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效力開始

行政行為效力開始即行政行為開始生效的時期。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和當事人的不同,行政行為效力的開始時期有:(1)行政機關本身。行政行為效力的開始時期和行政行為的成立時期一致,行政行為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行政機關從作出起就有遵從的義務。(2)對相對人。行政行為只在行政機關使相對人知悉時起才能對相對人主張有效,使相對人知悉一般要採取告知或受領程式,告知是公開宣告,受領為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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