噴印本車號牌放大號或名稱、代號(標記)的;
(四)在市區內鳴喇叭的。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分道行駛的;
(二)接打行動電話或者查閱尋呼機信息、收看電視、收聽耳機等影響安全行車的;
(三)進入導向車道後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四)遇有行進方向的道路交通阻塞時,不依次排隊等候仍然借道強行通行的;
(五)壓越單、雙實線行駛的;
(六)在禁停路段停放車輛的;
(七)客運車輛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
(八)機動車輛只掛一塊號牌的(臨時號牌和移動號牌除外)。
有本條第(三)項規定行為的,還可以單處弔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有本條第(六)項規定行為的,可以並處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同時將車輛牽移至指定地點予以暫扣,並按規定收取牽引費用和停車費。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按規定弔扣駕駛證;
(一)遇停止信號繼續行駛強行通過的;
(二)駕駛牌證不全或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的;
(三)未申領教練車號牌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在道路上進行駕駛教練的;
(四)駕駛擅自更改發動總成或車架總成及制動、轉向系統不符合技術安全運行標準的車輛的;
(五)在禁止掉頭行駛的路段掉頭行駛的;
(六)違反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警燈的;
(七)故意遮蓋車輛號牌或使用其他方法使號牌辨認不清的;
(八)駕駛機動車發動機號碼或車架號碼與行駛證上記錄不相符的。
有本條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責令其改正;有本條第(六)項規定行為的,拆除非法安裝的警燈、警報器;有本條第(七)項或第(八)項規定行為的,可以暫扣車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並可按規定弔扣駕駛證;
(一)尚未取得實習駕駛證的人員單獨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
(二)實習期內駕駛員單獨駕駛特種車輛的;
(三)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客運車輛的;
(四)駕駛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的;
(五)駕駛非法拼裝或改裝的機動車輛的。
違反前款規定的,可以暫扣車輛。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經檢測查證屬飲酒後的人員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不是機動車駕駛教練人員而將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使用非本機動車的牌證或將機動車牌轉借他人使用的;
(四)使用他人的駕駛證或將駕駛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五)使用塗改、偽造、冒領的機動車牌、駕駛證或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駕駛證的。
有本條第(二)、(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的處罰。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還應暫扣車輛,收繳非法使用的機動
車牌、駕駛證。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未經批准,駕駛機動車輛裝載貨物超高、超長、超寬,影響交通安全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違反核定的載人限額規定的,每超載一人,處50元罰款。
對上述行為應責令其改正,可以並處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
(一)駕駛牌、證不全或者無牌、證的非機動車的;
(二)在非機動車上擅自安裝機械動力裝置上路行駛的;
(三)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或者違反交通信號、標誌、標線行駛的;
(四)非機動車載物超高、越寬、超長的;
(五)人力車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的;
(六)非機動車不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停放,妨礙交通安全與暢通的;
(七)在機動車道上學騎腳踏車的。
有本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暫扣車輛;有本條第(二)項規定行為的,拆除動力裝置。
第四十九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可處2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違反行人通過道口紅綠燈指示或其他交通信號、標誌、標線穿越機動車道的;
(二)翻越、鑽越隔離防護設施進入車行道的;
(三)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物品的;
(四)乘車人妨礙駕駛員操作的;
(五)不面向前方乘座兩輪機車的;
(六)明知機動車駕駛員無駕駛證或飲酒開車而繼續乘車的。
第五十條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恢復原狀:;
(一)損壞或者擅自移動交通安全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道路施工現場周圍未按規定設定安全圍欄和標誌的;
(三)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設定路障或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或者雖經批准未按期恢復原狀的。
第九章處罰程式
第五十二條發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可以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交通民警應按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填寫並交付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除前款規定可以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在24小時內由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弔扣駕駛證的,應當在3日內由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處以罰款應實行罰繳分離的制度,對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罰款決定,交通民警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四條交通民警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罰款。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凡被電子監控、測試裝置記錄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行為者,應按規定接受處罰,並在媒體上公布。違章責任人除接受處罰外,還應按規定繳納電子監控、測試拍照和在媒體上公布的費用。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細則中的道路指街道、公路、高架道路、隧道、車行立交橋、與道路相連線的橋樑以及過街天橋、過街地道、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過或停放的地方。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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