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行政許可法定原則是指有權機關履行行政許可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原則,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設定行政許可,並以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內容和程式,實施許可。同時相對人也必須遵守法律規範,服從行政機關管理。無論是行政許可機關還是行政相對人,只要存在違法行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 外文名:Legal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行政許可法定原則的包含層面
一、行政許可制度的設定必須有法律依據
1、依法定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許可事項範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
2、依法定許可權設定行政許可。對於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必須遵守《立法法》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的立法許可權,以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的相關規定,無權或者越權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或者將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3、依法定程式設定行政許可。許可法定原則強調不僅實體上要合法,程式上也要合法。行政許可管理機關應該按照什麼樣的程式規制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應按照什麼程式取得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有法定依據。設定主體違反法定程式設定許可,將被有權機關根據相應法律、法規撤銷。另外許可法定原則還要求行政許可申請人的資格和能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申請程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申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行政許可要依法實施
1、依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許可權由行政組織法及設定行政許可的相應行政管理法確定,行政機關只能在其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否則,即構成越權,越權行為無效。
2、依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且這些一般禁止的行為都關乎公共利益和秩序,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所以,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不能向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許可,也不能向許可申請人要求法定條件以外的條件,否則行政許可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
3、依法定種類實施行政許可。法律已經設定了行政許可的種類,在這方面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只能嚴格按照該種類實施,不能增減。
4、依法定方式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程式違法也是違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程式作了比較詳細、全面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本著服務行政的理念,從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角度,遵循這些程式實施行政許可。
另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該按照法定方式進行。比如,為了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法》對集中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方式作出了規定,行政機關就應該儘量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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