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古山寨保護條例

襄陽市古山寨保護條例

《襄陽市古山寨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批准《襄陽市古山寨保護條例》,由襄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古山寨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23年12月1日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3年12月1日上午,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襄陽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襄陽市古山寨保護條例》獲全票通過。這是襄陽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十二部地方性法規,也是全國範圍內專門規範古山寨保護的首部地方性法規,條例預計2024年初正式施行,這也意味著襄陽市獨有的重要文化資源保護工作將邁入有法可依的新時期。

條例全文

襄陽市古山寨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7日襄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山寨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山寨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其中涉及文物,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山寨,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上形成的,依山而建,具有居住、屯兵、防守、避難等民用、軍事功能,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具有歷史進步意義和保護價值的古建築、古遺址及其附屬建(構)築物,包括寨牆、寨房、寨門、碉樓、碉堡、巡道、關隘、哨卡、烽火台、牌匾、碑刻、題記、圖騰標誌、古井、古道等。
古山寨的認定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古山寨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山寨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古山寨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山寨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制定古山寨保護工作計畫,加強保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相關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古山寨日常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古山寨保護工作,可以將古山寨保護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山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古山寨密集地區財政支持力度。古山寨保護經費用於古山寨的巡查、看護、修繕、搶險加固等工作。
第七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古山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並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古山寨保護工作予以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民族宗教、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山寨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山寨保護工作的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投資、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古山寨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等開展古山寨資源調查、考古研究、傳承利用、學術交流、宣傳推廣等活動。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古山寨(群)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山寨義務,有權對破壞、侵害古山寨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對在古山寨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文物、建築、歷史、文化、旅遊、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古山寨保護專家委員會,開展古山寨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研究、諮詢、指導、評審等工作。古山寨資源密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古山寨保護專家委員會。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古山寨資源普查,及時認定和登記公布新發現的古山寨。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山寨保護名錄製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古山寨納入保護名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保護名錄內的古山寨進行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保護名錄進行調整,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四條  古山寨實行分類保護:
(一)納入保護名錄符合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的,應當依照程式分別申請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並按照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予以重點保護;
(二)納入保護名錄未核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自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立記錄檔案,設定保護標誌,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布施行。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轄區內古山寨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保護員開展古山寨巡查、看護等工作,並對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古山寨應當實施原址保護、整體保護,維護古山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確需修繕、搶險加固的,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修繕、搶險加固的古山寨屬於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古山寨的行為:
(一)刻劃、塗污;
(二)損毀保護標誌;
(三)擅自占用;
(四)擅自架設、安裝與古山寨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五)擅自拆毀、遷移;
(六)其他破壞古山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條件具備、保障安全等前提下,可以適度開發利用古山寨,挖掘其歷史文化價值,促進古山寨資源和文旅產業融合發展。
開發利用古山寨,應當符合古山寨保護規劃,制定實施方案,徵得古山寨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程式依法實施。開發利用的古山寨屬於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十九條  鼓勵通過以下方式依法有效利用古山寨:
(一)開闢參觀遊覽場所;
(二)開辦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等;
(三)開設民間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展示場所等;
(四)開辦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化創意基地,舉辦文化體驗活動等;
(五)開展影視拍攝和文藝創作等;
(六)其他不危害古山寨安全的利用方式。
鼓勵和支持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推動古山寨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創新。
第二十條  利用古山寨開展參觀遊覽、影視拍攝等活動,組織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安全保護措施,接受文化和旅遊等相關部門監管,保障公眾安全和古山寨安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破壞、侵害古山寨及相關設施,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對未核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山寨修繕、搶險加固、開發利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古山寨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古山寨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刻劃、塗污未核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山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損毀未核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山寨保護標誌的,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占用古山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擅自架設、安裝與未核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山寨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的,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拆毀、遷移未核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山寨的,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古山寨保護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採用簡潔型結構,共25條,突出務實管用、凸顯地方特色。條例圍繞古山寨的科學界定、保護職責的科學劃分、保護利用措施的細化完善提出新要求,對加強古山寨保護宣傳、鼓勵古山寨項目申遺、打擊破壞古山寨違法行為等作出具體規定,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襄陽古山寨在全國文化遺產中獨具特色,既是“鐵打的襄陽”的歷史見證,更是襄陽市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重要文化遺產。條例科學界定古山寨的內涵和外延,將古山寨界定為歷史上形成,依山而建,具有居住、屯兵、防守、避難等民用、軍事功能,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具有歷史進步意義和保護價值的古建築、古遺址及其附屬建(構)築物。根據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結合古山寨保護需要,確立了“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的保護原則。
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著眼頂層設計,加強對古山寨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縣級人民政府著重抓保障,強化保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結合襄陽市古山寨保護實際,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抓落實,負責古山寨保護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作為自治組織,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明確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指導職責。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成立古山寨保護專家委員會,結合襄陽市古山寨資源分布不均的現狀,明確古山寨資源密集地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古山寨保護專家委員會。同時建立古山寨普查制度、保護名錄製度、分類保護制度,明確古山寨有效利用形式,修繕維護方式和禁止性行為及違法行為處罰,多措並舉確保務實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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