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效力

行政行為效力通常理解為行政行為具備合法要件後,對行政法律關係的當時權利義務所發生的影響。但從行政的實際情況來看,也應包括行政行為成立以後,未經法定程式確認其合法性之前對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所發生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行為效力
  • 類型:經濟術語
分類,問題,對策,

分類

行政行為效力一般可分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式撤銷或宣布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確定力
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後,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起訴,期間過後該行為即取得合法效力。(2)對行政主體的確定力。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如果發現該行為確有法定的撤銷變更理由,必須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以法定程式撤銷或變更,並向行政性對人說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現的兩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負有服從和遵守行為內容的義務。(2)對行政主體的拘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拘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拘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
(四)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我國行政法學界習慣上認為,執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即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實際上,執行力也可針對行政主體,如果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主題負有某種義務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通過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體履行其義務。

問題

第一,行政行為的公定力還沒有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甚至遭到社會公然挑戰。
第二,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受阻,致使行政目的在很多情況下都難以實現。
第三,行政行為的不可變更力尚未被行政機關嚴格遵循,致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時常遭到不法侵犯。
第四,行政行為無效規則沒有得到理性化運用,導致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

對策

(一)重構現行行政強制執行體制
(二)完善有關行政行為效力立法
(三)行政觀念的轉型和公民意識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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