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旅遊管理辦法

《襄樊市旅遊管理辦法》是湖北省襄陽市市政府2001年05月25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樊市旅遊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湖北省襄陽市市政府
  • 發文日期:2001年05月2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落實《襄樊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切實加強旅遊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建立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襄樊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旅遊經營者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服務設施,專門或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
旅遊資源是指具有旅遊開發利用價值,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民俗風情以及現代建設成就。旅遊經營者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從事旅遊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經營、管理以及旅遊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實行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重,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鼓勵和扶持旅遊業發展。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旅遊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第七條與旅遊業相關的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業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共同致力於旅遊業的發展。
第二章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
第八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估,科學論證,制訂旅遊業發展規劃,報省旅遊主管部門審核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旅遊業發展規劃應當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等協調一致。
第九條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和設施,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和設施,應當符合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生態環境建設、風景名勝區管理、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土地利用等法律、法規,並同上述方面規劃協調一致。
第十條鼓勵開發建設與景區景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遊項目;鼓勵開發建設健康文明,具有知識性、趣味性、參與性的旅遊娛樂項目;鼓勵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支持生產企業向國家商標局註冊登記旅遊商標,爭創全國知名品牌。
禁止開發、建設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旅遊項目和設施;禁止在旅遊景區景點、重點旅遊線路規劃保護區內從事開山、建墳、砍伐、取水等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活動;禁止建設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遊者身心健康的旅遊項目。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景區、景點,應當避免重複建設。項目立項時,有批准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做好旅遊資源的配置工作,科學編排、組織旅遊觀光遊覽線路,並注意與周邊成熟景區銜接聯網,逐步形成襄樊特色的名牌精品線路。
第十三條鼓勵多渠道籌集旅遊業發展資金,並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多種經濟成分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
第十四條對全市旅遊景區(點)實施質量等級標準。各旅遊景區(點)必須依照國家頒布的《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標準》,進行規範建設管理,參加國家景區(點)等級評定。
未取得質量等級的旅遊項目,不得使用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
第三章旅遊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組織旅遊經營者廣泛開展旅遊宣傳促銷活動,不斷提高我市各類旅遊資源項目的知名度,努力開拓旅遊市場。
第十七條開辦旅行社,應當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辦申請簽署審查意見後,依照程式報上級審批機關進行審批;申辦單位在審核合格、一次性繳納質量保證金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領取營業執照。設立旅行社分支機構,應按《旅行社管理條例》的其他規定和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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